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函(銀行保證函)

銀行保函

銀行保證函一般指本詞條

銀行保函又稱“銀行保證書”、“銀行信用保證書”,簡稱“保證書”,銀行作為保證人向受益人開立的保證檔案。銀行保證被保證人未向受益人盡到某項義務時,則由銀行承擔保函中所規定的付款責任。保函內容根據具體交易的不同而多種多樣,在形式上無一定的格式,對有關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處理手續等未形成一定的慣例。遇有不同的解釋時,只能就其檔案本身內容所述來作具體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保函
  • 外文名:Bank guarantee
  • 又稱:保證書
  • 性質:書面信用擔保憑證
  • 最常用:投標保函、履約保函
證書介紹,內容介紹,基本欄目,責任條款,保證金額,有效期,索賠方式,法律關係,保函釋義,注意問題,種類,分類,

證書介紹

銀行保函又稱銀行保證書,也屬銀行信用,是指銀行應申請人或委託人的要求向受益方開出的,擔保申請人一定履行某種義務,並在申請人未能按規定履行其責任和義務時,由擔保行代其支付一定金額、或作出一定經濟賠償的書面檔案。
國際貿易中,跟單信用證為買方向賣方提供了銀行信用作為付款保證,但不適用於需要為賣方向買方作擔保的場合,也不適用於國際經濟合作中貨物買賣以外的其他各種交易方式。然而在國際經濟交易中,契約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往往需要對可能發生的風險採取相應的保障措施,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就是以銀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銀行保函是由銀行開立的承擔付款責任的一種擔保憑證,銀行根據保函的規定承擔絕對付款責任。銀行保函大多屬於“見索即付”(無條件保函),是不可撤銷的檔案。銀行保函的當事人有委託人(要求銀行開立保證書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證書並憑此向 銀行索償的一方)、擔保人(保函的開立人)。
其主要內容根據國際商會第458號出版物《UGD458》規定:
(1)有關當事人(名稱與地址)。
(2)開立保函的依據。
(3)擔保金額和金額遞減條款。⑷要求付款的條件。
國際商會於1992年出版了《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其中規定,索償時,受益人只需提供書面請求和保函中所規定的單據,擔保人付款的唯一依據是單據,而不能是某一事實。擔保人與保函所可能依據的契約無關,也不受其約束。
以上規定表明,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責任。
把保函與跟單信用證相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跟單信用證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包括運輸單據在內的商業單據,而保函要求的單據實際上是受益人出具的關於委託人違約的聲明或證明。這一區別,使兩者適用範圍有了很大的不同,保函可適用於各種經濟交易中,為契約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擔保。另外,如果委託人沒有違約,保函的擔保人就不必為承擔賠償責任而付款。而信用證開證行則必須先行付款。

內容介紹

銀行保函的內容根據交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基本欄目

包括:保函的編號,開立日期,各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有關交易或項目的名稱,有關契約或標書的編號和訂約或簽發日期等。

責任條款

即開立保函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保函中承諾的責任條款,這是構成銀行保函的主體。

保證金額

是開立保函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所承擔責任的最高金額,可以是一個具體的金額,也可以是契約有關金額的某個百分率。如果擔保人可以按委託人履行契約的程度減免責任,則必須作出具體說明。

有效期

即最遲的索賠日期,或稱到期日(expiry date),它既可以是一個具體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某一行為或某一事件發生後的一個時期到期。例如:在交貨後三個月或六個月、工程結束後30天等

索賠方式

即索賠條件。是指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可向開立保函的銀行提出索賠。對此,國際上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一種是無條件的或稱“見索賠償”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另一種是有條件的保函(Accessary guarantee).索賠形式一般為見索即賠。

法律關係

它有以下兩個特點:
1、保函依據商務契約開出,但又不依附於商務契約,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託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契約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並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務。
2、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於為契約雙方接受。
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銀行保函業務中涉及到的主要當事人有三個:委託人(Principal)、受益人(Beneficiary)和擔保人(Guarantor),此外,往往還有反擔保人、通知行保兌行等。這些當事人之間形成了一環扣一環的契約關係,它們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下:
1、委託人與受益人之間基於彼此簽訂的契約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或其他權利義務關係。此契約是它們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依據,相對於保函協定書和保函而言是主契約,他是其他兩個契約產生和存在的前提。如果此契約的內容不全面,會給銀行的擔保義務帶來風險。因而銀行在接受擔保申請時,應要求委託人提供他與受益人之間簽訂的契約。
2、委託人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基於雙方簽訂的《保函委託書》而產生的委託擔保關係。《保函委託書》中應對擔保債務的內容、數額、擔保種類、保證金的交存、手續費的收取、銀行開立保函的條件、時間、擔保期間、雙方違約責任、契約的變更、解除等內容予以詳細約定,以明確委託人與銀行的權利義務。《保函委託書》是銀行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及履行保證責任後向其追償的憑證。因此,銀行在接到委託人的擔保申請後,要對委託人的資信、債務及擔保的內容和經營風險進行認真的評估審查,以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風險。
3、擔保銀行和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基於保函而產生的保證關係。保函是一種單務契約,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銀行償付債務的權利。在大多數情況下,保函一經開立,銀行就要直接承擔保證責任。
依保函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從屬性保函和見索即付保函。見索即付保函是指對由銀行出具的,書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來符合保函條款的索賠書或保函中規定的其它條件時,承擔無條件的付款責任。

保函釋義

見索即付保函的歷史及特徵
見索即付保函是二戰後為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實踐的發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並成為國際擔保的主流和趨勢,原因主要在於:第一,從屬性保函發生索賠時,擔保銀行需調查基礎契約履行的真實情況,這是其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會因此被捲入到契約糾紛甚至訴訟中。銀行為自身利益和信譽考慮,絕不願意捲入到複雜的契約糾紛中,使銀行的利益和信譽受到損壞,而趨向於使用見索即付保函。第二,見索即付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和更易於實現,可以避免保函委託人提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契約履行不能等來對抗索賠請求,可確保其權益不至因契約糾紛而受到損害。
見索即付保函與中國國內經常使用的保證契約有重要區別,它有備用信用證的某些特徵:
⑴、見索即付保函具有獨立性。雖然擔保人是依照基礎契約的一方當事人申請,向基礎契約的另一方當事人作出見索即付的承諾,但一旦見索即付保函生效,擔保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記載的內容為準,而不再受基礎契約的影響。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賠檔案,擔保人必須付款。擔保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也不能以基礎契約的債務人的抗辯理由來對抗受益人。即使基礎契約的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契約義務或者基礎契約已經因其它原因中止,擔保人的責任也不能隨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過後,擔保人才能解除擔保責任。相反,通常使用的保證契約具有從屬性,主契約無效,作為從契約的保證契約亦無效。
⑵見索即付保函具有無條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與保函中的約定相符合的索賠檔案,擔保人即應付款。擔保人並不審查基礎契約的履行情況,擔保人的付款義務的成立也不以委託人在基礎契約履行中違約為前提。而通常使用的保證契約保證人,其承擔保證責任是以基礎契約中主債務人違約為前提,保證人可以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本人放棄抗辯權,保證人亦可以行使抗辯權而不受影響。
見索即付保函中銀行的責任
⑴、銀行僅負有對保函規定的單證在表面上進行謹慎審查的義務。根據國際商會1992年公布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和聯合國1995年簽訂的《聯合國獨立性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公約》規定,保證人雖不對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的正確性承擔責任,但保證人首先應盡合理的謹慎,對單證在表面上是否適當進行審查,如單證是否齊全,只要所提交的單證經合理謹慎、審查符合保函規定的表面要求,保證人就應付款,即便單證的內容是虛假的,形式是偽造的。
⑵、銀行對受益人的賠償請求負有通知義務。在受益人正式提出索賠時,保證人應立即通知委託人,並將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悉數傳遞給委託人,以便委託人根據基礎契約的具體履行情況對受益人的索償提出抗辯。如果保證人怠於通知並因此給委託人造成損失,保證人應自行承擔這部分損失,無權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此外,除非保證人能十分確定地證明受益人的索償具有欺詐性,即受益人明知委託人沒有違約而惡意提出索償,否則保證人對受益人索償的任何拖延都構成對見索即付銀行保函的違約。
見索即付保函中銀行的追償權問題
⑴、根據委託書和反擔保形成的追償權。首先,委託人向擔保行出具的委託書中應明確記載二項重要內容:一是委託擔保行出具見索即付銀行保函,二是承諾一旦擔保人依據保函承擔付款責任,委託人應無條件立即予以補償。
其次,擔保行還可以要求委託人以其財產或由第三人提供反擔保。根據委託書和反擔保函,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即可對委託人行使追償權。若以財產為反擔保物,則可以從該擔保物的變賣價款中優先受償。若由第三人提供保證,則可向反擔保人追償。
⑵、根據代位求償權而形成的追償權。代位求償權是保證人根據保函的規定履行保證義務後而取得的受益人依基礎契約對委託人所擁有的一切權力。代位求償權除基礎契約權利外,還包括受益人所擁有的各種擔保物權或對同意為被擔保人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其他人的追償權,如在委託人的財產上設立的擔保物權和由第三人以保證或其它擔保方式提供的各種擔保權益。
見索即付保函主要適用於國際融資、國際商務的擔保等業務,與其它國內商務或融資時的擔保有不同法律特徵。根據中國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本身提供的,物的擔保優於人的擔保;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時,債權人可以隨意選擇某一擔保人承擔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享有對擔保物的代位求償權。而在見索即付保函下,付款責任順序通常在保函中事先規定,一般開立見索即付保函的銀行承擔第一付款人責任,並享有對抵押物代位求償權,這一點,不同於一般的保證契約。

注意問題

國際擔保業務中銀行使用的絕大多數為見索即付保函,見索即付保函一經開立,銀行將成為第一付款人,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為降低風險,銀行在開立見索即付保函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⑴保函應將賠付條件具體化,應有具體擔保金額、受益人、委託人、保函有效期限等。
⑵銀行應要求委託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或提供一定數量的保證金,銀行在保證金的額度內出具保函。
⑶銀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屬對外擔保,還必須注意諸如報經外匯管理局批准等對外擔保的法律規定。
⑷銀行開立保函,還應該對基礎契約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核,以防詐欺。
國內的銀行做國內業務時大多採用的是從屬性保函。從屬性保函是擔保人在保函中對受益人的索賠及對該索賠的受理設定了若干條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辯權利,只有在一定的條件得到滿足之後,擔保銀行才予以受理、付款。因此,在從屬性保函中,除需要注意以上四點外,怎樣在索賠條款中設立條件更成為保函內容的重點。在實際操作中,有條件的索賠條款一般分為以下幾種。

種類

已履行基礎契約義務
在保函中約定,受益人提出索賠請求時,由委託人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履行基礎契約義務,或受益人沒有履行基礎契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由委託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委託人不能證明,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推定受益人的索賠成立,銀行承擔擔保責任。
舉證責任
在保函中約定,受益人提出索賠請求時,同時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基礎契約義務,或能夠證明委託人沒有履行基礎契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負有舉證責任。如果受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則銀行不予受理,由受益人承擔不利責任。受益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可以是發運貨物的提單副本、第三家檢驗機構的商檢證明或檢驗報告、契約雙方之間的往來函電、項目監理工程師出具的證明或簽字認可的其他書面檔案等。
委託人同意或確認
在保函中約定,受益人提出的索賠請求,必須經委託人同意或確認,銀行才能受理。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作為金融中介的作用大為減少,保函的銀行信譽轉化為普通的商業信譽,對受益人的保護不利,因此,在實際套用中不被受益人所接受。
裁判文書確定
在保函中約定,受益人的索賠請求,必須經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裁判文書確定,擔保銀行僅憑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法院的判決來實施付款或免於付款責任。擔保銀行於簽發保函時往往無法知道申請人在保函所涉及的法律訴訟案件中究竟應承擔多大的實際賠償責任,甚至還不能肯定委託人是否必須作出這樣的支付,因此,保函項下是否發生賠付,以及實際上應賠付多大的金額等,都要根據法院的有關判決來確定,而絕不能僅僅依據受益人的單方索賠予以支付。
以上這四種類型的索賠條款,是中國金融機構在辦理從屬性保函業務時經常採用,或希望採用的表述,它有利於防範受益人的無理索賠。所以,對避免使銀行捲入商業糾紛,維護擔保銀行本身的對外形象和聲譽也大有益處。
銀行保函在實際業務中的使用範圍很廣,它不僅適用於貨物的買賣,而且廣泛適用於其他國際經濟合作的領域。

分類

根據保函與基礎交易契約的關係
⑴從屬性保函(Letter of Accessory Guarantee)
⑵獨立性保函(Letter of Independence Guarantee)
根據保函索賠條件的不同
⑴無條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
⑵有條件保函(Conditional L/G)
根據保函的使用範圍不同
⑴進口類保函
⑵出口類保函
履約保函
在一般貨物進出口交易中,履約保函又可分為進口履約保函和出口履約保函。
⒈進口履約保函。
進口履約保函是指擔保人應申請人(進口人)的申請開給受益人(出口人)的保證承諾。保函規定,如出口人按期交貨後,進口人未按契約規定付款,則由擔保人負責償還。這種履約保函對出口人來說,是一種簡便、及時和確定的保障。
⒉出口履約保函
出口履約保函是指擔保人應申請人(出口人)的申請開給受益人(進口人)的保證承諾。保函規定,如出口人未能按契約規定交貨,擔保人負責賠償進口人的損失。這種履約保函對進口人有一定的保障。
還款保函
還款保函又稱預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是指擔保人應契約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向契約另一方當事人開立的保函。保函規定,如申請人不履行他與受益人訂立契約的義務,不將受益人預付或支付的款項退還或還款給受益人,擔保人向受益人退還或支付款項。
除上述兩種保函外,還可根據其他功能和用途的不同,分為其他種類的保函,如:投標保函補償貿易保函、來料加工保函、技術引進保函、維修保函、融資租賃保函、借款保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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