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區專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本區獲得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及國外、地區授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可以獲得專利授權資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鄞州區專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條件:獲得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
  • 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 好處:可以獲得專利授權資助
第一章 專利授權資助
第一條
第二條 專利授權資助申領的對象為第一專利權人地址(郵政編碼)在本區轄區內的個人、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資助額度:
(一)國內授權專利:
國內授權專利資助按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兩種分別給予不同標準的資助。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區分,以第一專利權人為準。
1、發明專利。職務發明:每件資助2.5萬元;非職務發明:每件資助1.5萬元。
2、實用新型專利。職務發明:每件資助2000元;非職務發明:每件資助1600元。
3、外觀設計專利。職務發明:每件資助1000元;非職務發明:每件資助800元。
(二)國外專利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6萬元,其他專利每件資助1萬元(同一件專利申請,最多資助兩個國家或地區)。
(三)資助資金每季度發放一次,按照專利權人地址,由所屬鎮(鄉、街道、園區)管理部門代為發放。
第四條 專利權人申領專利授權資助時,應當在所在鎮(鄉、街道、園區)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章 專利示範企業資助
第五條 專利示範企業資助,是指被確定為專利示範企業後可享有的資助。
第六條 不同級別的專利示範企業。資助標準分別為:列入國家級試點企業的,資助25萬元;列入國家級示範企業的,在試點企業資助的基礎上,再資助10萬元。列入省、市級專利示範企業的,按市級規定的資助標準給予50%的經費資助;對列入區級專利示範企業的,給予5萬元資助。
第七條 區專利示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區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單位,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產權清晰;
(二)企業經營狀況良好,專利管理機構、專利管理制度、智慧財產權獎酬制度、技術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健全,智慧財產權培訓計畫和培訓方案落實;
(三)企業在近三年中沒有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四)近三年內擁有各類自主授權專利10件以上(其中實用新型及以上專利不少於1件)或擁有自主授權發明專利2件,企業產品年銷售總額500萬元及以上。
第八條 區專利示範企業申報,應提供以下書面申報材料(一式二份):
(一)《寧波市鄞州區專利示範企業申報表》;
(二)工商註冊登記複印件;
(三)近三年授權專利匯總表(見附屬檔案);
(四)企業產品年銷售總額500萬元及以上佐證材料;
(五)企業專利工作總結。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建設、專利信息利用、智慧財產權獎酬規定、智慧財產權培訓、近三年用於智慧財產權的費用;
(六)有關智慧財產權制度複印件(合訂本);
(七)企業在近三年中沒有侵犯他人專利權行為承諾書;
(八)其他。
第九條 區專利示範企業每年3月份申報一次,由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業務科室統一受理。申報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鎮(鄉、街道、園區)歸口管理部門推薦蓋章。
第十條 認定(評審)工作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委託中介機構)組織執行。
第十一條 對通過評審的企業,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業務科室提出建議名單,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核。
第十二條 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討論審核的專利示範企業名單,按要求提交上級審定、公示,並會同財政部門聯合編制項目檔案下發。
第三章 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資助
第十三條 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資助,是指在我區的企業單位利用自主專利技術從事產業化活動中,根據其產業化規模,並達到一定銷售額後,給予銷售額度1%的獎勵,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區科技政策規定的最高上限。
第十四條 申報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資助的專利技術,應當是在申報前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且該專利技術產品從該項專利授權當月或次月起計,在12個月裡連續累計銷售額達到500萬元(含)以上的;
第十五條 申報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資助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單位,財務獨立核算;
(二)擁有自主獨立專利權;
(三)近三年內未侵犯他人專利權;
第十六條 申報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資助的企業,應先通過“寧波市科技項目申報管理系統”申報,申報受理後,應提供以下書面申報材料(一式二份):
(一)《寧波市鄞州區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資助申請表》
(二)工商註冊登記複印件;
(三)專利證書及說明書扉頁複印件;
(四)專利技術產品銷售台帳(見附屬檔案);
(五)近三年內未侵犯他人專利權承諾書;
(六)其他。
第十七條 資助申請時間。申請單位在該項專利授權當月或次月起計,滿12個月時即可申報。
第十八條 申報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鎮(鄉、街道、園區)歸口管理部門推薦蓋章,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業務科室統一受理。
第十九條 申報受理後,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將對所申報的項目,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核(評估)。
第二十條 對通過審核(評估)的項目,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業務科室提出資助方案,並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核。
第二十一條 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討論審核的項目資助方案,按要求提交上級審定、公示,並會同財政部門聯合編制項目資金檔案下發。
第四章 專利維權資助
第二十一條 專利維權資助。是指在我區的企業法人單位,為維護自主專利技術權利不被他人侵犯,而進行一系列獨立的法律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差旅費、檢索和諮詢費、律師費、訴訟費、資料費等,根據其實際所支出的費用,給予一定額度的資助。
第二十二條 申報專利維權資助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註冊登記,財務獨立核算、產權清晰;
(二)該專利權人為企業法人單位;
(三)獨立擁有該項專利權;
(四)專利維權已終結,法院判決(調解),並勝訴;
(五)專利維權過程中,所支出的費用達到5萬元(含)以上。
第二十三條 專利維權資助標準。按核定後的費用總支出額,給予30%資助,單項最高資助上限50萬元。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維權資助的企業,應提供以下書面申報材料(一式二份):
(一)《寧波市鄞州區專利維權資助申請表》
(二)工商註冊登記複印件;
(三)專利證書及說明書扉頁複印件;
(四)專利維權勝訴司法佐證材料;
(五)專利維權中所支出的費用清單;
(六)其他。
第二十五條 資助申請時間。申請單位在該項專利維權過程終結後,即可申報。
第二十六條 申報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鎮(鄉、街道、園區)歸口管理部門推薦蓋章,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業務科室統一受理。
第二十七條 申報受理後,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將對所申報的該項資助,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審核(評估)。
第二十八條 對通過審核(評估)的申報,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業務科室提出資助方案,並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核。
第二十九條 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核的資助方案,按要求提交上級審定、公示,並會同財政部門聯合編制項目資助檔案下發。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條 對於建立專利預警機制、專利資料庫建設等的補助,按“一事一議”和績效目標管理責任書約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凡弄虛作假,套取政策資助資金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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