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5年7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5年7月30日
  • 通過時間:2015年7月30日
管理條例,條例全文,修改決定,修正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專家論證會,審議意見,相關報導,

管理條例

1994年9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1994年9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994年9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和高效運營,發揮高速公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車輛、乘車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範圍內從事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須堅持集中、統一、高效、特管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全省高速公路的養護、路政、收費、通訊監控和綜合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機關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對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其所屬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協調和指導。高速公路沿線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五條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依據高速公路的養護標準,加強對高速公路及其設施的養護和維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設施處於良好狀態。
第六條高速公路養護人員和其他經批准的人員在高速公路上作業,必須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作業現場必須按有關規定設定施工警告標誌、限速標誌、導向標誌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夜間和雨、雪、霧天氣作業,現場必須設定紅色警視信號。養護、維修及其他作業的車輛,機械必須開啟黃色示警燈或者設定作業標誌。
通過作業現場的車輛,必須按設定的標誌運行,不得侵擾作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協助維護作業現場的交通秩序。
第七條高速公路因自然災害遭受破壞,交通嚴重受阻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必須採取緊急措施儘快恢復交通。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動員高速公路附近駐軍、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協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清除路障或者修復高速公路,保證高速公路安全暢通。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八條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占用、拆除、移動、污染、損毀高速公路及其設施;
(二)在高速公路上試剎車;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取土、堆放雜物、種植作物、傾倒垃圾、開溝引水;
(四)利用高速公路邊溝排水、灌溉、養魚;
(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橋樑上下游各200米範圍內挖砂採石、壓縮或者拓寬河床、進行水下爆破;
(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橋樑上下游各100米範圍內修築堤壩;
(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兩側影響隧道安全的範圍內從事爆破、採石、伐木和取土;
(八)在橋樑(含跨線橋)上設定標誌牌、廣告牌;
(九)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除養護和維修高速公路作業外,需在高速公路上進行其他作業的,必須經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需要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設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橋樑、渡槽、管線等設施,必須經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繳納占用費。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設施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十條禁止在高速公路兩側、立交匝道、連線線、服務區、停車場、收費站邊溝外緣以外50米範圍內構築永久性工程設施。
第十一條未經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費站等設施上設定標誌牌、廣告牌、張貼標語和宣傳物品。
第十二條超過高速公路橋樑限載標準的車輛不得擅自通過高速公路橋樑,特殊情況確需通過高速公路橋樑的,必須經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批准,採取有效保護措施後方可行駛。
第十三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不得向車外滴漏、流淌、散落任何物品。
第十四條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的車輛,必須停到右側路肩,並開啟車上危險信號,在車後100米以外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不能立即修復的,應當報告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故障車輛拖到就近停車場或者服務區。拖車費由車主負擔,收費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省公安機關制定。
第十五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六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標準,並須配備故障警告標誌牌和滅火器。
第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但執行高速公路管理任務和養護作業的人員和機械、車輛除外。
第十八條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必須按照分道標線行駛。除氣候和道路原因外,最低時速不得低於50公里,最高時速:小型客車不得高於110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不得高於90公里。遇有限速標誌時,行駛的車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規定的時速。
第十九條車輛在同一車道上行駛,後車與前車必須按下列規定保持行車間距:
(一)時速70公里以下,行車間距不得小於70米;
(二)時速70公里以上,行車間距不得小於100米。
車輛在雨、雪、霧天、夜間或者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當減速,並適當加大間距。
第二十條車輛從匝道進入高速公路後,必須在加速車道上提高速度,駛入主車道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車輛駛離高速公路時,必須按照出口預告標誌,進入指定車道減速行駛。經匝道駛離高速公路時,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後再進入匝道。
第二十一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不得騎、壓車道分道標線。當前方有障礙或者需要超車時,必須轉換到超車道行駛,通過障礙或者超過前車後應當駛回行車道。
車輛行駛中需要變更車道時,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超車前還必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確認安全後再變更車道。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匝道上超車。禁止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掉頭、倒車、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帶,禁止學習和實習駕駛員駕車進入高速公路。禁止車輛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裝卸貨物。
除人民警察追擊、堵截罪犯和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外,禁止任何人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
第二十三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不準超員、超載;貨運車輛除駕駛室乘坐人員外,其他任何部位不準載人;乘車人不得站立,不準向車外拋扔物品。安裝有安全帶的機動車的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必須系安全帶。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誌。在高速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行車道上修車。因故障在路肩停車檢修的車輛,修復後返回行車道時,應先在路肩提高車速並開啟轉向燈。進入行車道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第二十六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肇事,應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報告,並開啟車上危險信號燈,在車後100米以外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後應當相互通告,並及時趕到肇事地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勘查現場、疏導交通,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勘查路產損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排除路障和清理事故現場,恢復交通正常秩序。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輛因故障不能離開行(超)車道,或者發生交通肇事,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迅速轉移到右側安全地帶。
第二十八條遇有雨、雪、霧天影響車輛正常行駛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限制車速。遇有道路嚴重損壞或者施工作業,以及處理重大交通事故,疏導交通阻塞等情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調整車道,並事先予以公告。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二十九條通行高速公路的所有車輛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
車輛通行費的收取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條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由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設立的收費站負責計收,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計收。
第三十一條收取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的票據。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調。
第三十二條禁止在收費站隨意攔截車輛和從事其他與高速公路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貫徹執行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發現高速公路及其設施隱患及時排除或者報告,避免重大損失的;
(二)在高速公路搶險救援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三)檢舉、揭發或者查處盜竊、破壞高速公路及其設施、偽造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票據、嚴重偷漏繳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行為有功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危害行為,恢復原狀。未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設施損壞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設施損壞的,除責令其按規定賠償經濟損失外,並處以不超過路產損失賠償費一倍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擅自在高速公路上進行作業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作業,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設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橋樑、渡槽、管線等設施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作業;造成路產損壞的,除責令其賠償損失外,並處不超過路產損失50%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工,可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已竣工的設施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對造成路產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賠償費2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其拆除,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占用費,並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可責令其停車,補辦有關手續,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路產損壞的,除應當按照實際損壞部位的工程造價賠償外,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處以不超過路產損失賠償費1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造成公路及其設施腐蝕、污染的,除按規定收取賠償費外,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處以賠償費20%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章有關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駕駛員及其他人員造成自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一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設有高速公路標誌和有關設施,專供汽車分道高速行駛,並全部控制出入的道路。
“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兩則邊溝及邊溝以外依法徵用的土地。
“高速公路設施”是指高速公路的排水設施、防護構造物、交通工程設施、安全設施、照明設施、通訊設施、養護設施、服務設施、監控設施、檢測設施、界樁、測樁、里程牌、標誌牌、花草樹本及專用房屋等。
第四十六條全部控制出入並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汽車專用公路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由省公安機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2015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全省地震、土石流、雨雪冰凍災害等損毀高速公路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其所屬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根據實際需要組建高速公路應急救援隊伍,配備適應搶險救援需要的設備及物資,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二、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高速公路養護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作業現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施工警告標誌、限速標誌、導向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夜間和雨、雪、霧天氣作業,現場應當設定紅色警示信號。養護車輛、機械設備作業時,應當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通過作業現場的車輛,應當按設定的標誌通行,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不得侵擾作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助維護作業現場的交通秩序。”
三、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高速公路因自然災害遭受破壞,交通嚴重受阻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採取緊急措施儘快恢復交通。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畫,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的監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養護維修計畫,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橋樑技術狀況等路況數據,並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情況和養護質量進行檢查;對達不到高速公路技術規範要求的,應當責成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限期採取措施,及時修復道路,保障安全暢通。”
五、將第八條與第十三條合併為一條作為第十條,修改為:“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行車安全的行為:
“(一)設定破壞物、障礙物阻礙車輛行駛;
“(二)車輛裝載物易掉落、遺灑或者飄散,未採取廂式密閉等有效防護措施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三)除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故障外,載客車輛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停車場以外上下乘客;
“(四)除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故障外,載貨車輛在高速公路路面上裝卸貨物;
“(五)在高速公路用地兩側500米範圍內焚燒物品;
“(六)擅自在高速公路防護欄開口和開啟中央分隔帶活動護欄;
“(七)除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故障外,在隧道內以及橋樑等構造物上停車;
“(八)其他危及高速公路行車安全的行為。”
六、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除養護和維修高速公路作業外,涉路施工活動依法需要辦理行政許可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到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設施損壞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有技術標準給予修復。”
七、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50米。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構築永久性工程設施。
“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高速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八、將第十四條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合併為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後應當相互通告,並及時趕到肇事地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勘查現場、疏導交通,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勘查路產損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涉及路產損害的,應當及時通知高速公路管理部門。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具體辦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執行交通治安管理、搶險救援等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搶險救援車以及其他從事高速公路管理、養護活動的車輛和設備,可以使用應急車道;其他車輛除因故障、事故等緊急情況外,禁止在應急車道內違法行駛、停靠。正常通行車輛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時,應當在行車道內依次排隊等候,排在最後的車輛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後位燈,禁止在應急車道內排隊等候。”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車輛通過高速公路收費站時,不得有下列妨礙高速公路交費通行秩序的行為:
“(一)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
“(二)調換或者使用偽造的高速公路通行憑證;
“(三)強行沖闖高速公路收費站;
“(四)故意堵塞收費道口;
“(五)辱罵、威脅、毆打高速公路收費人員;
“(六)以各種非法方式妨礙計量器具正常計重或者干擾聯網收費系統正常運行;
“(七)破壞收費設施;
“(八)其他妨礙高速公路交費通行秩序的行為。”
十一、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構築永久性工程設施的,處5萬元罰款;
“(二)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誌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處3萬元罰款。”
十二、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清除,有關費用由設定者負擔:
“(一)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費站等設施上張貼標語和宣傳物品的,處3000元罰款;
“(二)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費站等設施上設定標誌牌、廣告牌的,處1萬元罰款。”
十三、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合併為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
十四、刪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修正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自1994年9月25日實施以來,對保障我省高速公路安全、暢通和高效運營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後,由於國家相繼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有關高速公路一般通行規則、路政管理、安全保護、行政處罰等內容,上位法有了新的規定和要求,使得《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的部分內容與上位法的規定不盡一致。同時,從近年來的工作實踐看,我省在強化交通安全管理、加強部門協作等方面,積累了較好的經驗,這些好的管理措施也需要吸收到地方法規之中。因此,有必要對原《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進行修改完善。
二、起草的簡要過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2015年立法計畫,省交通廳起草了《修正案草案》初稿。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審核修改後,形成徵求意見稿,發至省直各部門、14個市政府徵求意見,同時將徵求意見稿在省政府入口網站和遼寧省政府法制網上登載,向全社會徵求意見。省交通廳、省政府法制辦還邀請省人大財經委提前介入,共同組成調研組赴丹東、錦州、葫蘆島等市進行專題調研,分別召開政府有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有關專家、養護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參加的座談會和論證會。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認真修改並向省政府分管領導匯報,形成《修正案草案》送審稿,提請省政府討論。《修正案草案》業經2015年6月26日省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加強養護作業問題。針對高速公路養護的特點,《修正案草案》通過部分條文修改,從兩個方面對加強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安全作出規定:一是高速公路養護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作業現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施工警告標誌、限速標誌、導向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養護車輛、機械設備作業時,應當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第七條)。二是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高速公路養護維修計畫,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橋樑技術狀況等路況數據,並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情況和養護質量進行檢查;對達不到高速公路技術規範要求的,應當責成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限期採取相應措施(第八條)。
(二)關於完善路政管理問題。《修正案草案》從兩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50米,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構築永久性工程設施。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高速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第十一條)。二是結合上位法規定和高速公路管理的實際,對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設施安全的行為進行了修改,突出了當前重點行為,如設定破壞物、障礙物阻礙車輛行駛;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停車場以外上下乘客等八項禁止行為(第九條)。
(三)關於保障交通安全。《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兩方面內容:一是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全省地震、土石流、雨雪冰凍災害等損毀高速公路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其所屬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全高速公路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根據實際需要組建高速公路應急救援隊伍,配備適應搶險救援需要的設備及物資,提高應急救援能力(第五條)。二是執行交通治安管理、搶險救援等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搶險救援車以及其他從事高速公路管理、養護活動的車輛和設備,可以使用應急車道,其他車輛除因故障、事故等緊急情況外,禁止在應急車道內違法行駛、停靠,正常通行車輛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時,應當在行車道內依次排隊等候,排在最後的車輛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後位燈,禁止在應急車道內排隊等候(第二十四條)。
《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修正案草案比較成熟,可以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對一些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7月29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和修改。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部分組成人員提出的加強高速公路維護,及時修復道路,確保交通暢通的意見,法制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建議將修正案草案第三條修改為“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的監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養護維修計畫,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橋樑技術狀況等路況數據,並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情況和養護質量進行檢查;對達不到高速公路技術規範要求的,應當責成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限期採取相應措施,及時修復道路,保障安全暢通。”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為保證道路交通安全,修正案草案第四條第(五)項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兩側燒荒”的規定是必要的,但要求在1000米範圍內禁止燒荒範圍過大,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項修改為:“在高速公路用地兩側500米範圍內焚燒物品。”
三、根據財經委員會審議意見,修正案草案第五條第二款“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繳納占用費。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設施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中的“占用費”表述不當,法制委員會採納該意見,將該款修改為“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設施損壞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有技術標準給予修復。”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在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條中刪除原條例第七條有關高速公路因自然災害遭受破壞,交通嚴重受阻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必須採取緊急措施儘快恢復交通的規定不合適,應當予以保留。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並依照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將該條修改為“高速公路因自然災害遭受破壞,交通嚴重受阻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採取緊急措施儘快恢復交通。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畫,下達路網調度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關於修改《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決定,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專家論證會

2015年5月25日下午14時,在遼寧省人大7樓會議室,遼寧省政府法制辦召開《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論證會。本次論證會邀請了省人大、省法學會專家及高校學者、省人大代表等各界人士。遼寧省交通廳副廳長馮萬斌、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長董磊及有關人員參加了本次論證會。
遼寧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方世奎主持會議,並簡要介紹了《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基本情況。遼寧省交通廳副廳長馮萬斌就《條例》修正案的啟動背景、目前進展情況及擬修正的主要內容、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向各位專家進行了詳細、全面說明。隨後,與會專家就《條例》修正案擬修正條款進行認真研究,並與遼寧省交通廳與會人員進行了深入交流探討。
會上,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對《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內容條款進行修正,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符合依法之路、規範高速公路管理的客觀實際,並從修正條款的法理法規、修訂程式及條款主要目的、管理意義、文字表述、突出難點等方面提出明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
最後,方世奎副主任進行了全面總結。他要求遼寧省交通廳按照各位專家的意見,儘快對《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的條款進行修改完善,並做好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按計畫完成《條例》修正案送審稿。

審議意見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對《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進行修正是省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計畫項目之一,並擬於7月份提交常委會審議。為了做好《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的初審工作,財經委員會提前介入了《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論證工作,與省交通廳、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密切配合,多次進行溝通、交流、論證,先後到錦州、葫蘆島、丹東等市進行調研,召開了省直相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會,並於7月23日召開財經委全體委員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現將審查情況匯報如下:
財經委員會認為,《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自1994年實施以來,對保障我省高速公路安全、暢通和高效運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國家相繼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我省條例中部分內容與上位法規定不盡一致。因此,省政府提出對於《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進行修正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依據上位法對完善高速公路的道路養護作業、路政管理及保障交通安全、應急管理等方面作了調整及補充完善,業經省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財經委員會認為《修正案(草案)》與上位法沒有牴觸,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提出了以下修改的意見和建議:
一、《修正案(草案)》第九條列舉了禁止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設施安全的行為,其中第(五)項:“在高速公路用地兩側1000米範圍內燒荒”的表述值得商榷。“兩側1000米”的規定範圍過大,且超出上位法規定的範圍,不便執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中規定了“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上位法規定禁止“焚燒物品”的範圍,界定在“公路用地範圍”內,部分省份的條例規定的是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因此,建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應確定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禁止焚燒物品。
二、《修正案(草案)》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了“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繳納占用費……”,其中“占用費”的表述不盡合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因此,建議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設施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三、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九條關於“公路用地範圍內”的表述,對《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費站等設施上……”的表述作文字修改,即將這兩項修改為:
“(一)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宣傳物品和張貼標語的,處3000元罰款;
(二)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公路標誌以外的標誌牌、廣告牌的,處l萬元罰款。”
同時,將原條例第十一條作相應的文字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遼寧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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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遼寧省政府法制辦公布了《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其中新增規定,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旅遊包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危險品運輸車和校車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臥鋪客車應同時安裝車載視頻裝置。
《修正案(草案)》規定,載客車輛不得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停車場以外上下乘客,載貨車輛除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故障外,不得在高速公路路面上裝卸貨物。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於50米,不得在高速公路控制區內燒荒。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緣起100米範圍內的區域設定廣告設施的,應符合高速公路沿線廣告設施設定規劃。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規定,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燒荒的,可以處1000元罰款;擅自在高速公路防護欄開口和開啟中央分隔帶活動護欄的,可以處5000元罰款;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外廓尺寸或總質量超過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橋樑、高速公路隧道限定標準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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