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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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扣繳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1992)規定,納稅人拖欠稅款、滯納金、罰款,經催繳無效,主管稅務機關可正式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入庫。為了維護財經紀律,監督企業合理使用資金,對不按時繳納稅款、不履行經濟契約的企業,通過銀行對其採取強制扣款措施。企業在銷售收入中,預留工資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以後,不能同時繳納稅款、上交利潤、歸還貸款和貨款的,國家規定銀行扣款。扣款項目的順序是:①應納稅款;②到期貸款;③應當償還其他單位的貨款、應交利潤和基本折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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