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電機工程學會

重慶市電機工程學會英文CHONGQING SOCIETY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縮寫為CQSEE)

1934年中國電機工程學會在上海成立,抗戰爆發後,總會搬遷重慶並成立重慶分會。新中國成立後,從1957年12月到2008年3月,重慶市電機工程學會先後召開10次會員代表大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電機工程學會
  • 外文名:CQSEE
  • 地點:重慶
  • 時間:1934年
學會概況,理事會,章程,組織機構,

學會概況

重慶市電機工程學會是重慶電機工程領域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是中國電機工程學會地方組織。學會的登記機關為重慶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重慶市經委和重慶市科協,掛靠單位是重慶市電力公司。
重慶市電機工程學會設4個工作委員會,11個專業委員會,現有會員4434人,會員均來自全市電力、電機電器行業生產、製造、科研、院校等單位。目前學會共有128名理事,32名常務理事。
重慶市電機工程學會的宗旨是:堅持“三主一家”的辦會方針,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團結和動員全市電機工程領域的科技工作者,實施科技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電機工程科技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電機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大力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和科技諮詢活動,為振興重慶經濟和促進電機工程事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理事會

理事長:孫渝江(重慶市電力公司副總經理)
莫文強(重慶市電力公司副總經理)、彭永華(重慶市電力公司副總經理)、徐焜耀(重慶市電力公司副總經理)、廖樹榮(華能重慶珞璜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劉 藝(重慶九龍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孫才新(重慶大學副校長)、舒立春(重慶市教委主任)、張宗益(重慶大學副校長)、吳健(重慶ABB變壓器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田 丹(大唐重慶分公司總經理)
秘書長:秦培茲。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重慶市電機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團體)。本團體英文名稱為 CHONGQING SOCIETY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縮寫為 CQSEE)。
第二條 本團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重慶市電機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團結重慶市廣大電機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和發揚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倡導求實、創新、協作、奉獻的精神,發揚民主,為繁榮發展電機工程科學技術事業,促進電機工程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提高,主動為經濟建設服務,成為黨和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紐帶,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助手。
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的秘書處(辦事機構)掛靠在重慶市電力公司。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重慶市經濟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團體是中國電機工程學會的地方組織,接受中國電機工程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所址在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21號,郵政編碼40001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動,促進電機工程科學技術發展;
(二)普及電機工程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
(三)開展同國內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學術交流和友好交往;
(四)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論證,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招標評議工作,開展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興辦符合本團體宗旨的科技實體和社會公益性事業;
(五)開展繼續工程教育,並根據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
(六)組織會員在科教興渝和發展科學技術方面提出建議,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推薦人才,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七)為電機工程科技工作者服務和對在電機工程學術活動中做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表彰等活動;
(八)經有關部門批准編輯出版科技書刊、學術論文集和科普讀物,加強科技情報信息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個人會員分榮譽會員、高級會員、會員、學生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團體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符合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並履行本章程規定手續者,均可成為本團體的會員。
(一)單位會員:
擁有一定數量相關專業的科技人員,願參加本團體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從事電機工程設計、製造、建設、運行、科研、教學、管理等單位,以及與學會活動建立密切聯繫的有關單位,可申請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
1、榮譽會員 對電機工程科學技術和學會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有很高學術地位的專家學者,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2、高級會員 基本條件: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同時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團體的會員。
(l)在學術界、工程界或科學技術領域內有重要貢獻或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技術專家;
(2)曾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中國電機工程學會科技成就獎、部委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3)在國內外發表過重要論文和著作;
(4)從事學會活動多年,對學會有重要貢獻。
3、會員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團體的會員:
(l)具有電機工程相關學科(以下簡稱本學科)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含相當的專業職稱或專業職務)及以上水平的人員;
(2)取得本學科碩士學位後從事本學科工作;取得本學科學士學位或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二年以上;高等院校專科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四年以上,以及具備工程師水平的自學成才人員;
(3)在電機工程科學技術或生產實踐活動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貢獻的人員;
(4)積極熱心支持學會工作或從事電機工程科技管理的領導幹部。
4、學生會員 凡在高等學校學習並本學科成績優良的高年級學生可申請為學生會員。
凡學生會員學習畢業並在重慶市從事電機工程領域的技術工作,辦理有關手續後,即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經一名會員或單位介紹;
(二) 經本團體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 加入高級會員須本人提交申請書,由兩名高級會員介紹,經本團體組織工作委員會通過,報中國電機工程學會批准;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單位會員可請求本團體協助舉辦學術交流及技術培訓等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榮譽會員除外);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補交會費後可恢復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凡觸犯刑律者,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對會員的獎勵和表彰;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理事會成員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參加理事會工作時,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進行調整,理事會對正、副理事長、秘書長的調整,須徵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辦事機構(實行聘請制)和分支機構(實行委員制)
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撥款;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人員由掛靠單位配備,其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按照掛靠單位有關規定執行;聘請的工作人員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3年3月28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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