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遂制度

鄉遂制度:西周時期的地方基層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遂制度
  • 類型:詞語
  • 分類:古代詞語
  • 類別:制度
  • 朝代:西周
  • 定義:西周時期的地方基層社會組織
簡介,詳情,

簡介

鄉遂制度:西周時期的地方基層社會組織。鄉是國人居住之地,遂為野人居住之所。國的範圍指國都及共近郊,劃分為若干鄉採用五家為比,五比為閭,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比、閭、族、黨、州、鄉)。邊遠農村地區衽遂制,即“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贊,五贊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鄰、里、贊、鄙、縣、遂)分別設“鄰長、里胥、贊師、鄙正、縣長和遂大夫”。基層行政組織的藍本。

詳情

鄉遂制度即“國”和“野”對立的制度。西周,春秋時,周王和諸侯都城及四郊以內地區,稱“國”,“國”中之人稱“國人”;四郊以外的地區稱“野”,“野”的居住者稱“野人”,或稱“庶人”,“野”一作“鄙”,故又稱“鄙人”。“周禮”有六鄉,六遂的制度,指周王直屬有“有”分為六鄉,直屬的“野”分做六遂。鄉以下分州,黨,族,閭,比。遂以下分縣,鄙,酇里,鄰。“書‧費誓“謂魯國有三郊,三遂,”郊“即”鄉“異名。”國語‧齊語“謂管仲治齊,分”國“為二十一鄉,六個工商鄉,十五個士鄉,士鄉分連,里,軌,五鄉一帥。按周每鄉是一萬二千五百家,亦即以一萬二二千五百人為一軍,管仲以二千家為一鄉,五鄉組成一軍,每軍一萬人。名稱,戶數略異建制等級則一致。管稱“國”以外地區為“鄙”,“鄙”分五屬,屬下分縣,鄉,卒,邑。分“國”和“野”是因為“國人”和“野人”身分不同。“國人”有權議政,亦有納軍賦,服兵役義務。“野人”是被奴役的農業生產者。國野對立的制度,自春秋中葉,逐漸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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