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國際貿易融資

短期國際貿易融資是指借貸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國際貿易融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短期國際貿易融資
  • 外文名:Short-term 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e
  • 本質:融資方式
  • 特點:時間短
融資方式,額度業務,

融資方式

短期國際貿易融資方式主要有信用證打包貸款、出口押匯、票據貼現、銀行承兌、信用證授信額度、進口押匯、買方遠期信用證、信託收據、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等。
(一)信用證打包貸款
打包貸款(packingloan)是出口地銀行給出口商提供的,以後者的正在打包待運的出口貨物及正本信用證(如果有的話)為抵押的,用於打包放款申請書上規定用途的專用貸款。辦理這種貸款,多是在信用證項下,有時也用於托收項下,並且多是以另立專門戶頭由出口商陸續支取的方式來辦理借貸,用於該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的進貨、備料、生產和裝運。可見,打包貸款是銀行對出口商裝運前的融資。
貸款銀行通過審查銷售契約,了解出口商資信,要求其經營良好,履約能力較好,能夠按期、按質、按量完成交貨任務。還要通過審查信用證,了解信用證的使用方式,最好是自由議付信用證,或是指定議付行的信用證時,被指定的議付行應是貸款銀行。
打包放款的貨幣,一般以人民幣為主。特殊情況下,如需支付外匯運費,也可通融發放少量外匯打包放款,貸放金額是信用證總金額的40%~80%,貸款期限為3個月,最長不超過信用證有效期後21天。
申請打包放款的出口商必須將信用證項下單據交給貸款銀行做出口押匯或收妥結匯,貸款銀行即從出口押匯或收妥結匯金額中扣還打包放款本息和其他費用,如有還款不足部分,由貸款銀行從出口商的存款賬戶劃付歸還貸款。
打包放款也有一定的風險,出現下列不正常情況時,將會妨礙打包放款的按期歸還:
(1)出口商獲得打包放款後,不裝運貨物,不交來單據,不使用信用證,致使打包放款長期得不到還款。
(2)出口商獲得打包放款後,如系自由議付信用證時,出口商有可能將單據和副本信用證提交其他銀行請求議付,而其他銀行遷就出口商,不正當地憑副本信用證予以議付,致使打包放款長期得不到歸還。
(3)提交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不符遭到開證行拒付,而使打包放款不能歸還。為了抵禦上述風險,可在貸款契約中明確申明,如果打包貸款逾期不還,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的其他信用證項下出口押匯、收妥結匯貨款或其存款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逾期利息和其他費用,以補償打包貸款不能按期歸還的損失。
(二)出口押匯
1.出口押匯(outward documentary bill purchased)即在途貨物抵押貸款,指出口地銀行給出口商提供的,以後者的裝船提單/CTD及匯票(如果帶匯票的話)的轉讓或抵押為條件的,用於償還前期貸款的專用貸款。它又分為淨額押匯和部分押匯兩種不同形式,淨額押匯是指銀行將信用證項下貨款或托收貨款在預先扣除利息和押匯費用之後的淨額墊付給出口商的押匯行為,多用於議付信用證項下,此時,如果信用證要求匯票的話,則出口商出具匯票時須為議付行為匯票收款人或將匯票背書轉讓給議付行。這裡順便介紹一下所謂議付的概念。議付是商業活動中,後手出於善意,向前手支付對價受讓其單據及/或票據,或者是向前手提供貸款而以其單據及/或票據為抵押等保留追索權的融資行為的統稱。顯然,押匯、押款和我們下面將要述及的貼現等行為均屬於議付行為;部分押匯則是指銀行只墊付部分信用證項下貨款或托收貨款給出口商的押匯行為,即按匯票或發票金額的50%~80%向出口商提供質押信貸,多用於信用證的局外議付或D/P托收項下,此時,如果有匯票的話,則出口商須將?[票作成質押背書抵押給押匯銀行。
銀行在托收項下敘做出口押匯當十分謹慎,應僅限於D/P交單條件,並儘量不做“淨額押匯”而採取“部分押匯”;應了解出口商的資信情況和財務情況是否良好(以防托收失敗時難以追索);應了解這筆貿易的銷售情況、進VI商資信和進口地政局等是否良好。
(三)票據貼現
票據貼現指出口地銀行按一定貼現率扣除貼現息之後的淨額受讓出口商持有的遠期匯票,這種融資方式就叫票據貼現(discount)。一般來說,銀行只貼現經過高資信銀行承兌的遠期匯票,並且其貼現息利率的高低也與匯票承兌人資信的高低有關,匯票承兌人的資信越高/低,貼現率越低/高。
遠期票據通常為銀行票據或有銀行信用擔保的商業票據。由於這類票據的可靠性和流通性較強,所以容易被銀行接受。短期貿易融資項下的貼現業務通常限於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已承兌匯票和跟單托收項下已加具保付簽字的遠期匯票,即在付款人承兌遠期商業匯票的同時,由其往來銀行在匯票上加具保付簽字,對已承兌匯票的到期付款負擔保責任。這種採用保付承兌方式的托收匯票實質上等同於信用證項下的遠期匯票,同樣帶有銀行的信用保證。如果出口商能夠提交出口信用險保單作為抵押,銀行也可以對承兌交單托收(D/A)項下的已承兌遠期匯票敘做貼現,但出口商也必須作出與出口托收押匯情況相同的履約保證,以免發生呆、壞賬時索賠落空。由於銀行對托收項下遠期票據敘做貼現的業務風險較大,所以貼現率稍高於信用證項下遠期票據的貼現率。
出口商要求敘做貼現時,應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銀行審查同意後,按規定的貼現率和融資期限對已承兌遠期票據敘做貼現,將扣除貼現息後的票款付給出口商。銀行待匯票到期時,用收回的貨款沖銷墊款。如發生付款人遲付現象,貼現銀行有權向出口商追收遲付利息;如發生拒付,貼現銀行有權向出口商追索墊款及遲付利息。
(四)銀行承兌
1.為出口商承兌信用額度(1ine of acceptance credit for exporter)指托收項下出口地銀行為出口商承兌其出具的融資匯票,或者是賣方遠期信用證項下付款行(開證行或代付行)為出口商承兌其信用證項下的匯票等融通行為。這裡所謂的“融資匯票”,是指出口商在托收貨款時,用在途貨物提單及商業匯票作抵押,專為融資而開立的一張以托收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其金額須低於托收金額,付款期限則須遲於托收款的預計收妥期限,此匯票經托收行承兌後即可向貼現市場貼現以得到資金融通。托收行作為融資匯票的承兌人,將來以收到的托收款項來償還融資匯票的票款,在匯票到期時付款給持票人收回該融資匯票。
2.為進口商承兌信用額度(1ine of acceptance credit for importer)指托收項下進口地銀行為進口商承兌其出具的融資匯票,或者是買方遠期信用證項下開證行為進口商承兌其信用證項下的融資匯票等融通行為。這裡所謂的“融資匯票”,是指進口商在托收提示時,用貨物作抵押,專為融資而開立的一張以協定銀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其金額與付款期限須依“協定”要求),此匯票經協定銀行承兌後即可向貼現市場貼現以便付款贖單。進口商待融資匯票到期時再把票款償付給承兌銀行,由後者付款給持票人收回該融資匯票。
(五)信用證授信額度
信用證授信額度是進口地銀行不收取開證保證金而是通過控制客戶融資額度的方式來為進口商開立信用證的融資形式。跟單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一種普遍使用的結算方式。它的主要作用是通過銀行作為信用中介人,來調解和消除買賣雙方之間的互不信任心理(有關信用證結算的內容詳見本書第五章)。由於開證銀行代進口商承擔了有條件的付款責任,只要出口商滿足了信用證的規定和要求,提交了嚴格相符的全套單據,便可保證收回貨款。因此,銀行均把開立信用證視為一種授信業務。進口商(即開證申請人)必須向銀行提供保證金、抵押品或擔保書後,銀行才會考慮為該進口商開出信用證。為方便業務,對一些資信較好、有一定清償能力的客戶,銀行通常根據客戶所提供抵押品的數量和質量及其資信狀況,核定一個相應的開證授信額度(1imits for Issuing letter of credit),供客戶循環使用,客戶在額度內申請開立信用證時可免收或減收保證金。

額度業務

銀行根據自己的實際業務需要,對開證額度進行分類。其基本類型主要有以下兩種。
1.普通信用證額度(general L/C limit)
在訂立額度後,客戶可無限次地在額度內委託銀行對外開出信用證,額度可循環使用。銀行根據客戶的資信變化和業務需求變化隨時對額度作出必要的調整。有時客戶向銀行交來以自己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即主證,要求銀行以來證作為抵押對外開出背對背信用證,也即子證。在這種情況下,儘管客戶提交了主證作為押品,對其履行付款責任有一定的保證,但銀行仍應將開出子證視為一種授信。在背對背信用證業務中,主證和子證是兩份相互獨立的信用檔案,各自的開證行必須承擔獨立的付款責任,只要子證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嚴格相符,背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必須履行對外付款責任。但如果此時主證開證行倒閉,或主證受益人不能提供與主證條款相符的單據,銀行的信用保證將自動喪失。因此,在為客戶開出背對背信用證之前,必須同樣做好客戶的資信審查工作,並扣減相應的開證額度。
2.一次性開證額度(one time L/C limit)
這種額度是為客戶的一個或幾個貿易契約核定的一次性開證額度,不得循環使用。如客戶成交了一筆大額生意,普通開證額度不敷使用或普通額度的大量占用會影響其正常經營,銀行可根據其資信狀況和押品情況核定一次性開證額度,供此份契約項下開證使用。客戶每次申請開證時都應向銀行提交開證申請書,銀行除審查開證額度是否足夠外,為維護銀行信譽和資金安全,通常要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貨物的性質及變現能力。如審查貨物是鮮活易腐商品還是市場緊俏的生產資料,客戶有無相應的信託收據額度。再如,在客戶無法付款贖單的情況下,銀行能否較為方便地出售貨物以減少損失。
(2)貨物保險。貨物保險應由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承保,承保險別必須能保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
(3)對物權單據的控制。審查信用證中規定的運輸單據是否物權單據及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全套物權單據,因為對物權單據的控制有助於減少業務風險。
如發現申請書中的開證條款對銀行和客戶利益形成了潛在的威脅,銀行有權要求客戶加入一些保護性條款或拒絕受理開證申請。
(六)進口押匯(inward bill receivables)
即進口貨物抵押信貸,指進口地銀行在信用證項下或D/P托收項下,憑受益人提交的貨運單據為抵押替進口商墊付貨款的融資形式。開證行收到交來的單據後,如單證相符,或雖有不符點但客戶及開證行雙方都同意接受,開證行應立即償付議付行或交單銀行,墊付的款項由申請人隨後歸還。進口押匯不另設額度,包括在信用證授信額度之內。進口開證所占用的額度要等申請人還清銀行墊款後才能循環使用。
在進口押匯業務中。釋放單據的方式大致有三種:
一是憑信託收據放單,因此信託收據也是進口押匯的一種形式。
二是憑進口押匯協定放單,這種協定通常包括類似於信託收據的內容。
三是由申請人付清銀行墊款後放單,即付款贖單。
在最後一種情況下,如申請人暫時無力贖單,銀行還必須考慮貨物的存倉保險事宜。待客戶付清貸款後再簽發提貨單給客戶提貨。
押匯銀行從墊款之日起開始收取押匯利息,利率按市場利率加上一定的升幅。這個升幅可根據每個客戶的不同情況因人而異,同時按回收期的長短,將押匯利率分為幾個檔次,如30天以內。60天以內、90天以內。時間愈長,利率愈高。這種計息方式可以鼓勵客戶儘早還款,以降低銀行業務風險並加速資金周轉。
(七)買方遠期信用證
買方遠期信用證是以假遠期付款方式為兌現方式的承兌信用證(國內俗稱為假遠期信用證)。這種承兌信用證一般加列有“買方遠期條款”,規定買方出具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自己承擔匯票承兌費、貼現息等費用,向賣方即期付款。賣方(即信用證受益人)在向開證行交單後可即時得到買方付款,買方(即信用證申請人)是憑其與開證行之間的承兌信用額度協定取得承兌匯票,即刻在貼現市場上貼現用於作即時付款的,然後買方再憑質押書和單據收據或信託收據向開證行取得單據,並按期向開證行付款。最後,開證行作為匯票承兌人在付款到期日再向匯票持票人履行其付款義務。開證行在買方遠期信用證項下為買方承兌匯票,卻也為買方提供了融通資金的便利,買方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實質上可視為一種特殊的融資匯票。
(八)信託收據
開證行收到交來的相符單據後,必須對交單銀行或受益人履行相應的付款責任,該付款責任不能受申請人清償能力的影響。但是,開證申請人往往因其資力或業務性質所限,無法按時付款贖單。不能贖單就不能提貨進行加工、銷售或轉賣,也不能儘快收回貨款。因此,開證申請人在向銀行洽談開證額度的同時,通常也向銀行申請相應的信託收據(trustreceipt)額度。在核定額度後,開證行對相符單據付款的同時,即憑申請人簽發的信託收據將證下單據以信用託管方式釋放給申請人。申請人收到單據後,憑此提貨進行加工、銷售或轉賣,並於一定的時間內用收回的貨款歸還銀行的墊款。
信託收據實質上是將貨物抵押給銀行的確認書。在這種情況下,開證申請人作為銀行的受託人代為保管該批貨物並保證:
(1)以銀行的名義辦理貨物存倉;
(2)以銀行的名義進行貨物加工並將加工後的貨物重新存倉;
(3)安排出售貨物,並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用銷售收入歸還全部銀行墊款。
根據信託收據的性質和特點,銀行在法律上應享有以下權利:
①當申請人發生破產倒閉或清盤時,所有信託收據項下的貨物,均不在其債權人可分配資產的範圍之內,這些貨物的所有權仍歸銀行所有;
②在申請人出售貨物後貸款尚未付清的情況下,銀行有權向買方直接收取貨款。
在使用信託收據的情況下,銀行僅憑一紙收據將物權單據釋放給客戶,並授權客戶處理貨物。儘管從理論上講,客戶處於受託人地位,貨物所有權仍屬銀行所有,但實際上銀行已經很難控制貨物。如客戶資信欠佳,銀行所承擔的業務風險是很大的。如客戶將物權單據抵押給第三者,或貨物經加工後已改變形態,或將貨物運往第三國進行加工或轉賣。在這些情況下,銀行收回貨物的機會微乎其微。因此,銀行對信託收據的審查比開證額度更為嚴格。
銀行所核定的信託收據額度通常按一定的比例包含在開證額度內。例如,銀行為某客戶核定有100萬美元的開證額度,其中包括60萬美元的信託收據額度,在這種情況下,客戶應將其開證餘額控制在100萬美元之內,其中60萬美元的證下單據可憑信託收據釋放給開證申請人。信託收據額度與開證額度的比例主要是根據客戶的經營範圍、商品類別、行業習慣、資金周轉速度等因素而決定的。如客戶主要經營轉口貿易、鮮活易腐商品或季節性強的商品,信託收據額度的比例應適當加大;反之,則可相應降低。
根據開證額度的種類,信託收據額度也可相應分為普通額度和一次性額度,其使用方法和掌握原則與開證額度相同。在信託收據項下的貸款付清之前,有關部分的開證額度也不能恢復使用。由於信託收據的目的是讓客戶在付款前先行提貨進行加工銷售或轉賣,因此應給予客戶一定的時間以收回貨款歸還銀行墊款。根據客戶的業務性質和實際需求,這一期限可從半個月至幾個月不等,但一般不超過半年。
(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是一種由國家財政支持的保險機構對本國出口商和銀行在出口收匯和出口信貸等業務中所面臨的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提供的保險。這裡的商業險包括買方違約、毀約、重組、無力償付險或破產等;政治風險則包括戰爭和動亂、徵用和沒收、外匯或外貿管制等。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指承保期在一年以內的出口信用保險。它適用於金額不是太大的一般性商品(如消費品、原材料和零配件等)的各種出口貿易,按照其保險內容的不同又可細分為許多種類,其中較為重要的有:
(1)信用證出口信用保險。為出口商的信用證出口,因政治風險及/或商業風險(包括不能及時收到符合要求的來證)導致未能實現出口或無法收回部分或全部貨款提供保險。其承保金額,政治風險一般以出口金額的90%為限,商業風險一般以60%為限。
(2)托收出口信用保險。為出口商的托收出口,因政治風險及/或商業風險導致未能實現出口或無法收回部分或全部貨款提供保險。
(3)寄售出口信用保險。為出口商的寄售出口,因開拓新市場而遭遇滯銷(賣不出或被迫降價賤賣)的風險提供保險。
(4)保理出口信用保險。為出口商的保理出口,因政治風險及/或商業風險導致壞賬提供保險。
(5)出口融資信用保險。為銀行對本國出口商的出口押匯等短期信貸,因政治風險及/或商業風險導致未能實現出口或無法收回部分或全部貨款所引起的銀行無法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金和利息等信貸風險提供保險。其他還有海外存貨與倉儲保險、海外加工保險、海外廣告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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