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電梯安全條例

《青海省電梯安全條例》,地方性條例。

2022年7月27日下午,青海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青海省電梯安全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電梯安全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屬性:地方性條例
條例全文
青海省電梯安全條例
(2022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電梯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明確、多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安全責任考核體系,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應當督促電梯使用單位排查電梯使用安全隱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事故調查處理、隱患整改、日常監督檢查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助處理因電梯使用安全所發生的矛盾糾紛。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中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工程的質量監督以及電梯選型配置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會同消防等部門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電梯事故實施應急救援。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督促電信運營企業加強電梯轎廂內移動通信網路信號覆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財政、教育、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電梯安全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電梯安全管理進行輿論監督。
學校、幼稚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增強學生、幼兒的安全意識,培養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電梯的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專業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第七條 電梯行業協會促進行業規範經營和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組織宣傳諮詢、教育培訓,收集發布行業信息,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第八條 建立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提高電梯安全責任保險覆蓋面。
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九條 對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電梯的數量、參數以及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機房等建築結構進行合理設計,保證電梯的選型配置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並保障消防、急救、無障礙通行等功能。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有關電梯選型配置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選型和配置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不得審查通過。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單位的設計,配置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的電梯。機場、車站、軌道交通站、過街通道等公共運輸場所的電梯,應當選用符合國家標準和無障礙設計規範的公共運輸型電梯。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電梯選型配置的具體標準和規定,明確電梯選型配置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和居民住宅新安裝的電梯,應當設定視頻監控設施和雙迴路供電系統,不能設定雙迴路供電系統的,應當配置備用電源或者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
鼓勵居民住宅的在用電梯設定視頻監控設施,配置備用電源或者安裝電梯應急平層裝置。
第十三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新安裝的乘客電梯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並提供標準數據接口。
鼓勵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運用遠程監測裝置,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施工,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將監督檢驗報告、施工過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檔案等技術資料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使用管理人。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工程經監督檢驗合格並竣工驗收後,電梯施工單位將電梯鑰匙以及技術資料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使用管理人的,即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電梯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五條 電梯經營單位銷售電梯時,應當查驗電梯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以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技術資料和檔案,並做好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
禁止銷售下列電梯:
(一)未經許可生產的;
(二)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
(三)利用報廢、翻新部件拼裝的;
(四)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
(五)無出廠資料或者出廠資料不齊全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電梯。
第十六條 房屋銷售單位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買受人明示電梯品牌、數量、額定速度、額定載重量等配置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相關政策,通過財政補貼、簡化審批程式等措施,支持符合建築物結構和消防安全等標準規範要求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交付使用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所有權人以出租、出借或者其他方式轉移附有電梯的建築物使用權時,應當在契約中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共有產權的電梯,由共有權人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五)政府出資建設的用於公益性事業的電梯,其運營或者管理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所有權人確定電梯使用單位,或者指定電梯使用單位。
未明確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承擔電梯安全管理責任,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電梯轎廂或者出入口顯著位置張貼特種設備使用標誌、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號碼等,並在消防電梯首層張貼醒目標誌;
(二)保證視頻監控設施正常運行,視頻信息至少保存三十日;
(三)向電信運營企業申請通信網路信號覆蓋,為通信網路建設提供便利條件,配合電信運營企業裝設通信設施;
(四)委託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對維護保養進行現場監督和確認,並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五)保持應急救援通道暢通,保證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
(六)電梯出現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處理,需要停止使用的,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設定安全警示標誌,並告知電梯停止使用的原因、恢復使用日期等;
(七)接到乘客被困電梯轎廂報告後,五分鐘內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救援隊伍實施救援,並做好被困人員的安撫工作;
(八)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並配合電梯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工作;
(九)運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家具電器等物品時,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十)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的,採用防火、環保材料,並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裝修後的電梯經製造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安全性能測試合格後方可使用;
(十一)電梯轎廂、井道、機房加裝設施設備時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並通知電梯製造或者維護保養單位現場指導;
(十二)電梯轎廂內設定視頻、圖片、文字時,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不得遮擋特種設備使用標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誌、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號碼等;
(十三)自行購買的電梯零部件,其質量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進行勸阻。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安排人員在人流高峰期引導乘客有序乘梯,及時處置突發情況。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過街通道等用於公共服務的電梯正常開通運行。
第二十一條 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根據申請,及時裝設通信設施,確保電梯轎廂、井道通信網路信號覆蓋。
第二十二條 乘客使用電梯應當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正確使用電梯,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採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二)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三)拆除、破壞電梯的特種設備使用標誌、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應急救援、投訴電話號碼和緊急報警裝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屬設施;
(四)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強等危險物品乘坐電梯;
(六)乘用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七)運送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及家具電器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時,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八)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學齡前兒童等不能控制自身行為的人乘坐電梯,應當有能夠確保其乘梯安全的成年人陪護。
乘用的電梯發生故障時,乘客應當及時與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取得聯繫,服從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二十三條 居民住宅電梯日常運行及重大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資金按照下列方式承擔:
(一)電梯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日常運行費用有契約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電梯所有權人依法承擔;
(二)電梯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按照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有契約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
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電梯日常運行及重大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可以組織籌集資金,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經電梯所有權人共同決定,利用居民住宅電梯投放商業廣告等收入可以優先用於電梯修理、改造、更新。
第二十四條 居民住宅電梯經檢驗檢測機構認定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採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確定電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二十五條 居民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日常運行及重大修理、改造、更新費用和商業廣告收支情況。
電梯所有權人有權監督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等履行電梯安全義務,可以查閱電梯相關費用收支情況,以及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記錄和檢驗檢測報告,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六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公示電梯的維護保養項目、內容、周期以及維護保養質量目標等信息;
(二)不得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三)在簽訂電梯維護保養契約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上傳至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平台;
(四)無法消除電梯故障、事故隱患的,及時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停止使用電梯,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意外發生,並聯繫電梯製造單位進行技術指導;
(五)實施維護保養工作時現場作業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六)合理設定維保站點,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接到電梯困人故障通知後,主城區抵達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主城區以外區域一般不超過六十分鐘,並採取應急措施實施現場救援;
(七)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建立作業人員培訓教育檔案,並保存不少於四年。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電梯的;
(二)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三)使用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報停、報廢電梯的;
(四)使用報廢、翻新部件拼裝電梯的;
(五)違法進行電梯維護保養、修理、改造的;
(六)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的情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報告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電梯製造、維護保養單位不得通過更改軟體程式、設定密碼等方式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第三十條 省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或者本省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跨市(州)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在業務所在地設定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儀器設備,並書面告知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三十一條 電梯的檢驗檢測應當由依法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負責。
電梯的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並對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監製、監銷電梯,或者推薦維護保養單位。
第三十二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或者使用單位提出電梯檢驗檢測申請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測工作,並在檢驗檢測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第三十三條 電梯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明確整改要求和期限,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電梯檢測工作完成後,檢測機構應當及時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檢測情況告知書。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將檢測情況告知書在電梯轎廂或者出入口顯著位置公示。對於檢測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並將整改情況進行公示。
第三十五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實現檢驗檢測信息管理系統與受檢設備使用登記管理系統數據對接,檢驗檢測完成後按照要求及時上傳數據。
第三十六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電梯檢驗機構、型式試驗機構或者電梯製造單位進行安全評估:
(一)電梯使用超過十五年的;
(二)受到火災、水災、地震等災害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三)電梯使用單位認為需要安全評估的。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公布安全評估結果,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電梯繼續使用或者進行改造、修理、報廢。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抽查計畫,對電梯生產、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質量實施監督抽查,並及時向社會通報監督抽查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抽查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提供技術服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信用評價制度;依法採集、公示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單位的信用信息,定期組織進行信用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單位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運用大數據、網際網路、物聯網等信息化技術,提高電梯服務管理水平。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管理職責,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電梯維護保養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加強對因電梯原因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活動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本級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構建由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單位共同參與的應急救援機制,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及電梯安全行為或者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投訴舉報。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到投訴、舉報的相關單位應當受理,屬於本部門職責的,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處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同時將移送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和居民住宅新安裝的電梯,未設定視頻監控設施的;
(二)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和居民住宅新安裝的電梯,未按照規定配置雙迴路供電系統、備用電源或者電梯應急平層裝置的;
(三)電梯製造單位對新安裝的乘客電梯未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功能監測裝置的。
第四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保證視頻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或者視頻信息保存日期未滿三十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委託未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保證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接到乘客被困電梯轎廂報告後,未按照規定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救援隊伍實施救援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自行購買的電梯零部件,其質量和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乘客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二)簽訂電梯維護保養契約後,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上傳至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平台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實施維護保養工作時現場作業人員少於兩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省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或者本省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跨市(州)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未在業務所在地設定固定辦公場所的,或者未配備與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儀器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五)省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或者本省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跨市(州)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未書面告知業務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製造、維護保養單位通過更改軟體程式、設定密碼等方式設定技術障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要求及時上傳檢驗檢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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