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做好農轉城困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做好農轉城困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報請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政策,將農轉城困難居民納入城市低保範圍
根據《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凡具有本市城市居民戶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可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農村居民轉戶後,各區縣(自治縣)要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將符合條件的農轉城困難居民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二、屬地管理,規範農轉城困難居民城市低保申請審批
農轉城困難家庭申請享受城市低保的,按《條例》規定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也可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的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造成人戶分離的,憑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請。各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審核審批,符合條件的,享受城市低保差額救助。
農轉城困難在校大學生在生源地申請城市低保,納入生源地統一管理,符合條件的,由生源地按學校所在地城市低保標準給予差額救助。
三、平穩過渡,做好農村低保對象轉戶後的保障銜接
各區縣(自治縣)對2011年6月底前已轉戶的農村低保對象,要按照城市低保申請審批程式,在2011年9月底前,將其中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對2011年6月後轉戶的農村低保對象,要在轉戶後3個月內,將其中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
已轉戶農村低保對象在未確定享受城市低保補助前,應繼續享受農村低保補助。當確定為城市低保對象後,要及時變更為城市低保對象,享受相應的城市低保補助,確保平穩過渡。
四、加大投入,確保農轉城後城市低保對象低保金髮放
居民農轉城後,為確保城市低保對象低保金的及時發放,各區縣(自治縣)將城市低保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市級將按照“分區域、保基本、調增量”低保補助分配原則,結合各區縣(自治縣)的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人數和已確定的低保分區域保障比例等因素,調整市對區縣(自治縣)低保補助。
五、提高認識,加強農轉城困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戶籍制度改革是加快城鎮化、工業化、城鄉一體化進程的重要舉措。落實好農轉城困難居民享受城市低保的政策,事關戶籍制度改革能否平穩實施。各區縣(自治縣)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切實加強領導,增強工作力量,增添工作措施,明確工作任務,紮實抓好農轉城困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確保我市戶籍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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