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規民約

鄉規民約

鄉規民約是中國由鄉村民眾集體制訂,進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並自覺自愿履行的民間公約。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社會公德、平時生產生活關係、貫徹國家政策法令等。其目的是為了加強團結,促進生產。鄉規民約需靠民眾自覺遵守,對違者進行批評教育或適當處罰,但是不得超越法律。制訂鄉規民約不能違反國家法令政策及社會生活準則,否則應予以修改或撤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鄉規民約
  • 簡稱:鄉約
  • 類屬:社會行為規範
  • 指定人:基層社會組織中社會成員
簡介
中國基層社會組織中社會成員共同制訂的一種社會行為規範。又稱鄉約。在城市稱街規民約。最早記載中國禮儀規範的《周禮》中就有鄉里敬老、睦鄰的約定性習俗。明、清兩朝在地方上正式推行“鄉規”、“社約”。歷史上的鄉規民約多是為維護剝削階級的統治地位服務的,但也反映了勞動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傳統的社會美德。如貴州省貴定縣石板鄉臘利寨現存1919年的寨規碑中就有“貧窮患難親友相救”、“勿以惡凌善,勿以富吞窮”、“行者讓路,耕者讓畔”等內容。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廣大民眾建立了一些適合當時需要的鄉規民約,如抗日愛國公約、防奸公約、支前公約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鄉規民約在城鎮和農村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範圍的民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據此,各階層、各地區人民普遍建立起各種文明公約和居民守則。鄉(街)規民約不同於法律,但對法規的實施起著輔助作用。它通過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方式制定,具有廣泛的民眾性;形式多樣,切實具體;以教育引導為主,有獎有罰,已成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實行民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一種有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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