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差異化環境保護政策推動五大功能區建設的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差異化環境保護政策推動五大功能區建設的意見》發布文號為渝府辦發〔2014〕80號,發布單位為重慶市人民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差異化環境保護政策推動五大功能區建設的意見
  • 發布文號:渝府辦發〔2014〕80號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4年8月5日
基本信息,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環境保護政策,

基本信息

渝府辦發〔2014〕80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科學劃分功能區域、加快建設五大功能區的意見》(渝委發〔2013〕14號),充分發揮環境保護政策的約束激勵作用,實施區域差異化環境管理,引導資源最佳化配置,保障環境基本公共服務,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實施差異化環境保護政策、推動五大功能區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市委四屆三次、四次全委會精神,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根據區域功能定位實施差異化環境管理和政策支持,提升全市生態文明水平,促進區域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實現全市資源配置最最佳化和整體功能最大化,形成不同區域主體功能清晰、發展導向明確、開發秩序規範、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的發展格局,為重慶在西部地區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環境支撐。

基本原則

(一)堅持保護中發展、發展中保護。實行環保負面清單制度,從源頭上嚴格控制新增污染。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有效平衡污染物排放總量,守住環保底線。決不能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追求GDP和一時的經濟成長;決不能以犧牲綠水青山為代價換取所謂的“金山銀山”;決不能以影響未來發展為代價謀取當前增長和眼前利益;決不能以破壞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為代價獲得表面繁榮;決不能對當前環保突出問題束手無策、無所作為,對苗頭性問題疏忽大意、無動於衷。
(二)堅持分類指導、差異化管理。全面把握五大功能區生態環境特徵、環境承載力及面臨的突出環境問題,實行分類指導、差異化管理,取消、合併部分行政審批事項,逐步下放市級環保行政審批和企業監管許可權。都市功能核心區和拓展區注重政府引導,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全面整治累積性污染,分階段治理結構性污染,有效推進污染治理向能源、交通、建築等領域延伸,實現最佳化發展;城市發展新區突出解決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快速推進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問題,實現重點開發;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髮展區注重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強化生態涵養和保護功能,實現“面上保護、點上開發”。
(三)堅持激勵與約束並重。通過嚴格環境準入、環境標準、總量控制、環保考核等管理措施強化政府行政管制與約束,規範開發建設行為。通過價格、財政、稅收、收費、綠色金融、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等政策措施調節企業環境行為,引導企業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實現五大功能區科學發展。
(四)堅持“誰保護,誰受益”。在努力實現全市城鄉環境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同時,加大對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髮展區環境保護資金投入、財政轉移支付、生態補償力度,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環境保護政策

(一)都市功能核心區。
以提升環境質量和保障舒適人居環境為目標。工業項目“只出不進”,污染物排放總量“只減不增”,著力解決大氣、水和噪聲污染等突出環境問題,打造“兩江四岸”濱水景觀,展現美麗山水城市風貌。
1.生態紅線管控。將區域內重要生態屏障、重要生態斑塊及“兩江四岸”消落帶濕地劃定為生態紅線保護區域。制定生態紅線管制要求,嚴格控制長江、嘉陵江岸線開發強度,保護岸線生態廊道。
2.新建項目環境準入。禁止新建、擴建除樓宇工業外的工業項目。禁止新建工業用涉及Ⅰ類、Ⅱ類放射源和甲級非密封工作場所的核技術利用項目。禁止布局不符合“兩江四岸”規劃設計景觀要求的項目。禁止新建、擴建各類現貨批發市場和一般性物流項目。220kV及以下新建變電站宜採用戶內式,線上路走廊選擇困難的情況下,優先採用地下線纜形式鋪設。在長江魚嘴以上江段及其一級支流入口上游20公里、嘉陵江及其一級支流入口上游20公里、集中式飲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範圍內的沿岸地區(指江河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陸域一側1公里範圍內,下同),禁止新建、擴建排放重金屬(指鉻、鎘、汞、砷、鉛五類重金屬,下同)、劇毒物質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工業項目。
3.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以治為主,實現區域內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減少。全面整治累積性污染,限期淘汰污染企業,高標準建設和管理城市污水管網等環境基礎設施,大幅減少城市生活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只降不增,鼓勵排污指標向城市發展新區流轉。利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大力推進既有建築和道路照明設施等的節能改造。
4.環境標準與環境技術政策。建立以人群健康為導向的環境標準和污染防治技術支撐體系。嚴格執行國家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重慶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主城區排放限值”。實施最嚴格的機動車排氣、餐飲油煙、揮發性有機物和建築工地揚塵及噪聲等領域的污染防治技術標準,適時發布相關先進適用技術指南。城鎮建成區新建建築逐步強制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5.環境監管。加強對大氣污染和噪聲污染的環境監管,將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聲環境質量達標納入環境保護重點考核內容。完善區域空氣品質監測、監控及預警平台建設,增強區域PM2.5等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能力,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加強湖庫水質監控,推進8個湖庫綜合整治。嚴格實施環境污染搬遷企業舊址土壤污染風險評價和修復。鞏固環境監測、監察、應急、信息、宣傳教育、輻射等監管能力標準化達標建設成果。
6.環境經濟政策。對控制大氣污染的清潔能源利用、黃標車淘汰、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等項目給予財政補貼。逐步將揮發性有機物、施工揚塵納入排污費徵收範圍。逐步建立揚塵污染防治保證金制度。積極推動綠色信貸,重點支持“退二進三”、建築節能、新型建材、降噪減振等項目。
(二)都市功能拓展區。
以持續改善環境質量,保護好“四山”城市生態屏障和“兩江”等水域生態廊道為目標,加大對大氣、水環境的治理力度,打造現代高品質生態宜居城。
1.生態紅線管控。將縉雲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森林公園核心區、“四山”禁建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重要生態區域劃定為生態紅線保護區域。加強對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的生態環境監管。
2.新建項目環境準入。除必須單獨選址的項目外,新建工業項目全部進入工業園區或工業集中區,且必須符合全市產業發展規劃,工業園區和工業集中區以外的企業加快實施“入園進區”,不得在原址實施單純增加產能的技改或擴建項目。新建、改擴建項目應基本達到清潔生產國際先進水平。
禁止新建、擴建使用煤、重油等燃料的工業項目。禁止建設冶煉、水泥、採石、磚瓦窯及粉磨站等大氣污染嚴重的項目。禁止新建造紙、印染、化工等水污染嚴重的項目。在長江、嘉陵江沿岸地區禁止建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及環境安全風險大的項目。禁止新建、擴建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限制新建、擴建垃圾焚燒項目。嚴格控制建設涉及工業用Ⅰ類、Ⅱ類放射源和甲級非密封工作場所的核技術利用項目。在集中式飲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範圍內的沿岸地區,禁止新建、擴建排放重金屬、劇毒物質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工業項目。
3.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通過區域內排污交易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增減掛鈎”,實現增產不增污。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積極化解過剩產能,引導污染企業逐步退出,完善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等環境基礎設施,壓縮污染物排放存量,為新興產業騰出排污總量指標。區域內所有新建工業項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主要通過區域內排污交易獲得,鼓勵排污指標向城市發展新區流轉。利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大力推動既有建築和道路照明設施等的節能改造。
4.環境標準與環境技術政策。建立促進產城融合、宜居宜業的環境標準和污染防治技術支撐體系。嚴格執行國家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重慶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主城區排放限值”。機動車檢測執行嚴格的地方限值。新建、改擴建工業項目廢水排放從嚴執行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並實施先進適用的製造業污染防治技術指南。推動城鎮建成區新建建築逐步強制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5.環境監管。加強對大氣污染、飲用水源地和工業企業的環境監管,將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水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重點考核內容。完善區域空氣品質監測、監控能力和預警平台建設,增強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能力,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推進22條次級河流及48個湖庫綜合整治,建立跨區域河流、湖庫、飲用水源地等的長效管理機制。加強對大型批發市場、物流園區和場站的噪聲及機動車污染監管。提升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標準。
6.環境經濟政策。加大排污費徵收力度,對高能耗、高水耗及超排放濃度、超排放總量的企業實行懲罰性收費。研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保證金制度。逐步將環境風險高、社會影響大的行業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範圍。積極推動綠色信貸,重點支持“退二進三”、淘汰落後產能、節能減排、次級河流和湖庫綜合整治、生態恢復(修復)等項目。實施“綠色證券”政策,對擬上市企業實施嚴格的環保審查,對已上市企業進行環境績效評估並加大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力度。制定禁止、限制類出口退稅商品清單和加工貿易商品目錄,嚴格控制進口廢物加工利用項目。
(三)城市發展新區。
以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科學利用環境承載力,嚴格執行環保負面清單制度,加快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強化污染治理,保護長壽湖、玉灘湖等重要濕地生態系統,提高區域發展的生態環境容量,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大產業集聚區和現代山水田園城市。
1.生態紅線管控。將金佛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森林公園核心區、重要水源地等重要生態區域劃定為生態紅線保護區域,維繫功能區域的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生態功能,嚴格執行生態功能紅線管制制度。
2.新建項目環境準入。除必須單獨選址的項目外,新建工業項目全部進入工業園區或工業集中區,且必須符合全市產業發展規劃,其中重化工類項目必須進入化工園區。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達到清潔生產國內先進水平。
區縣城區禁止新建、擴建使用煤、重油等為燃料的工業項目。禁止在集中式飲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範圍內的沿岸地區新建、擴建排放重金屬、劇毒物質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工業項目。在主城區主導風上風向 20 公里、其他方向5公里範圍內禁止新建燃煤電廠、水泥、鋼鐵冶煉等大氣污染嚴重的項目。在區縣中心城區及其主導風上風向20公里、其他方向5公里範圍內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周邊3公里範圍內,禁止新建燃煤電廠、水泥、鋼鐵冶煉等大氣污染嚴重的項目。
3.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域內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增減不掛鈎”,建立與區域環境承載力相匹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管理體系。推進區域環境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通過集中治理、提標改造、大力推進養殖污染治理等措施,為工業化、城鎮化發展提供排污總量指標。鼓勵從區域外購入排污指標。利用契約能源管理模式大力推動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
4.環境標準與環境技術政策。建立與區域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相適應的環境標準和污染防治技術支撐體系。合川區、江津區、璧山區的26個鄉鎮執行重慶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影響區”對應排放限值,其他區域執行“其他區域”對應排放限值。化工園區及化工企業執行重慶市化工園區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農產品加工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與環境技術指南,支持農業現代化發展。推動城鎮建成區新建建築逐步強制執行綠色建築標準。
5.環境監管。加強對工業園區、重點工業企業、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重要水域的環境監管,將工業污染、農業面源污染以及城鎮生活污染治理納入環境保護重點考核內容。加強園區環境風險、危險廢物監控,增強環境風險監控預警能力。推進“市―區縣―園區(企業)”“園區―企業―設施”2個三級環境風險防範體系建設。建設化工園區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完善本區域與都市功能核心區和拓展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加強重點產業特徵污染物監測能力建設,提升環境監管能力。
6.環境經濟政策。對污水、污泥、垃圾和工業固(危)廢處理等環保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項目予以補貼。對完成總量減排任務的污染治理項目實行“以獎代補”。積極實施脫硫電價、脫硝電價等鼓勵政策,制定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行業懲罰性的電價、水價政策。推動長壽、涪陵化工園區及區域內電鍍園區等化工類、涉重金屬類和其他高環境風險類企業參加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支持企業上市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實施積極的環保投融資政策,開展貸款貼息和擔保,支持清潔生產技術產業化,推進污染治理設施、排污權抵押貸款和融資服務。推進政府購買環保服務,鼓勵發展環保服務總承包和特許經營模式,鼓勵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四)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髮展區。
以加強三峽庫區水環境保護和武陵山區生態環境保護、提高生態服務功能和增加生態產品供給為目標,加強生態涵養、生態修復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打造沿江綠色生態走廊,建設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全國水資源戰略儲備庫和全國重要生態功能區。
1.生態紅線管控。將武隆喀斯特世界自然遺產等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森林公園核心區、重要水源、濕地等重要生態區域劃定為生態紅線保護區域,維繫三峽庫區水源涵養重要區、秦巴山地水源涵養重要區和武陵山山地生物多樣性保護重要區的生態功能,確保生態紅線區域面積不減少。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紅線管控區監管制度,強化對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的生態環境監管。全面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石漠化防治和礦山廢棄地生態修復。
2.新建項目環境準入。堅持“面上保護、點上開發”,重點支持增強生態涵養與生態保護功能的項目。除必須單獨選址的項目外,所有新建工業項目全部進入工業園區,且必須符合全市產業發展規劃,嚴格控制工業園區的規模和產業門類。新建、改擴建工業項目不得低於清潔生產國內先進水平。
禁止建設可能破壞生態涵養與保護功能的項目。墊江縣、梁平縣禁止新建、擴建化工(精細化工除外)、造紙、印染、合成製藥等水污染重的項目。集中式飲用水源取水口上游20公里範圍內的沿岸地區,禁止新建、擴建排放重金屬、劇毒物質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工業項目。在區縣(自治縣)中心城區及其主導風上風向20公里、其他方向5公里範圍內和鄉鎮政府所在地及其周邊3公里範圍內,禁止新建燃煤電廠、水泥、鋼鐵冶煉等大氣污染嚴重的項目。
3.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防治結合,減少存量,嚴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實現區域內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縮減。通過污染治理、淘汰落後產能及人口轉移等方式削減污染物存量,保障新建項目對排污指標的需求。鼓勵排污指標向城市發展新區流轉。
4.環境標準與環境技術政策。建立促進生態保護和環境友好型特色產業為導向的環境標準和技術支撐體系。執行重慶市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其他區域”排放限值。萬州化工園區及化工企業執行重慶市化工園區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分散式生活污水處理污染控制標準、小村鎮生活污水及垃圾處理污染控制標準。制定畜禽養殖污染控制標準和支持生態產品供給和特色效益農業發展的地方環境標準。發布水污染防治等相關實用環保技術指南。
5.環境監管。加強對水環境安全、水源涵養、生態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工業園區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等的環境監管,將生態建設成效、水環境質量改善和環評制度執行情況納入環境保護考核重點內容。加強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流域水環境自動監測和水質預警平台建設。強化萬州和黔江工業園區的監管,加強秀山縣、城口縣和石柱縣重金屬污染風險防範。加強區域遙感監測及影像解譯、數據核查及分析處理能力建設,增強生態環境質量監控預警能力。加快生態觀測站建設,大幅提升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能力和監管能力。
6.環境經濟政策。加大財政投入,重點支持生態保護、環境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設、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和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建立市級生態補償基金,鼓勵引導民間資本和社會資金參與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和重要流域保護的轉移支付力度。制定有機肥使用、秸稈和畜禽糞便等農村廢棄物綜合利用及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的財稅扶持政策。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完善自然資源和生態產品價格體系,建立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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