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銀川市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是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6年9月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銀川市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的建設和管理,根據《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寧黨辦〔2011〕31號)和《中共銀川市委、銀川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社區服務工作的意見》(銀黨發〔2010〕46號)檔案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社區工作用房由服務廳、調解室、警務室、計畫生育室、社會工作室、慈善物品保管室、社區辦公室、輔助用房構成;居民活動用房由居民議事室、社會組織活動室、文體活動室、閱覽室、殘疾人康復室、多功能室及公共衛生間構成。
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內部功能設定要體現便於居民辦事、適於居民活動的原則。各街道辦事處、社區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根據社區居民的不同需求,拓展居民公益性服務項目和內容,設定體現社區自身特色的功能,推進社區服務站建設,發揮社區服務民眾的基礎作用。
第三條,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建設標準:住宅項目按每戶0.2平方米配建,1500戶以上規模的小區配置面積不得少於500平方米。應配置於沿街或小區中心等交通便利位置,以低樓層(1—2層)為宜,內部結構以50平方米以上大開間布局為主,具備水、暖、電、採光、通風等基本的辦公使用條件。同時按每戶不低於0.5平方米的標準建設配套一定的室外活動場地。
第四條,各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民政、規劃、國土資源、住建、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做好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等工作。
(一)各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建設、協調和驗收工作。做好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的日常管理、維護和安全防範。
(二)民政部門應會同規劃、住建、各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組織編制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建設實施規劃,對既有社區,按照資源整合、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對新建社區,要著眼長遠、超前規劃,以適應城市空間不斷拓展的需要,實現全市社區組織全部擁有自主產權的社區用房。
(三)規劃部門負責把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建設方案納入住宅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對項目建設單位提出具體規劃設計要求。凡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區,要在項目方案設計審批中,指導開發建設單位選擇位置適當、便於居民辦事和開展活動的地方,按應提供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面積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同步實施。
(四)國土部門按照規劃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在劃撥土地決定書或土地出讓契約中要明確規定建設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的配建要求。
(五)住建部門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應將產權登記給項目所在地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
(六)行政審批部門按照規定要求,辦理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相關審批手續。
(七)各住宅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要求配建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在項目竣工交付前完成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建設,分期建設的,應安排在一期項目內建設。並於項目整體竣工驗收後一個月內辦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條具體步驟:
(一)在住宅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提出時,規劃部門應按照有關要求對配建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規模、位置、內容等提出明確意見;國土部門將此內容納入土地契約或劃撥決定書中。
(二)在住宅項目規劃審批聯審時,民政部門應會同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住宅項目配建的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三)在項目新建交付時,民政部門根據實際配建情況提出驗收意見,未達到配建要求的不予驗收。
(四)在項目交付後,項目所在地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與建設單位辦理移交手續,建立移交檔案,同時抄送市民政部門。
第六條對老舊小區現有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配建不足的,可結合該小區以及周邊小區改造時按本規定配建。
第七條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納入轄區國有資產管理,由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監督管理,所在社區居委會日常使用。
第八條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不得用於經營、出租、轉讓、抵押或挪作他用,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民政部門負責監督。
第九條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0月8日施行。2012年12月10日印發的《銀川市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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