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用房

金融保險用房是指銀行、儲蓄所信用社、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從事金融服務所用的房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保險用房
  • 擁有銀行、儲蓄所信用社、信託公司等
  • 屬於:從事金融服務所用的房屋
  • 根據:《企業財務通則
金融保險用房
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金融保險企業的財務行為,促進各類金融保險企業公
平競爭,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經依法登記注
冊,持有經營業務許可證,具有法人地位的銀行、保險企業和其他各類非
銀行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一)銀行。包括國家專業銀行、區域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
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他綜合性銀行。
(二)保險企業。包括全國性保險企業、區域性保險企業、股份制
險企業、外資保險企業、中外合資保險企業及其他專業性保險企業。
(三)其他各類非銀行金融企業。包括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各類
財務公司以及其他從事信託投資、租賃、證券交易等業務的專業性和綜合
性的各類非銀行金融企業
上述企業附屬的獨立核算的非金融保險企業,分別按有關行業財務制
度執行。
第三條 企業應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
交企業設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契約、章程等檔案的複製件。
企業發生遷移、合併、設立分支機構以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
在依法辦理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復
製件。
第四條 企業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應屬本期的收入和支出,
不論款項是否在本期收付,都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屬於本
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也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
處理。
第五條 企業要認真做好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做到原始記錄的準確
、完整,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加強內部各級
單位的經濟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
第六條 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財政、金融政策,認真做
好財務收支的計畫、控制、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籌集和運用資金,增
收節支,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依法計算繳納國家稅收,並接受
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和監督。
【章名】 第二章 資本金和負債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規定籌集資本金。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分為國家資
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外商資本金等。
國家資本金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
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法人資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
的資本金。
個人資本金是指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其合法財產投入企業
形成的資本金。
外商資本金是指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投資者以
其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金。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由企業據此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
第八條 企業可以採取吸收現金、實物、無形資產或者發行股票等方
式籌集資本金
採取吸收實物、無形資產方式籌集的資本金,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契約
、協定約定的價值計價;採取發行股票方式籌集的資本金,按照股票面值
計價。
第九條 企業的投資各方必須按契約、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
地繳付資本金。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契約、章程、協定的約定,分享企
業的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未按投資契約、協定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及其他投資
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條 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進行轉讓外
,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一條 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資本
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淨收入),資產重估確認價
值或契約、協定約定的價值與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接受捐贈的財產等,
資本公積可以按法定程式轉增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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