委託存款

委託存款亦稱“特約信託存款”。委託人指定資金用途的信託資金。相對於“普通信託存款”。如企業或個人因委託信託機構投資或委託貸款,而事先交存信託機構的保證金; 因辦事捐贈信託、撫恤信託、贍養信託、保險信託等有特定目的的信託,而存入信託機構的資金。對委託存款,受託人必須按委託人指定用途使用,但不負責資金運用的風險。

基本介紹

委託存款定義,程式及原則,會計處理,

委託存款定義

委託存款的對象和範圍很廣,凡需要委託金融信託機構代為發放貸款或投資的單位,均可以向金融信託部門提供委託存款。在我國,目前委託存款主要有財政部門委託基金、科研部門委託基金、企業主管部門委託基金。

程式及原則

金融信託機構在辦理委託存款業務時的具體做法是:
1、委託人提出存款要求,並說明存入金額和期限,經金融信託機構經辦人員審查其資金來源是否屬規定範圍。
2、委託人,受託人(金融信託機構)、受益者三方簽訂委託協定,或者由委託者與受益者兩方簽訂協定。
3、委託人在金融信託機構開立委託存款帳戶。
4、委託人將款項劃入金融信託機構帳戶,或者提交轉帳支票通過銀行劃款,作為委託貸款委託投資的準備金,信託機構根據委託人意圖和要求進行貸款或投資。
5、金融信託機構從款項入帳當日起開始計息。委託人交存金融信託機構的委託存款利率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存款利率政策辦理;委託存款在未使用前,金融信託機構可以按活期利率計息。
6、委託人到期提取存款,由原收受存款的金融信託機構將款項劃回原委託人帳戶,或向存戶開出轉帳支票。
7、存入的委託存款,委託人如果有急用,可以在尚未動用的委託存款金額內支取。
金融信託機構存辦理委託存款業務過程中還應堅持原則:委託存款可以一次或分次存入,先存後用;專款專用;金融信託機構受託發放的委託貸款或投資餘額不能超過委託者交存的委託存款餘額;受託發放的委託貸款或投資的期限,不能超過委託者交存的委託存款的期限;已經發放的委託投資款或貸款尚未收回時,委託人不能從信託機構取回相應的委託存款。
金融信託機構的存款餘額如果大於已經發放的委託貸款或投資餘額時,對其超過部分,按規定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

會計處理

(一)存入委託存款
委託人與金融機構簽訂“委託存款協定書”。金融機構為委託人開立委託存款賬戶。委託人將委託存款資金存入銀行賬戶。
金融機構向委託人開出一式三聯委託存款單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單位活期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
貸:委託存款 ××委託人戶
(二)委託存款計息
金融機構應對未發放委託貸款和進行委託投資前的委託存款計付利息,運用計息餘額表按季計息。會計分錄為:
貸:委託存款 ××委託人戶
(三)支取委託存款
委託存款隨時可以支取,但僅限於委託存款大於委託貸款的部分或者是在委託貸款收回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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