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社齋郎

郊社齋郎為古代一種官名,掌郊祀、明堂、祠祀、祈禱及茅土、衣冠等事,屬太常寺。

郊社齋郎為古代一種官名,掌郊祀、明堂、祠祀、祈禱及茅土、衣冠等事,屬太常寺。唐代太常寺所屬郊社署有齋郎一百十人,無品級,供郊廟之役。宋代也有此官,員數無定。 職位設定一般為封建蔭任制度之下的賞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郊社齋郎
  • 概述:郊社齋郎為古代一種官名
  • 郊社齋郎:掌郊祀、明堂、祠祀
  • 人數設定:《新唐書》載:唐代齋郎862人
郊社齋郎,人數設定,充任年齡及守選,釋褐官職,

郊社齋郎

郊社齋郎為古代一種官名,掌郊祀、明堂、祠祀、祈禱及茅土、衣冠等事,屬太常寺。唐代太常寺所屬郊社署有齋郎一百十人,無品級,供郊廟之役。宋代也有此官,員數無定。 職位設定一般為封建蔭任制度之下的賞賜。
兩京郊社署。《周官》有典祀,掌以時祭祀。秦、漢有太祝令、丞、屬奉常。景帝改為祠祀,武帝更曰廟祀。後漢祠祀屬少府。魏、晉有太祝令、丞。宋曰明堂令、丞,掌祀五帝之事。齊有太祝及明堂二令。梁有明堂、太社二令,並屬太常。北齊太廟令兼領郊祀、崇虛二丞(郊祀掌五郊群神,崇虛掌五嶽、四瀆神)。
後周有司郊上士、中士,司社中士、下士。隋太常寺置郊社署,令、丞各一人。唐因之。掌郊祀、明堂、祠祀、祈禱及茅土、衣冠等事。
宋嘉元年,置郊社局令,命石祖元為之。熙寧元年,郊社局令張伯世言,局有郊社名而不主四郊之事,於是始主四郊壇?之事(按《唐六典》,兩京郊社局令各一人,掌五郊、社稷、明堂之位,然則郊社令通管五郊之事。乞自今兼令句當四郊壇?之事,使得巡視提舉。所貴官正其名,郊兆常潔。從之。郊社令掌巡視四郊及社稷之壇?,掌凡掃除之事。祭社則省牲)。渡江初闕,紹興十九年始除韓彥直為太社令,請給並依五監主簿例。
通典卷第二十五
職官七
諸卿上
總論諸卿 少卿附
太常卿 丞 主簿 博士 太祝 奉禮郎 協律郎 兩京郊社署 太樂署 鼓吹署 太醫署 太卜署 廩犧署 汾祠署 太公廟署

人數設定

《新唐書》載:唐代齋郎862人;《通典》載,唐代“齋郎五百五十二人”,據文獻史料:兩京郊社署有齋郎一百一十人唐代的齋郎人數,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數字,而是處於動態的變化過程中。如唐德宗貞元元年(785)四月十三日敕:“準建中三年(782)二月二十三日敕,東都祠祭既停,其郊社齋郎,不合更置,並停者。其東都太廟齋郎、室長,請準郊社例停廢”。即廢除東都的郊社和太廟齋郎。貞元八年(792)的敕令也提到:“其東都太廟及郊社齋郎,先並準敕停訖”。由此可知,德宗貞元時期,唐代齋郎的人數已經有了相當數額的減少。文宗太和八年(834),“禮部奏:明經、弘文館生、太廟郊社齋郎、掌座等,共五百五十二人。今六色共請減一百三十八人。從之”。六色減少後,還剩414人,齋郎人數的變動顯而易見。
因此,《新唐書》所載之862人,為唐代最盛時的齋郎人數;杜佑所載之齋郎人數,可能為德宗時期的齋郎人員設定,因為《通典》一書成於貞元十七年(801)。唐代齋郎的人數變動,大體上與門蔭制的消長趨勢一致。

充任年齡及守選

《新唐書》載:凡齋郎“限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擇儀狀端正無疾者”。從墓誌材料來看,也存在例外,如卒於開元二十年(732)的郭懌,“年十二,補太廟齋郎”(18);卒於天寶十四載(755)的鄭氏,“年未十歲,以恩澤戚屬,選為皇后齋郎”。這些充任者的年齡皆在制度規定之外。齋郎的蔭任資格“實際執行時很有伸縮性”。
唐代前期,齋郎要經六至八考,才可參加銓選。至於其何時開始守選,以及守選時限為多長?目前為止,還沒有充分的史料來證明,但齋郎守選是一無可爭辯的事實。如唐敬宗《寶曆元年正月七日赦文》中提到:“郊廟行事齋郎,減二年勞;……崇玄館行事學生及齋郎、禮生,番考已滿,所司緣大禮卻追入行事,各減一選”(22)。顯然,齋郎番考滿後,並沒有立即參加銓選,而是處於守選狀態,故朝廷重新徵召他們“行事”時,給予“減一選”的優待。
唐文宗太和元年(827)五月,禮部奏:“山陵挽郎,準光陵合補二百二十人。伏以近者仕進多門,身名轉濫,苟循往例,為弊滋深。若便令停,又乖事體。今請補一百一十人,其餘一百一十人,請取前弘文、崇文館生及已考滿太廟齋郎充;如人數不足,兼取前明經充。其中有未過者,請放冬集,仍減兩選。已定各集者,減二選。從之。” 齋郎考滿後,同樣沒有立即放選,而是又被選充挽郎;優惠條件是“減兩選”。眾多史實表明,齋郎考滿後,處於守選狀態。類似史料在文宗發布的《南郊赦文》、武宗發布的《加尊號後郊天赦文》、宣宗發布的《大中改元南郊赦文》中都有記載。
文宗時,針對齋郎冒名頂替增多的現象,朝廷要求御史台嚴加點檢,“如有替代非正身者,當時禁身推問聞奏,當重科懲。既責躬親,須議優獎,其齋郎委中書門下商量,量與減選”。即只要本人親自充任齋郎,可以受到減選的獎勵。

釋褐官職

齋郎出身以授予地方官和中央事務官為大宗,獲得清官者極少。齋郎充任武官的事例較為少見,這與其為文選有很大的關係,“唐制:禮部簡試太廟齋郎、郊社齋郎,文資也。兵部簡試千牛備身及太子千牛,武資也。蓋文武蔭補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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