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

為了加強電梯使用安全工作,保障人民民眾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6月27日
  • 批准時間:2018年9月14日
  • 施行時間:2018年11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8年6月27日銀川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使用和維護保養
第三章安全管理和檢驗
第四章應急處置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使用安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以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確定,不含個人或者單個家庭使用的電梯。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協調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梯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商務、文體旅遊、公安、消防、衛計委、應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電梯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
電梯使用單位、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知識和常識的普及、宣傳,倡導文明乘用電梯。
幼稚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第六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以下工作:
(一)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發布電梯不同類別(類型)、樓層等維護保養工時、維護保養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
(二)組織宣傳諮詢、教育培訓;
(三)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技術鑑定、監督檢查;
(四)參與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建設以及管理,參與電梯事故(故障)應急救援工作,規範應急救援行為。
第七條 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措施,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及應急處置實施遠程監測。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監管部門,電梯的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應當納入電梯遠程監測系統,相關數據接入智慧城市大數據平台中。
第二章使用和維護保養
第八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電梯、修建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等與電梯使用安全相關的建築物、附屬設施。
第九條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
電梯使用單位依據以下原則確定:
(一)新安裝未移交業主的電梯,項目建設單位是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電梯,物業服務單位是使用單位;
(三)產權單位自行管理的電梯,產權單位是使用單位;
(四)電梯屬於共有產權,且未委託他人管理的,共有人應當書面約定使用單位。
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使用。
第十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後三十日內辦理使用登記。
電梯使用登記信息變化,使用單位應當在信息變化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電梯報廢的,應當在報廢后三十日內辦理註銷手續。
電梯擬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一次定期檢驗日期時,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並在電梯停運後三十日內辦理停用手續,重新啟用前,應當辦理啟用手續。
第十一條未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或者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除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範進行調試、測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和產品安裝使用維護說明的要求,以及電梯的實際使用狀況,組織進行維護保養。
使用單位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資格的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維護保養,並且與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契約,約定維護保養的期限、內容、頻次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第十三條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使用管理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電梯使用和運營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
(二)建立健全電梯台賬及安全技術檔案,使用單位變更時,應當隨機移交台賬及安全技術檔案;
(三)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電梯的使用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管理機構,其它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四)按制度進行電梯日常檢查和隱患排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做好日常檢查記錄和隱患台賬,並收集、存檔安全隱患整改見證材料;
(五)監督並配合電梯維護保養工作;
(六)對電梯的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等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七)對電梯應急救援設備、設施配備等情況定期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八)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標誌、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以及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電梯應急處置標識;
(九)電梯發生故障等非正常狀態下,在顯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電梯;
(十)發生電梯故障乘客被困時,立即安排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作業人員採取措施組織救援,並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撫工作;
(十一)在電梯轎廂內設定緊急呼救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電話,保證其正常使用,緊急呼救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電話接收端應當派人二十四小時值守;
(十二)保證電梯轎廂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十三)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按照預案每年組織不少於一次應急救援演練,並將演練見證材料存檔備查;
(十四)對電梯作業人員作業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教育、培訓和考核記錄存檔備查;
(十五)一小時內處理電梯使用安全投訴,二十四小時內向投訴者回饋處理情況,並做好投訴處理記錄;
(十六)發現違反電梯乘用規範的行為,予以阻止;
(十七)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立即停止使用電梯,並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十八)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住宅小區電梯使用安全管理除執行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業主在《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中約定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費用的籌集和使用規則;
(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明確約定電梯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物業服務企業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並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四)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檢測存在事故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十五條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所需的運行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運行費用應當單獨立賬。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運行費用收入、支出情況。
住宅小區電梯超過質量保證期限,且經檢驗檢測安全評估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業主籌集資金。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其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承擔。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協助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第十六條 乘用電梯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坐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拆除、破壞電梯使用標誌、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報警裝置、電梯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四)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超載運送貨物;
(五)不遵守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示的要求;
(六)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為。
第十七條在本市設點開展電梯維護保養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資質資格。
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業務前,應當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範圍、辦公地點、應急救援人員、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信息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維護保養單位考核評價管理活動,每年公布考核評價信息。
第十八條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作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新承擔維護保養的電梯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確認,與使用單位簽訂書面確認單,維護保養後的電梯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範。
維護保養單位在維護保養中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其中安全保護裝置還具有型式試驗證明。禁止將已經使用過的電梯零部件用於維護保養。
第十九條公共運輸場所的電梯、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三章安全管理和檢驗
第二十條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監督檢查計畫,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位於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餐飲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賓館、影劇場、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兒童活動中心、公共浴池、養老機構、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發生過事故以及故障頻率較高、投訴較多、影響正常使用的。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下列專項監督檢查:
(一)近期發生的典型事故或者連續發生同類事故的,經評估發現存在普遍性安全隱患的;
(二)根據國家或者地區舉辦重大活動、重要節日等安全保障需要的。
第二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發生電梯事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應當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的監督指導工作,電梯公共服務平台負責電梯使用、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監督管理信息收集、儲存、分析,應當具備應急救援回響、安全評價等功能,做到公開透明。
第二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使用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投訴舉報,並在二十四小時內予以處理,在四十八小時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五條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監督檢驗要求:
(一)安全技術規範、國家強制性標準變更且有明確要求的;
(二)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提交檢驗所需的相關書面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檢驗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檢驗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應當出具檢驗報告和使用標誌。電梯使用單位整改期限不計入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期限。
檢驗人員和檢驗機構不得偽造檢驗數據、出具虛假報告。
第二十七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同時向使用單位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電梯使用單位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核查,電梯使用單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後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作出檢驗不合格結論。
第四章應急處置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事故以及預警信息應急處置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應急處置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協同處理相關事務。
第二十九條發生電梯事故或者困人故障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組織排險搶救,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事故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核實情況,督促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等進行現場救援或者消除事故隱患,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電梯維護保養、使用單位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規程或者未嚴格執行的;
(二)未建立日常檢查記錄和隱患台賬或者未收集、存檔安全隱患整改見證材料的;
(三)電梯發生故障等非正常狀態下,未在顯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電梯的;
(四)未在電梯轎廂設定緊急呼救報警裝置、應急救援電話,或者緊急呼救報警裝置、應急救援電話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緊急呼救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電話接收端未派人二十四小時值守的;
(六)電梯轎廂等設施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未在規定時間內處理電梯安全投訴、回饋投訴處理情況或者對投訴處理未做記錄的;
(八)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由市、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期限出具檢驗報告和使用標誌的,由市、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4月18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銀川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對提高我市電梯使用安全,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意義重大。
截至今年(2018年)2月,我市註冊在用電梯為22740台,年均增速約30%,遍布商場、醫院、住宅區等人員密集場所,是民眾生活密不可分的特種設備。近年來,市市場監管局堅持將電梯使用安全作為日常監管的重中之重,不斷加強對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和日常使用等各環節的全程監管,連續七年未發生致人死亡的電梯安全事故。在去年(2017年)涉及特種設備的投訴中89.66%為電梯投訴,電梯安全已成為備受關注的民生問題。
本次制定的《銀川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共八章四十五條,釐清了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及電梯行業協會的職責;將電梯安全納入“智慧銀川”建設;推進了安全狀況公示和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規範了電梯運行費用的收集、使用和管理;規範了電梯安全生產中各方行為,並對特定違法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針對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保單位使用沒有保質期限、安全生產許可或型式試驗報告及使用舊電梯零部件用於電梯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維保的問題,條例予以明確禁止,並規定了處罰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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