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約(漢語詞語)

鄉約(漢語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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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1)指在鄉里中訂立的共同遵守的規約。

《宋史·呂大防傳》:“嘗為鄉約曰:凡同約者,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

(2)指奉官命在鄉里中管事的人。

《儒林外史》第六回:“族長嚴振先,乃城中十二都的鄉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約
  • 拼音: xīang yuē
  • 注音: ㄒㄧㄤ ㄩㄝ
  • 基本釋義:鄉規民約、明清時鄉中小吏
基本含義,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民族調查與研究
鄉約”是鄰里鄉人互相勸勉共同遵守,以相互協助救濟為目的的一種制度。
通過鄉民受約、自約和互約來保障鄉土社會成員的共同生活和共同進步是一個理想。回顧鄉規禁約理想的歷史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到周代。《周禮·地官·族師》曰:“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人為聯,四閭為族,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
中國最早的成文鄉里自治制度,有可能是北宋學者呂大鈞呂大臨等幾兄弟於北宋神宗熙寧九年(1076年)制定的“呂氏鄉約”(原名藍田公約)。這個鄉約的四大宗旨是使鄰里鄉人能“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它的內容十分豐富,約規包含四大項: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呂氏鄉約在關中推行沒有多久,北宋被金人所滅,呂氏鄉約曇花一現,很快被人遺忘。
南宋後,朱熹重新發現了這個鄉約,據此編寫了《增損呂氏鄉約》,再度使呂氏鄉約名聲鵲起。
到了明代,朝廷大力提倡和推廣鄉約,《南贛鄉約》應運而生,影響最廣。明嘉靖年間(1522~1566),朝廷推廣王陽明之法。“嘉靖間,部檄天下,舉行鄉約,大抵增損王文成公之教。”《南贛鄉約》與《呂氏鄉約》相比,兩者的重要是差異在於:王陽明於1518年頒布的《南贛鄉約》是一個政府督促的鄉村組織,屬官治傳統,《呂氏鄉約》為民眾自動的鄉村組織。
明代發展的一套以鄉約、保甲、社學、社倉為整體性的鄉治系統,到了清代被棄而不用。所以,王蘭蔭曾對我說:清代鄉治不是明代鄉治的發揚光大,而是對《呂氏鄉約》的異化繼承。
現代最早寫出鄉約制度專著的楊開道先生甚至在他的《中國鄉約制度》一書中假設:假使沒有滿清入關和農民起義,“假以時日,整個鄉治或者可以立定基礎,成為中國民治張本。”清代的鄉治是分割的,破壞了鄉治的整體性。鄉約由禮部管轄,單純用來司教化,以宣講聖諭為主。保甲、社倉由戶部管理,專門用來緝盜安民,社學專門用來教養,社倉專門用來救濟。各制度分開,而把明末已經發展完全的一套鄉治體系打亂支解了,鄉約成了宣講聖諭的“講政”,只是一套定期的政治教育而已。
綜上可見,明清以來漢人和滿人推行的鄉治和制定的鄉約,大多明文化,不少帶有官主官治傳統,即按照封建禮義的道德規範,對民眾進行教育和約束。這與廣西少數民族地區,特別是壯族地區歷來流行的鄉治鄉約明顯有別,主要表現在:壯族歷史上的聚集地大多為窮鄉僻壤的山區,歷來為古代社會“封建制”或“郡縣制”或“土司制”鞭長莫及的山村壯寨,古來自發地形成了一套諸如“都老制”或“村老制”或“寨老制”或“頭人制”的傳統社會組織,它們的職能作用與前述龍脊村十三寨頭人制度大同小異。
都老制(亦稱村老制或寨老制)是壯族先民進入父系氏族公社後,祖祖輩輩奉行,一直到1949年前夕依然完整地保存下來的一種村民自我管理制度。都老一類的頭人首要職責是制定和監督執行維護村寨秩序的鄉規民約,即習慣法,以維持村寨生產和生活的正常進行。這些習慣法經過都老或村老或寨老提出和村寨全體成員的討論,擬成條文,寫於木牌或刻碑公布,但大多沒有形成文字,一般以口頭流傳方式做到家喻戶曉。
由此使我連想到民國時期我到融縣考察苗族社會的一些所見所聞。當地苗人頭老舉行“埋岸會議”制定鄉規民約時,大多以口頭方式告知各戶,同樣大都以口頭傳唱或口頭文學方式流傳下來,而非以文字。這些鄉規民約內容十分廣泛,幾乎涵蓋行政制度、權利義務、生產勞動、婚姻嫁娶,倫理規範,宗教祭祀等等,皆反映出當地苗族人民傳統的原始法制思想、社會組織形式和民主政治精神,完全與歷代官府無關,更無絲毫漢文化的影響。
正如苗民口頭傳說那樣:遠古時代苗民已組成部落,那時已有“頭老制度”,此即古老苗歌所唱“千般有頭,萬般有主”。苗民認為:苗族社會最初沒有規約,部落無所適從,社會生產極不安定。為此,頭老們想出一個方法——埋岸會議,民主議定規約,從此苗民部落有約可依,獎罰分明。
這與壯族自原始部落社會成立以來長期流行沿用的都老制或寨老制及其制定的鄉規民約同符合契。否則,歷來處於“天高皇帝遠”的窮鄉僻壤山區的少數民族何以維持長年自我封閉自我循環的社會秩序。民國時期龍脊壯族村十三寨的“頭人制度”及其鄉規禁約、融縣大苗山的“頭老制度”及其埋岸鄉約、大瑤山的石牌制度及其石牌律,完全有可能是少數民族歷史上傳統“習慣法”的沿續和反映,只不過到了近代,少數地區用“漢文”書寫成文,大多數地區仍沿用口頭傳播舊習而已。
可見壯族地區古老的村寨民主自治制度和鄉規民約,遠遠早於漢族的官方和民間鄉約制度,而且內容上絕不遜色,往往將鄉規民約與壯民教育的“道德經”《傳揚歌》融為一體,這就是為何明末清初凡是在《傳揚歌》流行傳唱的桂西壯族地區皆不同程度地有著“都老制”或“村老制”或“寨老制”或“頭人制”存在的原因,顯然這不是歷史的巧合。
(以上摘自黃現璠遺稿《民族調查與研究40年的回顧與思考》(上),載《廣西民族研究》第30~42頁,2007年第3期。)
清末、民初基層官名
白鹿原》中有一段對清未民初時縣以下政權變化的記述:“皇帝在位時的政權機構齊茬兒廢除了,縣令改為縣長;縣下設倉,倉下設保障所;倉里的官員稱總鄉約,保障所的官員叫鄉約。”鹿子霖告訴白嘉軒縣府任命他當了白鹿保障所的鄉約,白嘉軒大惑不解,說:“鄉約怎么成了官名了?”
“鄉約”原本的確不是一種官名,它是中國古時民眾自治下的,一種習相約定的條文規範,就是現時人們常說的《鄉規民約》。
中國歷史上自秦設縣以來,縣級政權機構基本穩定沿襲,至今保留不變。而縣級以下的基層政權機構卻是在不斷變化中,從簡到繁,從鬆散到嚴密,從民間到自治到官方管理逐步演進至今。
古時的社會經濟形態比較簡單,故自秦始,以至到漢、隋、唐皆在縣以下設“里”這種居民組織:先秦時初以8家為鄰,三鄰為朋,三朋為里,《尚書大傳》曾有“古者七十二家為里”的記載;後又有“百家為里”,“廣三百步,長三百步為一里”,“五里為鄰,五鄰為里”的變化;里設“三老”或里君(里尹、里正、里胥)管理;“擇其賢民,使為里君”。“三老”主掌教化,宣講政令,推行政事。基本上是民間形態,主要作用是以儒家道德思想統一和教化民眾,化解爭訟,維護地方治安,協助官方行使政務,這實際就是《鄉約》的前身。
北宋解釋
北宋時,理學極為興盛,藍田理學家呂大鈞與其兄呂大忠呂大防在總結前人基礎上,制定了我國第一部體系完整、操作性強的《鄉約》,《鄉儀》,並親自為“約正”,在家鄉率鄉人演習推廣,教化民眾,以正鄉俗,遂“使關中風俗為之一變”,以至在全國也爭相效仿,迅速推開,並在後來的實踐過程中,逐步將其演變成一種帶有行政色彩的,一定區域內的固定形式。
負責組織管理、講解、執行《鄉約》獎罰的人稱“約長”,“約正”,“約史”,“講約”等,後來又乾脆將這些人直接稱之為“鄉約”;從此以後,“鄉約”就專指負責此事的人了。
《鄉約》始於宋,盛於明,普及於清,延及於民國:其組織形式從最初的“講學”形式到鬆散而不固定的組織狀態,再又逐漸發展成為有組織的固定狀態。負責管理和推演《鄉約》的人,也從最初的純粹“教化民眾”,演變成同時負有一定行政事務的“鄉約”,因而“鄉約”後來也被稱為“官人”中之一類。儘管“鄉約”是一種民間組織,但在維護社會治安,促進社會穩定,統一民眾思想,規範鄉民行為,以及其它政務活動方面都成為一種必不可少的社會力量,起到了歷代官方欲為而不可為的作用,有力地支撐和維繫著長達千年的中國基層政治社會,顯使了強有力的生命力。始終得到歷代官方的認可和支持。
各地《鄉約》的內容和實施方法不盡相同,但一般都能在一定的範圍,有一個適當集中的地方設有“立約所”:“立約所”多在祠堂廟堂、館堂或其它公產房內設定;“立約所”正中案上豎一木牌,上書:“天地神明紀綱法度”等字樣。由民眾公推地方上才品孚人,德高望重,公道正直,熟悉禮儀的人任約長、約正,(後稱“鄉約”)。一般每月(也可根據情況而定)講約演習一次,並設立《記善》、《記惡》、《和處》、《改過》四簿,祥加記錄,集演《鄉約》時對照《鄉約》之規定,實行旌表規罰。儘量依據理學道德思想和皇帝“聖諭”開導教化,促其按照《鄉約》制定的規範準則和朝廷旨意轉化遵行。
明萬曆十九年藍田東鄉柳莊寨(今邵家寨)村民合資修建“約亭”,並鑄“鄉約鐘”一口置於內。上銘宋呂氏鄉約以正鄉俗。村民日常發生的利益衝突,鬥毆爭執,牆界地畔之類多在平時即由“鄉約”調處平息,非重大事件一般不上解縣府;村民中的紅白喜事,婚喪嫁娶,也請“鄉約”按照“禮儀”主持進行;涉及官府公事公務,也由“鄉約”出面應酬接待,配合處理。“鄉約”實際已成為官府與村民間的橋樑,是不拿官薪的民間官吏。到清代,“鄉約”的組織機構已普及到村,並成為定式沿襲到民國。
《鄉約》的組織形式所以能長久不衰,除了得到歷代官方支持外,也代表了民眾冀圖穩定的意願;更與歷代熱心此道的理學家潛心研究,積極倡行有很大的關係。就關中地區而言:繼宋代張橫渠,呂大鈞之後,像明代的高陵王文成,藍田呂文簡,長安馮從吾;清代的周至李顒,三原賀復齋,藍田牛兆濂,興平張元勛等都是熱衷倡行《鄉約》的關中著名人物。
明清解釋
明清時,縣以下已設有鄉、里、甲、這種基屋機構,一般是鄉轄十里,里轄十甲,鄉設吏,專事催征皇糧,其它雜務仍以“鄉約”為主。清朝後期,由於軍務雜差日增,各種徵調及社會事務日趨繁重,僅憑“鄉約”已難以應付。
清廷為便於管轄,始另行劃分行政範圍,在縣以下設倉(有的地方叫操,廒),如當時長安縣稱廒,鹹寧縣稱倉,戶縣稱操,使這種原先均為儲糧之所,遂漸演變為行政機構。廒、倉田賦仍歸里、甲掌管,這種形式一直沿用到民國。
民國初在倉廒以下設保障,保有鄉約,鄉約正式成為基層官員,《白鹿原》中所說的鄉約成了官名便出自於此。民國前中期在重新對土地進行清丈以後,改里甲為糧董,糧董由村民推選,仍專事田賦,與“鄉約”一起義務行使政務。不久又在縣以下設區,區轄倉。
民國中期,國民黨反動當局為對付共產黨,不斷強化基層政權,廢除原區倉糧董制,實行聯保甲制;縣以下設聯保,聯保主任由縣府委派;聯以下設保,保設保長;保下轄甲,甲設甲長。保長多由地方紳士活動賄選,甲長多為輪流當任。
民國後期又一度改聯保制為鄉保制,鄉設鄉公所,保設保公所。也有地方實行區保甲制,不盡相同,這種政權機構到解放後始被廢除。
民國解釋
藍田縣在民國初建時,變知縣為知事,改10房為3科,旋又裁科設局:縣署設有財政局、學務局、建設局;郵政、電報附設在建設局下。民國17年改縣署為縣政府,變縣知事為縣長。
民國4年,全縣按方位劃分東西南北中5區,並以方位為區名。民國20年增設西南,東北2區,始設區公所,建立聯保甲制,即:10戶為甲,10甲為保,10保為聯保;甲設甲長,保設保長;聯保設聯保主任,黨部書記,社訓隊長及保丁多人。其時全縣劃分為7區,24聯保,357保、4885甲。民國22年裁局併科,增設田糧處,秘書處。民國29年實行新制,取消區級機構,設立15個鄉鎮公所和153個獨立保。民國34年,縣政府機構序列有社會科、軍事科、教育科、建設科、財政科、警察局、電話局、郵政局以及其它直屬單位若干個。縣以下基層機構也幾經變化;民國元年,縣署下設5區,區設自治會。
“鄉約”這一自治組織,在民國中期以前這段時間仍在起著明顯的作用。隨著國民黨政權的每況愈下,農村社會動盪,民不安生,持續的抓丁拉夫,催糧派款,徹底衝垮了農村社會的正常秩序,以“教化民眾”為主旨的“鄉約”已無存在之環境,開始逐漸衰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鄉約”實際上已經不復存在,可是人們仍習慣稱村上的頭面人物為“鄉約”。直到1960年前後,還經常聽到農村中對一些喜管閒事的人開玩笑說:“人窩中的‘鄉約’”,足見“鄉約”在中國歷史上作用之大,對人們影響之深。

詳細解釋

1. 猶言鄉規民約。適用於本鄉本地的規約。
《宋史·呂大防傳》:“﹝ 呂氏 ﹞嘗為《鄉約》曰:‘凡同約者,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詞林·鄉紳異法》:“(羅一峯)未幾復官,請告裡居,立鄉約以整頓風俗,其法甚嚴,莫敢不遵。”《儒林外史》第四八回:“(王玉輝)要纂三部書嘉惠來學。 余大先生 道:‘是那三部?’ 王玉輝道:‘一部禮書,一部字書,一部鄉約書。’”
2. 明清時鄉中小吏。由縣官任命,負責傳達政令,調解糾紛。
儒林外史》第六回:“族長 嚴振生 ,乃城中十二都的鄉約。”《老殘遊記》第十五回:“﹝魏老兒﹞連忙跑來看時,卻好鄉約、里正俱已到齊。” 沙汀《丁跛公》:“ 丁跛公是穆家溝的鄉約。”
參考:邊華走進白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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