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金壇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常發〔2010〕6號)和中共金壇市委、金壇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金壇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壇委發〔2010〕20號)的規定,組建金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地區:金壇市
  • 類型:政府部門
  • 下設機構:辦公室等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2、擬定市技工學校發展的規劃。
3、負責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工作。
4、擬定本市公民出境就業的管理辦法。
5、審核市直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做好企業工效掛鈎工作;協調指導全市企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及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職責,逐步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和醫療保障水平,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和創業推動就業工作,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和創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勞動監察和勞動爭議仲裁以及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促進就業和創業工作,擬定統籌城鄉就業和創業發展規劃的政策,建立完善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和創業服務體系;擬定就業援助制度;負責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三)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統一規範管理人力資源、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等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四)負責人力資源開發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工作;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五)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定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綜合管理來本市工作的外國專家;負責來壇工作的優秀外國專家表彰獎勵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轉業軍官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全面完成年度軍轉安置任務;負責轉業軍官教育培訓工作;協調全市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管理服務工作。
(七)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定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貫徹實施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統籌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制定社會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定點單位管理和結算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完善應對預案,保持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八)負責全市公務員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參與組織實施政府績效評估工作;擬定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綜合管理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協調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及人員聘用等工作,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公益性崗位人員管理政策及組織實施;擬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貫徹落實離退休政策。
(九)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常州市有關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負責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勞動關係和勞動監察等法律法規;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等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
(十一)承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宣傳、培訓、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網路,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二)指導各鎮(區)、各部門、各直屬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管理工作;管理局屬企事業單位。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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