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

為了加強電梯使用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
  • 發布單位:湖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18年3月31日
全文,解讀,

全文

(2017年12月29日湖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梯使用以及與使用安全相關的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應急救援、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執行。
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考核、經費保障等機制,及時解決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電梯使用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中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督以及電梯選型、配置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在電梯移交使用單位前履行電梯管理責任人的職責,監督、指導業主依法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財政、城鄉規劃、商務、衛生計生、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制定和推廣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等契約示範文本,收集、發布電梯重要零部件、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組織開展電梯使用安全培訓、諮詢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電梯行業協會參與相關標準制定、信用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電梯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
電梯管理責任人,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等單位,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電梯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使用安全公益性宣傳。
學校、幼稚園應當將電梯使用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鼓勵電梯管理責任人、維護保養單位以及相關人員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保險機構提供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八條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質量要求,並滿足電梯機房通風降溫、底坑防潮防水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建設單位對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並滿足應急救援、消防、無障礙通行等要求。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對配有電梯的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規範,指導電梯的土建工程建設和選型、配置。
第九條 電梯交付使用後,電梯製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不得以設定主機板控制器密碼等方式,影響電梯的安全使用和維護保養。
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乘客電梯轎廂內應當實現公共移動通信網路信號覆蓋。
新安裝的乘客電梯,建設單位應當配置具有安全管理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等功能的智慧型化裝置。公眾聚集場所、住宅小區新安裝的乘客電梯還應當配置視頻監控設施。
本條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乘客電梯,沒有安裝運行管理智慧型化裝置或者視頻監控設施的,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時,電梯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第二款規定予以加裝。
第十一條 電梯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未移交使用單位的,建設單位為電梯管理責任人;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電梯管理責任人;電梯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電梯管理責任人;
(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電梯管理責任人;
(四)出租、出借配有電梯的場所的,出租人、出借人為電梯管理責任人,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照前款規定仍然無法確定電梯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會同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協調確定電梯管理責任人。
未確定管理責任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已經投入使用的,應當暫停使用。
第十二條 電梯管理責任人應當對電梯日常使用安全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檔案;
(三)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公布電梯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安全管理機構(人員)信息、日常維護保養信息、應急救援電話、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等;
(四)對電梯進行定期自行檢查和日常巡查,並如實記錄;
(五)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六)電梯因故障、檢修等原因需要暫停使用的,在電梯出入口設定停用標誌,並採取避免電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七)對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八)對公眾聚集場所、住宅小區使用的電梯進行實時監控,監控數據保存不少於三十日;
(九)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並配合實施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義務。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應當在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明確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相關記錄和費用收支明細,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電梯發生故障或者經檢查存在事故隱患影響正常使用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報告。
第十四條 乘客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處於禁止使用狀態下的電梯;
(二)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拆除、破壞電梯零部件和其他附屬設施;
(四)超過額定載重量使用電梯;
(五)在電梯內蹦跳、打鬧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六)非緊急狀態下啟動緊急制動裝置;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乘客違規使用電梯的,電梯管理責任人有權對其進行勸阻或者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住宅小區業主等單位和個人使用電梯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不得損壞電梯或者影響電梯安全運行。
第十六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電梯管理責任人可以委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確定電梯繼續使用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二)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故障頻率高的;
(四)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其他情形。
電梯經安全評估後,電梯管理責任人應當將評估結論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電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資金按照下列方式籌集:
(一)已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辦理;
(二)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電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經費籌集機制。
第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維護保養契約進行維護保養,履行下列義務:
(一)使用具有相應資格的維護保養作業人員;
(二)定期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經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三)建立每部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檔案,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四年;
(四)在維護保養期間,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五)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電梯故障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內抵達現場,並實施救援;
(六)在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電梯超過定期檢驗期限、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管理責任人;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業務前,應當將維護保養單位名稱、人員情況和聯繫方式等信息報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或者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變更信息。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維護保養單位信息或者變更信息。
第二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以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攬維護保養業務。
第二十一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使用安全信息公布制度,每年向社會公布電梯使用安全總體狀況。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分類監管制度,對下列電梯重點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超高層建築的電梯;
(三)故障頻率高的電梯;
(四)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重點實施安全監督檢查的其他電梯。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以及電梯管理責任人進行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使用安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及時處理個人和單位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應急救援協調機制,統一應急救援電話,加強電梯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應急處置和救援體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電梯交付使用後,電梯製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以設定主機板控制器密碼等方式,影響電梯安全使用和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電梯管理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乘客電梯轎廂內沒有實現公共移動通信網路信號覆蓋的;
(二)新安裝的乘客電梯未配置運行管理智慧型化裝置或者視頻監控設施的;
(三)已投入使用的乘客電梯,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時,未加裝運行管理智慧型化裝置或者視頻監控設施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第九項規定,電梯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規定,電梯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使用不具有相應資格的維護保養作業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報告相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對電梯使用安全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的;
(二)發現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依法進行處理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進行查處的;
(四)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失職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湖州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於4月1日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市具備地方立法權之後制定的首部關於特種設備使用安全的地方性法規,條例解決了哪些問題?又有哪些特點?電梯使用者、維保單位、監管部門各自應該承擔哪些責任?本報記者採訪了市質監局有關人士。
電梯逐年快速增長帶來諸多問題需要法律來規範
來自市質監局的一組數據顯示:截至去年底,全市共有註冊電梯近2萬台,在用近1.9萬台,且近五年,全市電梯平均年增長率接近20%。“電梯的數量快速增多帶來了各種矛盾與問題,特別是住宅小區電梯的使用。”市質監局有關負責人說,比如,電梯使用安全管理不到位、電梯維保質量參差不齊、維保市場價格低價惡性競爭、老舊電梯更新改造經費難以籌措、小區電梯質量糾紛增多等問題。“尤其是伴隨著電梯老化程度的不斷加劇,電梯故障率呈上升趨勢,雖然全市電梯事故較少發生,但電梯困人事件不斷增多。”市質監局特設處負責人介紹,近年來,老舊電梯故障明顯增多,主要涉及電梯井道設計、電梯選型配置、電梯使用與維保等諸多問題。雖然國家和省有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但沒有專門針對電梯的立法,實踐中電梯管理工作碰到許多問題,缺乏法律依據。
2015年3月,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授予設區的市人大有立法權。“藉此契機,根據上位法,結合湖州實際,制定一部有關電梯使用安全的地方性法規,為電梯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有利於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有利於將各方的利益訴求納入法治軌道,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市質監局有關負責人說。
解決了六大問題
《電梯條例》作為上位法補充,主要解決了以下問題:
一是明確了電梯安全監管職責。解決了縣區政府、鄉鎮(街道)以及建設、質監、經信等職能單位職責不清、界限不明的問題,有利於實施依法監管。
二是明確了電梯管理責任人的界定。解決了電梯安全管理責任人認定不準的問題,有利於落實電梯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三是明確了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法定義務與責任。解決了電梯管理責任人、維保單位無法可依、追究責任的問題,有利於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是明確了電梯安全評估的要求。解決了老舊電梯更新提供技術評判的依據問題,有利於保障電梯安全技術水平。
五是明確了公共聚集場所電梯運行“智慧監控”的手段。解決了24小時人工監控不到位的問題,有利於實時監控,快速解救電梯故障困人等事件。
六是明確了成立電梯應急救援機構、制定應急救援預案。解決了遇有突發情況指揮不暢、處置不力的問題,有利於電梯發生事故後快速救援與處置、縮短電梯故障困人解救時間。
內容貼近實際 力求解決問題
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梯使用以及與使用安全相關的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應急救援、監督管理等活動。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執行。同時規定,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適用本條例。
部門分工 市、縣(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中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質量監督以及電梯選型、配置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在電梯移交使用單位前履行電梯管理責任人的職責,監督、指導業主依法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財政、城鄉規劃、商務、衛生計生、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相關工作。
責任保險 鼓勵電梯管理責任人、維護保養單位以及相關人員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保險機構提供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產品和服務。
力推電梯責任保險,引入“保險+服務+監管”。 2018年,行政推動,全市公共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電梯投保率要超過70%。
信號覆蓋與遠程監測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乘客電梯轎廂內應當實現公共移動通信網路信號覆蓋。
新安裝的乘客電梯,建設單位應當配置具有安全管理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等功能的智慧型化裝置。公眾聚集場所、住宅小區新安裝的乘客電梯還應當配置視頻監控設施。
本條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乘客電梯,沒有安裝運行管理智慧型化裝置或者視頻監控設施的,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時,電梯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第二款規定予以加裝。
管理責任人界定 電梯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未移交使用單位的,建設單位為電梯管理責任人;(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電梯管理責任人;電梯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電梯管理責任人;(三)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電梯管理責任人;(四)出租、出借配有電梯的場所的,出租人、出借人為電梯管理責任人,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照前款規定仍然無法確定電梯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會同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協調確定電梯管理責任人。
未確定管理責任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已經投入使用的,應當暫停使用。
管理責任人義務 電梯管理責任人應當對電梯日常使用安全負責,履行下列義務:(一)按照規定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檔案;(三)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公布電梯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安全管理機構(人員)信息、日常維護保養信息、應急救援電話、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等;(四)對電梯進行定期自行檢查和日常巡查,並如實記錄;(五)委託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六)電梯因故障、檢修等原因需要暫停使用的,在電梯出入口設定停用標誌,並採取避免電梯乘用的安全措施;(七)對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八)對公眾聚集場所、住宅小區使用的電梯進行實時監控,監控數據保存不少於三十日;(九)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並配合實施救援工作;(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義務。
小區電梯管理 住宅小區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應當在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明確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相關記錄和費用收支明細,接受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電梯發生故障或者經檢查存在事故隱患影響正常使用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報告。
安全評估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電梯管理責任人可以委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並根據評估結論確定電梯繼續使用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一)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二)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三)故障頻率高的;(四)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其他情形。
電梯經安全評估後,電梯管理責任人應當將評估結論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公示。
資金籌集 住宅小區電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資金按照下列方式籌集:(一)已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辦理;(二)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
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安全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電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經費籌集機制。
維保單位義務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維護保養契約進行維護保養,履行下列義務:(一)使用具有相應資格的維護保養作業人員;(二)定期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經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三)建立每部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檔案,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四年;(四)在維護保養期間,採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五)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電梯故障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內抵達現場,並實施救援;(六)在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電梯超過定期檢驗期限、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管理責任人;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七)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義務。
應急救援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應急救援協調機制,統一應急救援電話,加強電梯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應急處置和救援體系。
不履行使用管理義務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第九項規定,電梯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即:六、電梯因故障、檢修等原因需要暫停使用的,在電梯出入口設定停用標誌,並採取避免電梯乘用的安全措施;九、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並配合實施救援工作)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規定,電梯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即:七、對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八、對公眾聚集場所、住宅小區使用的電梯進行實時監控,監控數據保存不少於三十日)
維保單位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使用不具有相應資格的維護保養作業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報告相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監管部門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依法對電梯使用安全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的;(二)發現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依法進行處理的;(三)發現違法行為未依法進行查處的;(四)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失職的;(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記者王煒麗 製圖施閎
全文僅32條便於理解適用
《條例》呈現出了三大特點,聚焦使用安全,堅持法治統一,注重務實管用。
聚焦使用安全。電梯安全涉及很多方面,包括電梯的製造、銷售、安裝、使用、檢驗檢測、事故調查等問題。“在《條例》立法過程中,我們堅持針對主要問題進行立法,對上位法已有的規定不再重複。”市質監局有關負責人說,通過權威機構調研分析,全國60%以上的電梯故障、事故都發生在使用環節,實踐中急需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規範電梯使用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為此,經充分調研論證,我們將條例的名稱定為《湖州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同時將法規內容聚焦到電梯使用以及與電梯使用相關的活動上來,使本條例的內容更加簡潔、立法更加精準。
堅持法治統一。《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是《條例》的上位法,在立法過程中,堅持不牴觸原則,嚴格遵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制度,確保本條例的規定依法有據。在把握具體條文上,逐條對照上位法,堅持不重複上位法規定,著力在細化實化上下功夫,使作出的規定既符合實際,又維護法治統一,為電梯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注重務實管用。記者查閱《條例》發現,該《條例》在體例架構上打破常規,條例不設章節,條文只有32條,便於理解和適用,做到了簡潔明了。在具體內容上,注重根據實際管理需要作出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力求解決實際問題。“比如,上位法對於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的義務已有相關規定,但現實中,電梯使用單位的具體管理義務仍然不夠明確,維護保養單位不正確履行義務的現象較為普遍。為此,《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八條根據實踐需要,對電梯管理責任人、維護保養單位的義務作了列舉式規定,讓電梯管理相關方的法律義務更加具體明確、便於執行。”市質監局特設處負責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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