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辦理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的行為,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4〕95號 
渝府發〔2004〕95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已經2004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辦理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的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體制的通知》渝府發〔2004〕21號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辦理退休,應遵循依法、公開、公正、便民、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則。
第三條市政府渝府發〔2004〕21號檔案所稱非正常退休,是指本辦法中的特殊工種退休和提前退休。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退休,是指參加了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以個人身份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員辦理正常退休、特殊工種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殘退休或退職以下簡稱病退休、納入國家和市級破產關閉計畫的破產關閉企業職工的提前退休和其他符合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的提前退休以下簡稱提前退休。
第五條正常退休,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併符合其他相關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退休但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有權機關批准延長退休年齡的,從其規定:
(一)用人單位的參保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工人年滿50周歲,幹部年滿55周歲。
(二)個人參保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滿50周歲,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無視同繳費年限的,年滿55周歲。
特殊工種退休,是指男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女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的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併符合其他相關退休條件的,可辦理退休:
(一)從事高空或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累計滿10年的;
(二)從事井下或高溫工作,或經常在攝氏零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或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累計滿9年的;
(三)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或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累計滿8年的。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辦理特殊工種退休審批工作中,應結合企業的實際,做好特殊工種的檢測確定工作,規範和完善企業特殊工種的範圍具體檢測確定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
病退休,是指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符合其他相關退休、退職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或退職。
提前退休,是指納入國家、市級破產關閉計畫的破產關閉企業的符合相關提前退休條件的參保人員或符合國家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提前退休範圍和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退休。
第六條辦理退休,由社會保險局審核,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社會保險局負責計算和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社會保險局辦理退休,實行聯合辦公,提供一站式服務。
第二章申報與受理
第八條參保人員在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當月,辦理病退休的參保人員在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後,辦理特殊工種退休和提前退休的參保人員達到相關退休條件後,由用人單位代為向辦理退休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局以下簡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申報退休。個人參保人員由本人向參保地社會保險局申報退休。
用人單位代參保人員申報特殊工種退休和提前退休,個人參保人員申報特殊工種退休,應提交參保人員本人的書面申請。
申報退休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完清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欠費。
第九條申報退休,應填寫《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退休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養老保險手冊》或《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接續卡》原件;
(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個人參保人員還應提供《戶口簿》;
(三)《職工檔案》;
(四)其他相關材料。
辦理病退休,還需提供《重慶市職工因病退休(職)鑑定表》。
辦理特殊工種退休、提前退休,還需提供本人書面申請以及按特殊工種退休或提前退休的規定應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遞交材料時應製作材料清單一式二份,經遞交人和收受人簽字後,分別保存。
第十條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收到退休材料後應及時審核,對材料齊全並符合要求且無欠費的,當即受理;對材料齊全並符合要求但有欠費的,應向用人單位發出《催繳欠費通知書》,並抄送申報退休的職工,督促用人單位完清欠費後予以受理;對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應補充的全部材料,待其材料補正齊全後予以受理。
第三章審核、審批退休及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辦理正常退休、病退休,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對退休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在《審批表》的審核意見欄對相關事實作出認定並簽署意見後,轉報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辦理特殊工種退休、提前退休,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對退休材料初審,並在《審批表》的初審意見欄對相關事實作出認定後,委託用人單位在其顯著位置對辦理退休的參保人員的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進行公示,個人參保人員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負責公示,公示期為7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用人單位及其工會組織簽署意見後,及時將公示結果書面反饋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收到公示結果後,連同初審後的材料一併報送市社會保險局審核。市社會保險局在《審批表》的審核意見欄對相關事實作出認定並簽署意見後,轉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對情況特殊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報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局到當地辦理。對少數邊遠地區,也可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委託參保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
市社會保險局直接經辦的參保單位的職工退休,由市社會保險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直接辦理。
第十二條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與社會保險局辦理退休,應重點審核辦理退休的參保人員的下列事實,並作出相應認定。
(一)出生時間;
(二)參加工作時間;
(三)建立個人賬戶時間;
(四)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實行個人繳費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六)實際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
第十三條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退休材料全面審核後,在《審批表》的審批意見欄簽署意見。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準予退休或退職,並明確退休或退職時間、待遇支付的起始時間,向退休或退職人員發放《退休證》;對符合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準予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待遇;對不符合退休、退職或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不予批准退休、退職或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待遇,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參保地社會保險局依據審批機關的批准決定,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計算基本養老金或退職生活費;對符合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計算一次性支付的養老保險待遇。參保地社會保險局計算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或一次性支付的養老保險待遇,應制發《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算表》以下簡稱《計算表》,同時收回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手冊》或《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接續卡》原件,隨同《審批表》、《計算表》以及有關材料等整理建檔。
對符合國家和市里相關規定增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其退休審核、審批工作完成後,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將辦理情況報市社會保險局備案。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參保人員辦理退休,《審批表》、《退休證》和《計算表》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委託用人單位向當事人送達;個人參保人員辦理退休,《審批表》、《退休證》和《計算表》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向當事人送達。其中,對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送達《審批表》和《計算表》;對不予批准退休的人員,送達《審批表》。同時,將職工檔案和有關材料退回用人單位或個人參保人員,並及時收回回執。
第十六條退休審核、審批工作應在受理申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特殊,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審核、審批期限,但正常退休、病退休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特殊工種退休、提前退休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20個工作日。審核、審批工作延長期限的,由負責審批的機關告知有關當事人。
本條規定的工作時限,不含公示、請示上級機關明確相關政策等所需時間。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申報退休,應如實申報有關情況,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篡改職工檔案。對通過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辦理的退休,由審批機關撤銷原審批決定,收回《退休證》,並及時告知參保地社會保險局。社會保險局從審批機關撤銷原審批決定的次月起停發違規辦理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並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社會保險局工作人員在辦理退休時,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徇私舞弊、違反法定程式的,或者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的,由主管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損失的,追回損失的基金;給管理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和退休人員對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退休的行為及社會保險局計算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的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退休文書格式,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製作。
第二十一條我市過去有關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辦理退休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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