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試行辦法

為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提高我市事業單位人員素質,由西安市人事局發布《西安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試行辦法
  • 時間: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試行
  • 城市:西安市
  • 目的: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提高我市事業單位人員素質,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和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2005]第6號)以及陝西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已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除外。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三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要堅持政府巨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實行統一規範、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須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定的年度增人計畫內進行。
第五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可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採取考試、考核等方法進行。一般每年進行兩次,具體時間另行安排。
第六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政府所屬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綜合管理、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區、縣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按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的方案和授權,組織區、縣所屬事業單位的公開招聘工作。
第七條 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具體指導下,組織、協調、監督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
第八條 事業單位應成立由本單位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工會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聘用工作組織,負責招聘計畫的擬定及聘用工作的實施;人數較少,組建聘用工作組織有困難的事業單位,可以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招聘範圍、對象與條件

第九條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和國家政策性安置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第十條 事業單位通過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主要是指根據事業發展所需要的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大中專畢業生、職校技校畢業生、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工勤人員(統稱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文化程度和業務能力;
(六)具備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因行業、專業或崗位對受聘人員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事先在招聘計畫中說明,但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或要求。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不得擅自聘用未與原單位解除(終止)聘用(勞動)契約的人員和自動離職的人員。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招聘外國國籍人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招聘程式與資格審查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畫和工作方案;
(二)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身體檢查;
(六)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簽訂聘用契約,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適當簡化上述程式,但必須履行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申報招聘計畫與發布招聘公告程式。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招聘計畫與工作方案:
(一)用人單位根據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於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增人計畫,填寫《招聘計畫表》,經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區、縣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特殊需要的可作補充計畫。
(二)市屬事業單位的招聘工作方案由各事業單位提出,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申報。區、縣屬事業單位招聘工作方案由區、縣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制定並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三)招聘方案經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後,通過媒體以及其它方式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內容包括:用人單位情況簡介及招聘崗位、專業、人數、資格條件及待遇;招聘辦法;考試、考核的內容、範圍和時間;報名方法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八條 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期限未滿或者正在接受審查的人員,處於刑事處罰期間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人員,不接受其報名申請。

第四章

考試、體檢與考核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辦法,主要測試應聘人員所必須的公共基礎知識、專業知識以及適應崗位要求的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事業單位招聘工勤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第二十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內容主要涉及政治理論知識、法律知識、職業能力和其他相關知識。專業科目內容主要涉及專業基礎知識和其它適應崗位要求的業務知識。面試主要測試應聘人員適應崗位要求的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一條 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的考試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在考試中所占比重,根據招聘崗位的類型、專業特點確定。
第二十二條 為了體現公平競爭,報考同一崗位的招聘人數應與應聘人數之比不能低於1:3,達不到這一比例的,原則上取消該招聘計畫或進行專業調整。特殊行業引進急需人才除外,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的考試結束後,按1:3的比例確定參加面試人員。
第二十四條 面試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用人單位和其上級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面試工作組織由用人單位負責公開招聘工作的代表和領導,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代表和領導,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紀檢監察等部門有關人員,以及專家學者等組成,面試考官一般57人。
第二十五條 面試結束後,根據應聘者的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則,每個崗位按1:1的比例確定體檢對象。
第二十六條 筆試和面試成績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通過媒體及其它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具有碩士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我市急需的特殊人才,以及因涉密不宜公開招聘等特殊崗位人員,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後,可採取考核、面試和實際操作等方式進行招聘。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引進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市有突出貢獻專家、省“三五人才”第一、二層次人選等高層次人才,可採取上級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直接考核方式招聘,考核結果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確認後辦理聘用手續。
第二十九條 體檢須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除行業有特殊要求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
第三十條 考核和體檢由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招聘單位組織進行。事業單位要對通過考試和體檢合格的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複查和考核。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
第三十一條 對考核、體檢不合格者,招聘單位不得聘用。空缺的名額,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後,按成績排名順序依次遞補。

第五章

聘 用

第三十二條 招聘單位根據考試、體檢、考核結果,擇優確定擬聘用人員名單,擬聘用人員名單應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7至15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對公示後無問題的人員,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西安市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錄取通知書》。用人單位與擬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契約,聘用人員持《西安市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錄取通知書》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通過公開招聘聘用的工作人員應根據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有關規定與聘用單位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聘用契約》,並在30日內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鑑證、備案。新招聘的工作人員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契約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行迴避制度。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應當在發布《招聘公告》的同時,公布監督部門及監督舉報電話、信箱。
第三十八條 招聘工作應當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有關部門和民眾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對於試題的編制、封存、保管、傳遞、交接、拆封等,應當按密件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本辦法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對有下列違反本辦法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聘人員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試題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辦法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契約,予以清退。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根據其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根據人事爭議仲裁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招聘工作經費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解決,不足部分可參照有關規定向考生收取或由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第四十四條 招聘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可參照中組部《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和本辦法辦理。
第四十五條 各區、縣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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