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和重慶市2013年調整城鎮超齡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和重慶市2013年調整城鎮超齡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辦法的通知》是於2013年由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和重慶市2013年調整城鎮超齡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辦法的通知
  • 檔案類別:通知
  • 地點:重慶市
  • 發布年份:2013
簡介,主要內容,

簡介

渝府發〔2013〕20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重慶市2013年調整
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和
重慶市2013年調整城鎮超齡人員
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3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重慶市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辦法》《重慶市2013年調整城鎮超齡人員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2日
重慶市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
基本養老金辦法

主要內容

一、調整範圍
(一)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二)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含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兩航起義退休人員、原南僑機工服務團退休人員不執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調整時間
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一)普調。
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90元。在此基礎上,再按本人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加發基本養老金3元。
(二)傾斜。
1.對退休人員中具有高級職稱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具有兩種及以上資格的,不重複享受),在普調的基礎上再適當傾斜,具體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2.對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滿75周歲的退休人員,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2013年1月1日及以後年滿75周歲的退休人員,從其年滿75周歲之月起,由原規定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改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增發高齡人員養老金。
3.對國務院批准的艱苦邊遠地區(黔江區、武隆縣、巫山縣、雲陽縣、城口縣、巫溪縣、奉節縣、石柱縣、彭水縣、酉陽縣、秀山縣)的退休人員,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4.對1953年年底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在普調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5.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檔案規定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四、資金列支渠道
企業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本辦法規定確認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送市社會保險局匯總後,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批;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批准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意見。
重慶市2013年調整城鎮超齡人員
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待遇辦法
一、調整範圍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8〕2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基本養老保障有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1〕272號)規定參保,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並在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城鎮超齡人員和征地農轉非人員(不含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及標準
(一)從2013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養老待遇35元,在此基礎上,再按本人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加發養老待遇3元。
(二)對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滿75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2013年1月1日之後年滿75周歲的人員,從其年滿75周歲之月起,由原規定的每人每月增發50元改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增發高齡人員養老待遇。
四、資金列支渠道
城鎮超齡人員及征地農轉非人員按本辦法規定調整增加的養老待遇,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本辦法規定確認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經當地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審核,送市社會保險局匯總後,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批;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批准的調整對象和調整金額執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意見。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
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3月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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