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條例

《銀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條例》於2014年8月27日銀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條例
  • 發布部門:銀川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4年11月25日
  • 發布日期:2014年11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城市規劃與開發建設
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條例的說明,相關報導,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管理,規範新建商品房的配套設施建設,保障業主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條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上商品住宅、公寓、商業營業房、寫字樓等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管理。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管理。
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管理。
發改、國土、規劃、林業、公安、消防、城管、民政、通信、郵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對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實行交付使用管理制度。新建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後,其配套設施應當具備業主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條件,並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的,不得交付使用。
分期建設的新建商品房項目,實行分期交付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新建商品住宅配套建設的道路、綠化、亮化工程,教育、社區衛生、社區服務、物業服務用房,環衛、文化體育以及停車場(庫)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設計,同步建設,並保證正常使用。
其他商品房應當按照規定同步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

第六條

新建商品住宅分期開發建設、分期申請交付使用的,該項目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因土地、房屋徵收等因素導致公共服務設施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可供過渡使用的相應公共服務設施;
(二)申請住宅交付數量達到該項目住宅總量的百分之七十時,該項目配建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同步竣工;
(三)申請住宅全部交付使用時,該項目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全部竣工。

第七條

新建商品房的供水、供電、燃氣、供熱、排水、通信、有線電視、消防、安防、郵政等需要相關部門進行專項驗收的配套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和有關規定,按期完成建設並通過相關部門的專項驗收。
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聯合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出具專項驗收合格證明檔案。

第八條

新建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申請,提供新建商品房竣工驗收備案證書以及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九條

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設施完備,並接入城市公共管網;
(二)雨水、污水排放納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統;確因客觀條件所限需採取臨時性排放措施的,應當經環保、水務等部門審核同意,並確定臨時排放的期限;
(三)垃圾中轉站、公廁等環衛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規範,具備使用條件;
(四)通信、有線電視、消防、安防等設施經專項驗收合格;
(五)道路、停車場(庫)、非機動車棚(庫)符合規劃要求和通行使用條件;
(六)綠化工程按照經審查通過的綠化設計方案建設完畢;
(七)物業服務用房、社區服務用房等配套用房按照規劃建設完成,達到基本使用條件,並交付備案;
(八)路燈安裝完畢,符合城市照明專業設計要求;
(九)住宅信報箱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設定,滿足每套住宅設定一個信報箱格口的要求,符合通郵條件;
(十)按照國家標準設定樓牌、單元牌以及戶牌;
(十一)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已完成新建商品房物業承接查驗,並經項目所在地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十二)施工機具、臨建工程、建築垃圾、剩餘建材以及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建成的項目與施工工地有明顯有效的隔離措施;
(十三)按照規劃要求完成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新建商品住宅分期開發建設的,應當符合第六條的規定。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準予頒發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並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後,應當將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按照房屋設施用途移交。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有權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擅自交付使用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交付使用,並處以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額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罰款。
建設單位以提供虛假資料等欺詐手段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交付使用,吊銷交付使用證,並處以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額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罰款。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國有土地上建造的各類安置房、保障性住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5年 1月1 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銀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銀川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銀川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銀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修訂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據
2006年3月22日銀川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5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的《銀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公布實施以來,對當時住宅小區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規範管理髮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房地產的發展,房屋的交付使用出現了一些新情況,一是除住宅外,還有商業住房、非住宅商品房等配套設施的交付使用,需要予以規範;二是隨著生活質量的提高,新建房屋及其配套建設的標準更為多元化和細化,目前銀川市交付住宅的類型已由最初的多層為主轉變為以小高層、高層為主,且建築節能環保及科技水平要求較高,需要適應配套設施全面化、多元化、智慧型化的要求;三是隨著公眾維權意識的提高,市民在關注房屋質量的同時,也越來越注重配套設施建設,在交付使用過程中因配套設施不完善問題引發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相關投訴與日俱增,原規定已無法適應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因此,為進一步明確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的交付使用條件,規範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行為,加強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市房地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有必要對原規定進行修訂。
鑒於上位法幾乎沒有相關的明文規定,修訂條例主要考慮了銀川市的實際情況,並借鑑了上海、無錫等城市的有關法規、規章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和物業承接查驗暫行規定》。
二、條例修訂的過程
修訂規定是銀川市人大常委會2014年度的立法計畫項目。年初,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和市住房保障局在對我市及各縣(區、市)貫徹實施原規定情況調研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我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現狀,借鑑外地經驗和做法,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規定(修訂草案稿)。隨後又多次召開徵求意見會,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規定(修訂草案)。之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規定(修訂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初審了規定(修訂草案)。會後,市人大法工委將規定(修訂草案)通過媒體全文刊登,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同時,還將規定(修訂草案)連同說明一併分別呈送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法工委及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徵求意見,得到了具體的指導和幫助。根據徵求到的意見,市人大法工委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住房保障局認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再次審議並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
三、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適用範圍的界定
隨著銀川市城市綜合體、商業廣場等非住宅項目越來越多,而相關的管理規範卻滯後或缺失,引發諸多矛盾。條例第二條從我市目前的實際情況出發,將條例適用範圍界定為各類新建商品房,將住宅與非住宅都納入了規範管理的範疇。同時,為了使適用範圍更具前瞻性,條例第十六條還對各類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交付使用作出了可以參照執行的規定。
(二)關於商品房交付使用條件
為使新建商品房交易雙方特別是買受人清晰了解商品房交付使用時需具備的條件,規範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的交付使用行為,條例第六條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管理要求,以列舉的方式對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的條件作出了相應的規範。
(三)關於分期建設商品房的交付使用
原規定中“分期建設的新建住宅項目,實行分期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的規定簡單籠統,沒有明確分期交付項目配套設施的配建要求。為此,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新建商品住宅分期開發建設、分期申請交付使用的,該地塊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滿足的有關條件。
(四)關於配套設施的建設、移交
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明確了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求。同時,為保障商品房交付使用後各項配套設施及服務設施正常運行,條例第十一條對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移交作出了規定。
(五)關於法律責任
針對規定的禁止性行為,條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設定了處罰措施;為促進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依法行政,還設定了相應的執法責任,體現了權責統一。
以上說明及條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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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了解到,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銀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管理條例》提出,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不全不得交付使用。
條例規定,新建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後,其配套設施應當具備業主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條件,並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的,不得交付使用。
條例中列出了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時應當符合的13項條件,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設施完備,並接入城市公共管網;垃圾中轉站、公廁等環衛設施具備使用條件;通信、有線電視、消防、安防等設施經專項驗收合格等。
另外,對新建商品住宅分期開發建設、分期申請交付使用的,條例也明確了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其中申請住宅全部交付使用時,該地塊配建的公共服務設施應全部竣工。
條例還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設施交付使用證擅自交付使用的,房產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交付使用,並處以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額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罰款,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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