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鑑定

重新鑑定指司法機關或 當事人(或辯護人)認為原鑑定或補充鑑定 的依據不充分,對結論不滿意,或鑑定人之 間意見不一致,可將原鑑定材料再委派或聘 請新的鑑定人進行鑑定。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提出申請,岈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鑒 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 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 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 規則規定,對於鑑定結論,檢察人員應當進 行審査,必要的時候.可以提出重新鑑定的意見,報檢察長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檢察長也可以直接決定進行重新鑑定。

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訴訟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准,討以重新鑑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有權申請重新鑑定,是否重新鑑定,由人民法院決定。(胡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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