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雲(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邢雲(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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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雲,男,漢族,1952年3月出生,內蒙古土左旗人,1968年9月參加工作,1981年3月加入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兼)。

2019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邢雲作出逮捕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邢雲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內蒙古土左旗
  • 出生日期:1952年3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依法逮捕,

人物履歷

1968.09——1973.09,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北卜子學校教師;
1973.09——1976.09,內蒙古工學院化學系無機化工專業學習;
1976.09——1976.12,留校待分配;
1976.12——1978.12,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旗委宣傳部工作;
1978.12——1983.12,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林局政治部工作;
1983.12——1984.06,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委工作;
1984.06——1985.08,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牧工商聯合公司黨委書記;
1985.08——1987.09,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農牧工商管理處(聯合公司)黨委書記、處長(經理);
1987.09——1990.12,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拐區區委常委、副區長(其間:1986.09——1989.07,在包頭鋼鐵學院鋼鐵冶金專業函授班學習);
1990.12——1993.10,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拐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3.10——1995.01,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副盟長;
1995.01——1996.10,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盟委副書記、盟長;
1996.10——2001.09,內蒙古自治區伊克昭盟盟委書記、盟人大工委主任(其間:1996.05——1998.05,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企業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2001.09——2001.12,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1.12——2006.12,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
2006.12——2012.02,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員會書記(其間:2008.03——2010.01,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理論專業學習);
2012.02——2013.02,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3.02——2016.01,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兼)。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0月25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19年4月2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邢雲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邢雲理想信念喪失,政治上蛻化變質,長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突擊提拔調整幹部,違規干預司法活動,嚴重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及所任職地區的政治生態;經濟上貪婪成性,收受巨額禮金,與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私營企業主謀取利益,肆無忌憚進行權錢交易;生活上腐化墮落,大搞權色、錢色交易。
邢雲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邢雲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邢雲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邢雲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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