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排放權

從鉛排放權的定義、鉛排放權的財產權屬性、鉛排放權的確定、鉛排放權的可轉讓性等方面,對鉛排放權制度進行了全面介紹。

一、鉛排放權的定義,二、鉛排放權的財產權屬性,三、鉛排放權的確定,四、鉛排放權的可轉讓性,

一、鉛排放權的定義

鉛排放權是我國法律法規中賦予我國企業的具體排放數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二、鉛排放權的財產權屬性

權利是人與外在於人的事物在法律上的連線。 而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就可以歸結為財產權。在實踐中,有減排,就會有交易。在鉛排放權領域,涉及鉛排放的減排,也必然會產生鉛排放權的交易。由於在鉛排放的數量確定性和需求不確定性之間存有張力,故鉛排放量具有經濟價值。因此,完全可以將鉛排放權定性為一項財產權。

三、鉛排放權的確定

鉛排放權主要分為配額和減排量兩大類,前者指政府分配給企業的限額;後者是指企業通過實施某種項目獲得的法定的抵充實際排放量的限額。
由於鉛排放權是設定在額度上的權利,額度的數值要以企業的歷史排放數量為基礎進行分析和計算。例如,對於再生鉛企業的鉛排放權的確定,要在企業歷史排放量的基礎上確定。同時,對於大力提高環保標準、增加鉛減排目標的企業,要適當提高企業的鉛排放數額作為獎勵,而非降低其排放數額。

四、鉛排放權的可轉讓性

研究權利的法律性質,本質是分析權利的歸屬和定性。作為一項財產性權利,擁有鉛排放權的企業可以對其擁有的排放數額進行交易。從權能意義上講,鉛放權具有可轉讓性。具體而言,擁有鉛排放權的企業可以將富餘的鉛排放額度,在市場上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給有排放需求的企業。
目前,在鉛排放權和排放權交易領域,國際上還沒有類似於諸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之類的關於碳排放權的國際條約。因此,對於鉛排放權的交易,具體的交易規則需要以國內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為基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