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說明
即“
國”和“
野”對立的制度。
西周、
春秋時,周王和
諸侯的國都及其四郊以內地區,叫做“國”,分設若干“
鄉”,居住者叫“
國人”。四郊以外的地區為“野”,分設若干“逐”或“屬”,居住者叫“
野人”或“
庶人”。《周禮》有六鄉、六逐的制度。《
書·費誓》謂
魯國有三郊(三鄉)、三逐。《
國語·齊語》謂
管仲治齊,分國中為二十一鄉,分“鄙”(野)為五屬。“國人”有議論諮詢
政事的權利,納軍賦、服
兵役的義務。“庶人”是被
奴役的農業生產者。國、野(鄉、逐)對立的制度,約在春秋中葉以後,漸被廢棄,各地區在時間上先後出入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