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為保障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無單位退休人員等的基本醫療需求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
  • 外文名:無
  • 相關檔案:渝府發(2009)29號
  • 會議名稱: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
  • 時間: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渝府發(2009)2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已經2009年2月23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慶市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為保障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無單位退休人員等的基本醫療需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
個人自願,權利和義務對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財政專戶統一管理。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渝北區、北碚區、巴南區、北部新區內(以下簡稱統籌區)的以下人員:
(一)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二)城鎮失業人員;
(三)國有企業“雙解”人員;
(四)本人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納入本統籌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的以下人員:
1.原所在單位已破產、關閉、解體、撤銷以及其他原因終止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他單位退休人員;
2.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按法定條件、法定程式辦理退休的人員;
3.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對曾在我市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有關養老保險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8〕25號)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第四條 登記手續
(一)本辦法第三條(一)、(二)、(三)類人員,本人勞動關係或戶籍關係在統籌區的,按以下辦法辦理參保登記:
持本人身份證、戶口、勞動關係證明(失業人員憑《重慶市職工失業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本人戶籍關係所在地(戶籍關係不在統籌區的到本人勞動關係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區)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統一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集中辦理本行政區域內參保人員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
(二)本辦法第三條(四)類人員,按以下辦法辦理參保登記:
持本人身份證、戶口、養老保險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本人戶籍關係(戶籍關係不在統籌區的到本人原單位)所在地街道(社區)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統一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集中辦理本行政區域內參保人員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條 繳費標準
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兩檔,參保人自主選擇其中一檔參保:
一檔:醫療保險費按上年度本市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5%繳納(1%用於建立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
二檔:醫療保險費按上年度本市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11%繳納(1%用於建立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2009年度繳費比例降低2個百分點(不含一次性躉交)。
對國有企業“雙解”人員和關閉破產解體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人員中的部分困難人員補助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繳費年限
(一)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為男滿30年、女滿25年,其中本人按規定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0年。參保人員2003年12月31日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二)2008年12月31日前,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最高不超過15年。
(三)繳滿本人繳費年限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大額醫療保險費繼續繳納);繳滿本人繳費年限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繼續繳費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四)參保人員按《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和原《重慶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規定參加醫療保險,本人實際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按二檔實際連續繳費年限計算。
第七條 繳費方式
參保人員按年向參保所在區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醫療保險費,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社會保險專用繳款書。初次參保的或中斷繳費後再次繳費的,按當年實際剩餘月份繳納醫療保險費。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本人自願的,可一次性繳納剩餘年限的醫療保險費,繳費額度按一次性繳費當月的繳費標準計算。參保人員一次性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永久性納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統一管理、統籌使用。
第八條 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本辦法參保的,繳費的次月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二)2010年1月1日後按本辦法參保的,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滿12個月(原參加市級統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並按規定在3個月內接續醫療保險關係的除外),從第13個月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中斷繳費的次月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中斷繳費3個月內補齊欠費的,欠費期間的醫療保險待遇按本辦法支付。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補齊欠費的,欠費期間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個人賬戶按規定補劃),原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繼續計算,醫療費用從再次繳費之月的第13個月起按本辦法支付,補繳欠費額度按再次繳費時的繳費標準計算;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不補繳欠費的,原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再計算。
(四)參保人員繳滿本人繳費年限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二檔實際繳費年限達10年的,享受二檔醫療保險待遇,二檔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0年的,須補齊不足年限的繳費,才可享受二檔待遇。補繳標準按補繳之月一檔與二檔的差額計算。
第九條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一檔參保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用於建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二檔參保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部分用於建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要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以上年度本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數,按以下比例劃入:
不滿35周歲的人員,劃入比例為3.3%;
滿35周歲至不滿45周歲的人員,劃入比例為3.5%;
滿45周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劃入比例為3.7%;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繳費期內劃入比例為4%,繳費期滿後劃入比例為上年度本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的4%。
第十條 統籌基金的支付標準和不予支付的情況
(一)對按一檔參保的人員,統籌基金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規定的比例,支付參保人員住院及以下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1.惡性腫瘤放療、化療、鎮痛治療;
2.腎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療;
3.腎移植後抗排異治療;
4.血友病。
(二)對按二檔參保的人員,統籌基金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規定的比例和範圍,支付參保人員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三)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不予支付的情況,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按本辦法參保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醫療費用的,先按失業保險醫療補助規定支付,若失業保險規定的支付額低於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額,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補足其差額部分。
第十一條 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
(一)按本辦法參保的人員,在參加醫療保險的同時參加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用於解決參保人員符合本辦法統籌基金支付規定、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醫療費用。
(二)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在繳納醫療保險費時一併繳納。已一次性繳納剩餘年限醫療保險費的退休人員,繼續按年繳納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
(三)享受大額醫療互助保險待遇的條件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執行。其他有關規定,按《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大額醫療互助基金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其他
參保人員用藥、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辦法,以及就醫管理和定點醫療機構等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就醫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法律責任
參保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相關政策的銜接
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人員,本辦法實施之日自動併入本辦法一檔參保,自願申請改按二檔參保的,應到參保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重慶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及相關補充規定自本辦法實施之日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施行。市級統籌區外的其他統籌地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結合本統籌區實際,制定相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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