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年勝

鄭年勝

鄭年勝,男,原廣東省佛山禪城區原區委常委、祖廟街道原黨工委書記,因涉嫌挪用公款一個億,受賄2510萬元,而於2012年5月21日在高明法院受審。同年7月25日下午,(廣東)佛山中院對鄭年勝腐敗案作出一審判決:鄭年勝挪用公司資金、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受賄罪,數罪併罰,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涉及案件,挪用動遷款,受賄,庭審現場,犯罪處罰,最新進展,

涉及案件

挪用動遷款

2011年5月,時任佛山市禪城區祖廟街道黨工委書記兼名鎮管委會主任的被告人鄭年勝與沿海公司佛山分公司總經理劉某兵合謀,決定將沿海公司與管委會下轄的佛山古鎮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共管賬戶中專項用於征地、動遷、安置等工作的1億元人民幣的資金挪作它用,謀取非法利益。
而在這一過程中,鄭年勝因為職務之便,讓劉某兵獲得了3000萬資金的使用權。劉某兵許諾支付鄭年勝410萬元好處費,並按照鄭年勝的要求先後將160萬匯入鐘明琛、景德鎮甘林大酒店及景德鎮市海納林業開發有限公司的帳戶。
法庭上的鄭年勝法庭上的鄭年勝
在此事件中,鄭年勝被控挪用公款和受賄兩項罪狀。
證人劉某兵、陳某鋒等人的證言均支持控方指控,鄭年勝本人也承認確有其事。但鄭年勝在庭審中辯稱,首先提出挪用1億元的並非自己,而是劉某兵。另一方面,鄭年勝認為對其指控的受賄數額上也有出入,他自己並沒得到410萬的好處費,實際數額只有160萬元。同時,鄭年勝仍然辯稱,此事是劉某兵首先以購買和贈送瓷器的名義提出,並非自己主動索取。

受賄

2005年,時任佛山市順德區陳村鎮鎮長的被告人鄭年勝,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使鄭某茂順利得到陳村鎮莊頭村800餘畝集體用地的使用權,同時,鄭年勝還積極為鄭某茂招商引資。為此,2005年12月,被告人鄭年勝向鄭某茂索要1200萬元好處費,鄭某茂按照鄭年勝的要求將錢匯入某旅行社的賬戶。
庭審中,鄭年勝一反在偵查機關作出的供述,一度漲紅著臉,情緒激動地否認自己曾從鄭某茂處索要1200萬元好處費,並稱該資金實為鄭某茂為“盤龍峽項目”而向廣東某旅行社入股的資金,自己只是在2005年時任順德陳村鎮鎮長期間幫助促成入股而已。
對於1200萬元的指控,鄭年勝稱“沒有意見”。但在21日的庭審中,鄭年勝依舊不遺餘力地為自己辯護著,他認為鄭某茂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並非自己一手造成,而自己也並沒幫助其招商。
三次受賄900萬元
2011年2月,時任佛山市禪城區祖廟街道黨工委書記的被告人鄭年勝,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向廣東星星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葉某斌許諾,可幫助其將季華路旁的“順德公”地塊連片開發,並且提高該地塊的容積率。為此,2011年3月至5月,鄭年勝先後三次向葉某斌索要總計900萬元好處費,葉某斌按照鄭年勝的要求先後將錢匯入佛山聖帝之翡翠珠寶有限公司、曹園花及陳某雲的賬戶。
辯解中,口乾舌燥的鄭年勝扶著黑框眼鏡請求法庭給自己一瓶礦泉水,並挺直腰桿側目傾聽公訴人的指控。鄭年勝一一分辨稱,這900萬元中,有300萬元是嶺南新天地大股東給小股東的借款。而對另外的300萬元,他強調說,雖然自己曾挪用過一部分,但大部分是他人用作購買名貴瓷器的資金,而最後的那筆300萬元則是葉某斌劃給他人籌備畫展的費用。鄭年勝當庭反覆強調說,嶺南新天地南門樓項目確有其事,自己一直是“一心一意”為項目籌劃,並未直接向葉某斌索要這900萬元作為好處費。
律師辯護意見鄭年勝全部退贓,請求依法從輕判決鄭年勝的辯護律師,廣東粵通律師事務所肖律師認為鄭年勝不構成挪用公款罪。其觀點一是涉案款項是沿海地產公司所有,不屬於公款,鄭年勝的行為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解釋中規定的情形,同意轉出款項是經街道集體決定的,而且權利人沿海地產公司審批同意,不應認定為犯罪。對於同一行為同時認定為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是對於同一行為的重複評價。
觀點二是關於受賄罪中250萬元屬於犯罪未遂;第三是鄭年勝在被雙規前坦白了涉案情況;第四,其本人全部退贓,未造成經濟損失;第五是鄭本人認罪悔罪,據此請法院依法從輕判決。

庭審現場

形象大變黑瘦落魄 當庭大翻供
2012年5月21日上午10時,佛山中院對佛山祖廟街道原黨工委書記鄭年勝因涉嫌挪用公款、貪污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由於實行異地羈押,佛山中院將庭審設定在高明法院進行。庭審至昨日下午6時許結束,並未當庭宣判。
往日白白胖胖的鄭年勝,如今變得又黑又瘦,西裝革履換成黃色囚服。他手戴手銬,非常落魄。
庭上,鄭年勝從一開始就表明了自己的態度,否認所有指控罪名。“一個億是海洋公司的款項,不是公款,因此不構成挪用公款罪。”“1200萬是鄭×茂拿來投資的,他拿這筆錢出來並不是要送給我。”“900萬是公對公的借款,是星×公司借給沿海公司的。”“160萬中有60萬是劉×兵叫我買瓷器的,有100萬是給周某到北京市辦一個畫展,我只是幫人籌這錢。”對於佛山市檢察院指控的一宗挪用公款罪的事實,以及三宗受賄罪的事實,鄭年勝都以各種各樣的理由否認了。
在庭上,鄭年勝拼了命地為自己辯護,以至有時法官和檢察官問一句話,他就能引申出眾多與案子並不相關的細節,有時檢察官說“好了”,他還一直在喋喋不休。最後主審法官忍不住制止:“被告人,你說話的時候要針對事,要有條理,知道嗎?”鄭年勝連忙說“好好好”、“對不起”……
被指花200萬給成都的情婦買車買房
公訴人在證言階段曾提到,鄭年勝將一部分所得贓款共約200萬元,給了自己在四川成都的情婦唐×淑,供她買房、買車和買翡翠等首飾。根據證言,鄭年勝向鄭×茂索要了 1200萬元好處費,其中約有200萬元,用於給他的情婦唐×淑在成都購買房子,其中70萬元買了車,剩餘用於其他開銷。
而唐×淑的母親袁某也在證言中承認,“2008年,我女兒介紹鄭年勝給我認識,後來我聽我女兒說,鄭年勝劃了200萬元到她賬戶上,給她用於買房買車。”她還說:“我還用剩下的在工行買了理財產品。”

犯罪處罰

鄭年勝,涉嫌挪用公款、受賄案,2012年5月21日在高明法院受審。同年7月25日下午,(廣東)佛山中院對鄭年勝腐敗案作出一審判決:鄭年勝挪用公司資金1億元歸個人使用,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510萬元(其中250萬元屬於犯罪未遂),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數罪併罰,判處鄭年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鄭年勝
他還被指控曾花費200萬元,給自己在四川成都的情婦買房、買車和買翡翠等首飾。

最新進展

2012年7月25日下午,佛山中院對禪城區祖廟街道原黨工委書記、佛山名鎮管委會原主任鄭年勝的腐敗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鄭年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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