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損失

部分損失,是指船舶、貨物及其他財產遭受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特殊情況後尚未完全失去原來的使用價值的狀態。在海上保險中,部分損失按其引起損失的原因可分為兩類:①保險標的因承保風險直接遭受到的物質損壞,這類損失稱為單獨海損。②事故發生以後,因採取防止損失擴大的措施而產生額外費用所引起的損失,包括共同海損損失(費用和犧牲)、特別費用(包括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等,保險人是否對這些損失負責,取決於保單中保險責任的具體規定。

海洋運輸途中,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採取合理的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稱為共同海損。在船舶發生共同海損後,凡屬共同海損範圍內的犧牲和費用,均可通過共同海損清算,由有關獲救受益方(即船方、貨方和運費收入方)根據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然後再向各自的保險人索賠。共同海損分攤涉及的因素比較複雜,一般均由專門的海損理算機構進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損性質,且未達到全損程度的損失,稱為單獨海損。該損失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利益損失。
按照保險條例,不論擔保何種險種,由於海上風險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和共同海損均屬保險人的承保範圍。對於推定全損的情況,由於貨物並未全部滅失,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全損或按部分損失索賠。倘若按全損處理,則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殘餘標的物的所有權交付保險人,經保險人接受後,可按全損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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