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以下簡稱《意見》),促進我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社會保障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通過制度創新和調整完善,整合各種社會保障資源,讓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能夠享有與城鎮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待遇。
第二章養老保險
第三條本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辦理農轉非手續後,可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四條《意見》實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轉非人員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淹沒失地農民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統稱不規範征地失地農民)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後,參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相關規定,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第五條《意見》實施後,本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成戶退出宅基地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退地人員)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檔案規定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並按照退地時的不同年齡確定繳費標準和繳費年限。
第六條《意見》實施後,本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仍保留宅基地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保留土地農轉非人員)在城鎮用人單位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為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無用人單位的,可自願從轉為本市城鎮居民之月起,在戶籍所在地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七條不規範征地失地農民在完善征地審批和農轉非手續後,對符合參保條件的,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檔案及相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參保和繳費相關手續。
第八條保留土地農轉非人員可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參保登記及繳費按我市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九條退地人員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檔案規定補建一定年限的養老保險,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退地人員持國土部門出具的退出宅基地後應領取補償費相關手續和公安機關出具的轉戶相關手續到退地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服務所(以下簡稱社會保障服務所)提出參保申請。
(二)由社會保障服務所到當地社會保險局,為符合參保條件的退地人員辦理核定應繳納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相關手續,並將辦理結果送達退地人員。
(三)國有土地儲備機構按照社會保險局計算的退地人員個人一次性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金額,從退地人員應領取的退地補償費中將資金通過地稅部門一次性劃轉到市財政局在各區縣(自治縣)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分戶。退地補償費優先用於繳納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其辦理程式是:第一,區縣(自治縣)國土部門核定退出宅基地的補償費金額;第二,由國有土地儲備機構通過地稅部門代繳;第三,代繳後有餘額的,由國有土地儲備機構一次性發放給退地人員。若退地補償費不足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差額部分由個人自籌資金繳納。
(四)社會保險局收到退地人員繳納的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按規定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參保相關手續。
1.為退地時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和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人員(以下簡稱中青年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接續卡》;
2.將退地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人員(以下簡稱老齡人員)的《重慶市按月領取養老待遇資格證》、“4050”人員和中青年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接續卡》交社會保障服務所;
3.社會保障服務所將《重慶市按月領取養老待遇資格證》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接續卡》送達退地人員,並告知“4050”人員和中青年人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辦法和程式。
第十條退地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渝府發〔2008〕26號檔案及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老齡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其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應單獨管理。
第十二條“4050”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未繼續繳費的,一次性繳費應予單獨管理。
(二)繼續繳費不足5年的,一次性繳費應予單獨管理;其繼續繳費部分,按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建立個人賬戶。
(三)繼續繳費5年及其以上的,一次性繳費全部補記入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其繼續繳費的部分,按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中青年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個人一次性繳費全部補記入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其繼續繳費的部分,按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老齡人員個人一次性繳費完清後,由社會保險局填報《重慶市被征地(退地)農轉非人員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審批表》,經當地人力社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發給《重慶市按月領取養老待遇資格證》(由市人力社保局統一印製)。社會保險局按規定對其月養老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老齡人員在領取養老待遇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待遇,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其個人一次性繳費,扣除已支付養老待遇、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後的餘額一次性退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十五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4050”人員,其待遇按以下辦法處理:
未繼續繳費或繼續繳費不足5年的“4050”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渝府發〔2008〕26號檔案及相關規定辦理領取養老待遇手續。
繼續繳費5年及其以上的“4050”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中青年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第十七條退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領取養老待遇或基本養老金後,由其居住地街道(鄉、鎮)、社區負責對其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退地人員從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或基本養老金後的次年起,應每年於本人出生月份的當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重慶市按月領取養老待遇資格證》或《退休證》到居住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服務所進行領取養老待遇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查。逾期未進行核查的,社會保險局將按照規定停發養老待遇或基本養老金。
第十八條退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不能重複享受各項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原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等各項養老保險間的銜接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九條繼續繳費5年以上的“4050”人員和中青年人員,在退地之月以前從未參加工作或從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時間確定為退地之月。在退地之月以前曾經參加工作或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認定參加工作時間或參保時間。
第三章醫療保險
第二十條本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可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也可自願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
第二十一條本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有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轉戶居民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符合有關條件的轉戶居民可按規定享受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本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其參保登記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時間、地點:每月1—20日,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社會保障所辦理。戶口不在本統籌區的,可到暫住證所在地的街道社會保障所辦理。
(二)所需資料:《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張;失業證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半年內有效);填寫《重慶市以個人身份參加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申請書》(一式兩份);若請人代辦,需提供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及代辦委託書。
第二十三條轉戶居民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及程式按下列規定辦理:
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設兩個繳費檔次,參保人可自主選擇其中一檔。
一檔:按上年度本市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5%繳納醫療保險費(1%用於建立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
二檔:按上年度本市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11%繳納醫療保險費(1%用於建立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
參保人在申報參保的次月1—10日到指定的工商銀行領取本人醫保繳費專用靈通卡,並足額存入應繳醫保費。繳費的次月可到辦理參保的街道社會保障所領取社會保障卡。
第二十四條轉戶居民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其個人賬戶劃入標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一檔參保的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用於建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
(二)按二檔參保的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除用於建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外,其個人賬戶以上年度本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以下比例劃入:
不滿35周歲的人員,劃入比例為3.3%;滿35周歲不滿45周歲的人員,劃入比例為3.5%;滿45周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劃入比例為3.7%;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繳費期內劃入比例為4%,繳費期滿後劃入比例為上年度本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的4%。
第二十五條轉戶居民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標準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級統籌區按一檔參保的人員,有4種特殊病種納入門診待遇支付範圍,其餘支付標準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執行,與有用人單位的參保人員一致。
(二)市級統籌區按二檔參保的人員,有16種特殊病種納入門診待遇支付範圍,其餘支付標準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執行,與有用人單位的參保人員一致。
(三)市級統籌區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不予支付的情況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實行單獨統籌管理的區縣(自治縣),其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基金支付標準按當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轉戶居民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在轉戶一年內參保的,不設待遇等待期,繳費次月即可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符合繳費年限要求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余命期間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轉戶居民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其用藥、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辦法按照參保統籌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不願或沒有條件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轉戶居民,也可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其具體辦法、經辦程式及待遇標準等按照我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及所在區縣(自治縣)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之間的轉移接續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四章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及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條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有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其參加失業保險。失業後,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失業保險金(標準為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月標準的兩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門診住院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失業人員喪葬補助金及其配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免費職業介紹、職業培訓。
第三十一條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有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其參加工傷保險。符合規定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經辦程式及待遇標準等按《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有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其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符合規定條件的,按規定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經辦程式及待遇標準等按《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可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體辦法、經辦程式及待遇標準等按《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實施。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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