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

重慶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為推進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規範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人員素質,根據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結合市實際,制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06年7月1日
  • 條數:39條
  • 章數:七章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招聘範圍、條件及程式,第三章招聘計畫、信息發布與資格審查,第四章考試與考核,第五章聘用,第六章紀律與監督,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規範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人員素質,根據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除外。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及公務員流動到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之間流動、企業到事業單位擔任三級職員領導職務、急需引進的高層次或短缺專業人才、海外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第三條公開招聘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公開招聘要堅持政府巨觀管理與單位用人自主相結合,統一規範、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公開招聘在編制限額內,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採取考試與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六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市屬事業單位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會同用人單位成立由人事、紀檢監察人員、職工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工作組織,具體負責招聘工作的組織實施;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的招聘工作由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原則上每季度組織一次,特殊情況可適時組織。

第二章招聘範圍、條件及程式

第九條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人員,不屬於招聘範圍。
第十條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崗位所需的專業、職(執)業資格或技能條件;
(五)應聘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崗位應具有大學專科及其以上學歷,其中應聘少數民族地區鄉(鎮)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崗位,應具有中專及其以上學歷;
應聘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應具有高中(技校)及其以上學歷;
(六)年齡在35周歲及其以下,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有特殊專長的人才經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可適當放寬年齡條件;
(七)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八)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第十二條公開招聘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畫;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身體檢查;
(六)根據考試、體檢、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辦理聘用手續,簽訂聘用契約。

第三章招聘計畫、信息發布與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 招聘計畫由用人單位負責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核定的編制數、缺編數,招聘的崗位及條件,招聘的時間,招聘人員的數額,採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四條市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畫,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並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各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的招聘計畫,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後報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並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市屬事業單位招聘信息由用人單位會同上級主管部門編制,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定。各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招聘信息由用人單位會同上級主管部門編制,經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後,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定。
招聘信息應載明:用人單位情況簡介、招聘的崗位、招聘人員數量及待遇;應聘人員條件;招聘辦法;考試考核的時間(時限)、內容、範圍;報名時間、地點、方法及需交驗的證件;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經審定的招聘信息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於公開招聘報名前10個工作日在重慶人事人才網等媒體上向社會發布;同時,市級各主管部門、各區縣(自治縣、市)及用人單位應通過其他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十六條報名和資格審查。市屬事業單位招聘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會同用人單位組織報名並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招聘人員,由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報名並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對符合資格條件的應聘人員,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其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七條招聘崗位人數與實際報名人數未達到1:3比例的,除特殊崗位和急需短缺人才外,相應遞減招聘崗位人數至規定比例。

第四章考試與考核

第十八條 考試考核主要測試應聘者必需的綜合知識和與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九條考試分為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每科分值滿分為100分。
職員崗位公共科目為《綜合基礎知識》,專業科目為《管理基礎知識》;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公共科目為《綜合基礎知識》,專業科目測試內容為本專業(行業)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工勤人員崗位公共科目為《綜合基礎知識》的部分內容,專業科目測試內容為本崗位的基本知識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條公共科目測試及職員崗位專業科目測試,以閉卷方式進行。考試大綱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考試的命題、制卷、閱卷等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負責;具體考試考務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組織實施。
市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工勤人員崗位的專業科目測試,由用人單位會同上級主管部門確定內容並組織實施,也可委託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工勤人員崗位的專業科目測試,由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確定內容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面試。考試成績公布一周后組織實施。市屬事業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會同用人單位組織;各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由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
面試根據實際需要可採取答辯、結構化面試、情景模擬、實際操作等多種方式進行。面試分值為100分,面試成績當場公布。面試成績未達到60分者,不得確定為體檢人選。
擬招聘崗位人數在10人以上的按1:1.5的比例、在10人以下的按1:2的比例,根據考試分數從高到低依次確定面試人選。面試人選達不到上述比例的,相應遞減招聘崗位人數。
第二十二條體檢。體檢人選按照實際招聘崗位人數等額組織。市屬事業單位擬招聘人員的體檢由上級主管部門會同用人單位組織實施,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擬招聘人員的體檢由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體檢的項目、標準,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體檢標準出台之前,參照國家人事部頒布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執行。招聘崗位對應聘者體質有特殊要求的,體檢可在考試前進行。
體檢人選根據筆試與面試成績之和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體檢不合格的,其缺額根據筆試與面試成績之和的高低順序依次遞補。
第二十三條 考核。市屬事業單位體檢合格的應聘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會同用人單位、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體檢合格的應聘人員由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以及有無需要實行崗位任職迴避等情況進行考核,並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複查。
第二十四條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博士學位的人員,以及具有碩士學位應聘主城9區以外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的人員,經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五章聘用

第二十五條經用人單位負責人員集體研究,按照考試、體檢、考核結果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第二十六條市屬事業單位擬招聘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用人單位在適當範圍內進行公示,區縣(自治縣、市)事業單位擬聘人員由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在適當範圍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天。
第二十七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擬聘用人員,由用人單位提出擬聘用意見,填寫《重慶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審批表》和《重慶市事業單位擬聘用人員名冊》送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各區縣(自治縣、市)批准的聘用人員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經審批同意聘用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按照《重慶市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實施辦法》(渝府發〔2003〕37號)的規定簽訂《重慶市事業單位聘用契約書》,確立人事關係,完善聘用手續。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試用期一般為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契約期限內。
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試用期內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或發現隱瞞聘前病史且身體條件不符合崗位要求的人員,取消聘用。

第六章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人員之間以及受聘人員之間有上述親屬關係的,一般不得應聘同一部門的崗位。
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本辦法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對事業單位不按本辦法聘用的人員,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不予核定工資,其聘用關係無效。
第三十三條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違反本辦法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聘人員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辦法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契約,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需要招聘外國國籍人員的,須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聘。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統一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審批檔案或《重慶市人員調動入戶通知》,到戶籍管理機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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