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指導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指導意見》是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指導意見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2014〕45號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17日
發文背景,意見全文,

發文背景

渝府辦〔2014〕45號
有關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環境,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運營,有效緩解都市區(都市功能核心區和都市功能拓展區)“停車難”問題,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鼓勵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意見全文

一、指導思想
堅持“統一規劃、市場運作、政策支持、自主經營”的總體思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建立健全“投資―建設―經營”為一體的公共停車場市場化運作機制,推進多元化投資、多渠道建設、規範化經營的停車產業化發展戰略,加快構建“配建為主、公共為輔、占道停車為補充”的停車設施供給格局。
二、適用範圍
在都市區範圍內,投資、建設、經營和管理公共停車場,適用本意見。
本意見所稱的公共停車場,是指符合規劃修建的,向社會公眾開放、滿足公共停車需求的經營性立體停車場(不含地面平面式停車場),包括:
(一)按照規劃選址要求,單獨建設的專門提供停車服務的公共停車場;
(二)利用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道路等的地下空間,高架橋橋下空間以及地下人防工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
(三)利用黨政機關及學校、醫院、商場等企事業單位自有用地建設的公共停車場;
(四)對既有停車場進行擴容改造的公共停車場;
(五)既有建築在具備安全、消防、間距退讓等條件基礎上,採取功能改造、加層、背包等形式改擴建的公共停車場;
(六)經市政府批准建設的其他公共停車場。
三、鼓勵政策
(一)加強規劃保障。結合城市發展實際,科學評估、動態調整建設項目停車泊位配建標準。都市區凡新建寫字樓、商鋪、公共活動場所,必須按照規定比例配建公共停車場。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公共停車樓;在地下空間不足的情況下,可設定一定數量的地上停車設施,所占面積不計入容積率。都市區商圈,應逐步將有條件的人防工程作為公共停車場,今後不得利用人防工程新增地下商場;鼓勵通過舊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項目超額配建公共停車泊位,超額配建部分不計入容積率。市規劃局組織編制都市區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對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作出規劃控制。
(二)劃撥建設用地。公共停車場屬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新建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原則上按實際發生的征地(徵收)費用收取劃撥土地成本費。市國土房管局牽頭研究制定公共停車場用地劃撥管理辦法。
(三)完善配套設施。公共停車場用地規劃紅線範圍以外的兼具其他公共服務功能的人行過街設施、空中連廊、地下車庫連線道、交通標識標牌等配套基礎設施,由所在區政府負責配套建設,並與公共停車場項目同步投入使用。加快建設都市區智慧型停車誘導系統和停車信息公眾服務平台,引導車輛合理停放。
(四)配套經營開發。經規劃部門批准,單獨選址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項目可配建不超過總建築面積15%的附屬經營設施。軌道站點周邊換乘停車場及其他特殊區域的公共停車場項目,配建附屬經營設施比例通過專項論證確定。公共停車場項目符合廣告設定要求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設定廣告位。具備條件的,可在附屬經營設施區域內開展汽車美容、汽車租賃等配套增值服務。
(五)授權特許管理。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由政府授權特許經營。特許經營權通過招標方式取得,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年。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負責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自主經營。單獨選址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並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明碼標價。
(六)保障產權權益。公共停車場項目可以辦理房地產權證(機械式停車位除外),土地使用權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公共停車場特許經營權期限。特許經營權可用於抵押融資,但不得單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地下停車場涉及的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由國土房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認定。
(七)規範外部環境。公共停車場達到飽和以前,其周邊200米範圍內一律不得設定臨時占道停車點。已經設定的臨時占道停車點,在公共停車場正式營業之日起一律撤除。公安交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違法違規停車的查處力度。
(八)加大財政扶持。新建、改擴建公共停車場項目(含配建附屬經營設施)全額免繳城市建設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綠化賠償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建設項目按停車泊位配建標準超額配建的停車面積全額免繳城市建設配套費。
都市區各區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區管委會可結合本地實際,安排財政資金專項補助公共停車場建設,補助標準和補助辦法自行制定。市級財政按照“以獎代補”方式支持建設公共停車場,具體辦法由市城鄉建委商市財政局制定。
(九)鼓勵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通過信貸資金、金融產品等多種方式為公共停車場建設提供金融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密切分工協作。都市區公共停車場建設工作由市城鄉建委統籌協調,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市政委、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金融辦、市民防辦、市物價局、市園林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公共停車發展戰略,審議享受優惠政策的公共停車場項目,制定並監督落實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畫,協調解決公共停車場建設有關問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儘快研究出台相關實施細則。
(二)落實主體責任,最佳化規劃布局。都市區各區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區管委會是公共停車場建設的責任主體。要結合本意見進一步細化落實有關政策措施,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停車場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加快推進停車產業健康、有序發展。要結合本行政區域“停車難”具體情況,最佳化調整公共停車場規劃布局,按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積極落實建設用地,並根據輕重緩急逐年建設一批公共停車場。
(三)加強指導協調,推動有序建設。公共停車場項目建成後,未經法定程式批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將公共停車泊位分零出售。都市區各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區規劃、市政、公安、消防、工商、稅務等部門成立聯合檢查組,加強日常監管。對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分零出售的,由市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市城鄉建委應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加強研究,協調解決公共停車場建設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經驗,促進都市區公共停車場建設有序推進。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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