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

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是同一筆交易同時使用信用證和托收兩種不同的結算方式,即銀行信用和商業信用結合運用。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要求,按進口項目金額的百分之幾十開出信用證,在開證條款中規定其餘百分之幾十的貨款由受益人備貨出運後,連同信用證項下的貨運單據,一併委託議付行通過開證行向開證申請人辦理托收。

信用證項下匯票和托收匯票須分別開立,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附有全套貨運單據(含托收單據) 的跟單匯票,而托收項下的匯票則為光票。在使用這種結算方式時,信用證受益人為了及時收妥部分托收貨款,一般都要求進口方在開證條款中加列:“開證行必須在部分光票托收款項收妥後,始能交單。”以制約開證申請人按期交款贖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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