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全稱為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
  • 文號:渝辦發〔2011〕242號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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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渝辦發〔2011〕24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市教委、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擬定的《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九月三日
重慶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和管理辦法(試行)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民辦非學歷培訓教育事業規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且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審批和管理的文化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 市教委負責全市培訓機構的巨觀管理與監督指導,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對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的規劃、審批、管理、督查和評估等工作。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專修學院)由市教委審批。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對行政區域內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辦理法人登記。
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任何機構,不得冠以學校名稱,不得面向社會招生從事培訓活動。
第四條 設定培訓機構應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符合本地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的實際需求。
第五條 培訓機構應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辦學許可證核定的辦學範圍開展培訓活動,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
第二章 申請設立
第六條 培訓機構由辦學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並報市教委備案。
第七條 舉辦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舉辦者資質。申請舉辦培訓機構的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無不良誠信記錄,總資產不少於200萬元,淨資產不少於100萬元,資產負債率低於40%。申請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熱心教育事業,有教育管理經驗,個人總資產不少於100萬元,其中貨幣資金不少於50萬元。在職國家工作人員不得申辦。
(二)決策機構。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應為不少於3人的單數,以下統稱董事會),其中三分之二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歷。
(三)負責人。擬任培訓機構負責人年齡不超過67周歲,身體健康,能專職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相關教育教學經歷,具有與所辦培訓機構類型相應的學識水平、專業技術職務和教育教學能力與管理能力。個人不得同時兼任2個及以上培訓機構負責人。培訓機構負責人由培訓機構董事會聘任,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四)經費保障。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主城九區及萬州、涪陵、永川、合川、江津、長壽等區培訓機構的開辦資金不少於50萬元,其他區縣(自治縣)培訓機構的開辦資金不少於30萬元。風險保證金參照培訓機構全年在校生規模、收費總額以及社會信譽等情況合理確定,但不得少於10萬元。
(五)辦學場地。具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的辦學場地和教學用房,校舍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且在校生人均面積不低於8―10平方米,其中教學面積不少於80%。辦學場地應隨在校生規模的上升而擴大,其他辦學條件須相應提高。
自有校舍的培訓機構,必須房屋土地使用證、房產證齊全,產權清晰。租賃校舍的培訓機構,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得低於3年,且為適合辦學、無安全隱患的場所。居民住宅以及未經消防等技術部門鑑定認可的建築不得作為辦學場所。
(六)教學條件。具有能滿足辦學規模和培訓內容需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設施。
(七)制度建設。有完善的辦學章程、管理制度、教學計畫或方案。
(八)教職工。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兼職教職工隊伍。專職教師最低不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有2名以上專職行政管理人員。有2名以上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財務人員。有1名以上專職保全人員。
(九)辦學範圍。培訓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培訓活動,不得舉辦軍事、警察、宗教、政治等類培訓,不得從事迷信、賭博、傳銷等宣傳及培訓活動。
第八條 舉辦者申請辦學應提交以下真實材料:
(一)申辦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負責人和機構名稱,辦學校址,經費來源、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以及辦學內容、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培養目標和內部管理體制。舉辦者為社會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個人的應由本人簽章。
(二)資格證明。社會組織舉辦者應提交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的原件及複印件。個人舉辦者應提交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以及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擬任培訓機構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材料及檔案關係所在單位意見,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辦學資金證明。擬辦培訓機構的資產來源與產權證明,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其中流動資金的比例不少於30%。捐贈性質的資產須提交捐贈協定,載明捐贈人姓名、捐贈資產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風險保證金證明。舉辦者按有關規定向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賬戶存入不少於10萬元的風險保證金的有效證明。具體數額由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此保證金本息均屬舉辦者所有,由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監管)。
(五)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須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租賃辦學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租賃協定(租賃協定應寫明校舍總面積、租賃期限及房屋性質)、治安消防、建築合格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辦學形式中有全日制辦學(或向學生提供食宿)的,須提供與其招生規模相適應的住宿和餐飲等生活設施設備相關證明材料。住宿和餐飲等生活保障委託第三方提供服務的,須提供與受託服務方簽訂的《承包契約(協定)》和受委託方的服務資質證明。
(六)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1.機構名稱、辦學地址;
2.辦學宗旨、招生對象、內容、規模、層次、形式等;
3.資產數額、來源、性質等;
4.董事會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5.培訓機構舉辦者和法定代表人;
6.出資人是否要求合理回報;
7.培訓機構自行終止的條件和善後處理規則;
8.章程修改程式;
9.章程應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董事會首屆會議決議(載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董事長和任命機構負責人的決議及參加人的簽字),董事長及董事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
(八)擬聘財會人員資格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九)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書(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十)教學計畫。內容包括: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十一)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購置清單及證明。
(十二)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應提交經過公證的聯合辦學協定,並明確出資數額、比例、方式和各自權利、義務,爭議調解解決方式等。
第三章 設立審批
第九條 審批機關接受舉辦者辦學申請後,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申請人按審批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審批機關應當受理。
第十條 審批機關受理辦學申請後,應當組織專家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教育評估機構進行審核評議或評估論證,並在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一條 審批機關將擬批准設立的培訓機構報市教委備案後頒發辦學許可證,並將培訓機構的名稱、舉辦者、辦學地址、辦學條件、辦學層次、辦學類別、辦學形式、辦學內容、招生對象與規模等信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對不予批准設立的培訓機構,審批機關應當說明理由並告之有關權利。
第十二條 培訓機構的名稱一般由“地域名、特殊名(兩個以上漢字組成)、層次名(教育培訓學校)等三個部分組成,不得稱做“××學院”,名稱前原則上須冠以“重慶市××區(縣)”的字樣,但不得冠以“國際”、“全國”、“中華”、“中國”等字樣。
第十三條 培訓機構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公安部門刻制印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銀行開設賬戶等,並將刻制印章的式樣、開戶銀行及賬號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培訓機構應按照審批機關核准的章程和《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載明的機構名稱、辦學地址、辦學類別和層次、辦學項目和內容,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內部管理,依法開展辦學活動,確保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五條 培訓機構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等證照,應當放置在培訓機構主要辦學場所(如招生點、收費點、報名點等)的顯著位置,做到亮證辦學。
培訓機構不得以聯合辦學或授權辦班等名義,出賣、出租、出借或共同使用《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不得委託或授權不具備辦學資質資格的機構或單位、個人辦學、辦班。
培訓機構遺失《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舉辦者應通過媒體進行公告聲明,公告期(不少於1個月)滿後持媒體公告向審批機關申請補辦。公告和補辦期間不得招生。
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聘用的教師應當具備相應任職資格,不得聘任我市公辦中國小、職業學校的在職教職工在工作日內從事教育教學活動。聘任其他單位在職人員的,須經所在單位書面同意。聘請外籍教師應具備有關部門的準入和資格認定手續。
培訓機構應遵照《教師法》、《勞動契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與被聘任的教職工簽訂聘任契約,建立教職工的人事及業務檔案,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培訓機構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應當合法、真實、準確,與申報備案的內容一致,並經審批機關核准後發布。
第十八條 培訓機構嚴格堅持一點一證,應在辦學許可證核准的辦學地點辦學,不得將招生和教學任務委託或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和個人實施。
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審批機關和同級物價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告。培訓機構應以學期為單位收取學費,不足1學期的教育培訓應以教育培訓周期為單位收取學費。
第二十條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會計、出納人員和學校主要領導應當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二十一條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生註冊登記制度和學生學業成績檔案。
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必須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杜絕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第二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對培訓機構上年度的辦學情況進行年檢,年檢內容包括:
(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包括辦學資金是否到位,有無轉移、抽逃、挪用現象;淨資產狀況;風險保證金情況;財務收支及管理、納稅、票據使用情況;合理回報數額、留存發展基金是否達到年度淨資產增加額的25%等情況。
(二)由培訓機構負責人簽署的依法辦學情況的書面報告。
(三)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及衛生、公安消防部門的證明材料。
(四)舉辦者資質證明(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及負責人、董事長身份證明)複印件。
對當年年檢基本合格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對當年年檢不合格或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由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未按要求參加年檢的視同不合格處理。年檢結論應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上予以記錄,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四條 培訓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舉辦者及辦學地址等應報審批機關批准,併到民政等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培訓機構合併,應當進行財產清查和財務結算,並由合併後的培訓機構妥善安置原在校師生。培訓機構分立,應制定分立方案,報審批機關核准後,自行組織財產清算,並妥善安置在校師生。
第二十六條 培訓機構終止辦學,應妥善安置在校學生和教職工,依法進行財產審計和清算,並辦理註銷登記。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沒有法定依據違規審批培訓機構或介入培訓活動的,由管理監督部門督促整改、查處。
第二十八條 培訓機構發布虛假招生廣告等違規辦學行為,由審批機關責令整改,並視情節給予警告、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
培訓機構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等媒體擅自發布未經審批機關核准的招生廣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審批機關協調媒體主管部門給予處置。
第三十條 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非法辦學的,由辦學地政府會同教育、監察、公安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予以取締。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存在違規辦學行為的,由審批機關依法處罰。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的,由處罰機關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跨區縣(自治縣)辦學、設立連鎖學校的文化教育類培訓機構的審批、管理等工作,由市教委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部門及單位面向內部職工開展的非學歷教育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境外培訓機構與國內培訓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中外合作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辦理。
市外培訓機構在本市申請辦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新申報設立的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應當按此標準審批和管理;在本辦法實施前審批設立的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參照本辦法管理,原則上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達到相應辦學條件。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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