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管理暫行辦法》是2013年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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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檔案】: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管理暫行辦法
【發文字號】:津人社局發〔2013〕2號
【執行時間】: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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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13號令)、《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若干意見》(津人社局發〔2011〕50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已經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職工、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第三條 退休管理工作應堅持依法依規、公開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不斷簡化程式,最佳化流程,保障參保人員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退休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參保人員退休資格審核和養老金標準核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提供參保人員的繳費信息並依據退休審核結果支付基本養老金。
第二章退休條件
第五條 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且按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為我市的參保人員,可以辦理退休並按月享受養老金。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參保人員,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單位繼續留用的,可以辦理後延退休。後延退休應按整年度繳納養老保險費,退休年齡按周歲計算。
第七條 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2011年6月30日以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人員,延長繳費5年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躉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躉繳的繳費基數按照躉繳時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第八條 參保人員的待遇領取地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關於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等檔案確定。
第三章核准程式和要件
第九條 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用人單位應向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退休,並在申報前告知職工本人。靈活就業或失業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由本人向其保管檔案的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存檔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存檔機構向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退休。
第十條 無用人單位且無檔案保管機構的參保人員,在我市辦理退休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具有本市戶籍的,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區縣人才 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為其向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退休。
(二)非本市戶籍的,由本人向其最後一次在我市參保繳費所在地的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為其向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退休。
(三)對於無檔案的參保人員,在提出退休申請前,應先向退休申報地的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提出建立退休審批檔案書面申請。退休檔案應包括養老保險繳費記錄及其他辦理退休所需材料。區縣人才服務機構、職介服務機構為其建立檔案後,再為其申報退休。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或存檔機構為參保人員申報退休時,應填寫《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參保人員歷年繳費情況單;
(三)本人檔案;
(四)提前退休人員還應提供當年度提前退休審核結論或審核表原件;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後,應對提交的材料進行核查。對於符合退休條件的,由審核人員在《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加蓋養老保險業務專用章,核發《天津市企業職工退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的《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支付退休人員養老金。
第四章待遇計發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符合退休條件的,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自核准次月起享受養老金。養老金標準按照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計發,具體如下:
(一)正常退休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達法定退休年齡之月;
(二)提前退休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人力社保部門核准退休之月;
(三)因工作需要後延繳費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後延繳費滿整年度之月;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延長繳費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繳費滿15年之月;
(五)工傷醫療期內人員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月。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的,延誤辦理退休手續期間以及後延繳費未滿整年度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不予補發,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以退還,達到退休條件以後調整養老金增加部分累計計算。
第五章崗位變更及專業技術職務管理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由管理崗位轉為操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其變更勞動契約,併到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契約備案手續。退休前在操作崗位工作且辦理勞動契約備案手續滿1年的,方可按操作崗位辦理退休。女職工轉為操作崗未滿一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按整年度辦理後延繳費手續,待轉為操作崗滿一年以上且後延繳費至整年度(滿周歲)後,再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六條 退休前評定了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退休單位聘任了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且辦理了備案手續、聘任單位兌現了工資、在聘任期限內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可享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退休相關待遇。
第十七條 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被用人單位聘任相應職務後,應在30日內由用人單位填寫《用人單位聘任高級職稱人員備案表》,併到用人單位所在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應提供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表、資格證書、用人單位聘書及參保繳費憑證。其中在中央駐津單位評審的,應由用人單位提供本單位具備相應評審資格的證明檔案。
(二)具有高級政工師專業職務的,應提供高級政工師評審表、資格證書、用人單位聘書及參保繳費憑證。其中在外省市或中央駐津單位評審的,應按有關規定更換我市頒發的資格證書。
(三)具有高級技師資格的,應提供技師、高級技師的相關評審材料,市技師協會統一頒發的高級技師聘書及參保繳費憑證。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的出生日期以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為準。本國居民有效身份證件是指居民二代身份證;外籍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是指護照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或存檔機構應當確保參保人員檔案資料記載內容完整、準確。因保管不慎造成檔案資料失實、遺失,影響退休核准或待遇核定的,由責任單位負責查找補充原始檔案資料。用人單位應定期查閱參保人員檔案,加強與參保人員的聯繫和溝通,確保參保人員在到達法定年齡時按時申報退休。
第二十條 因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及存檔機構提供的相關材料不全、虛假,或不及時申報等原因造成的核准時間延誤,由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及存檔機構承擔相應責任;對於弄虛作假、蓄意更改檔案資料騙取養老金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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