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

為了提高農業綜合開發水平,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現代農業發展,保障糧食安全,增加農民收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
  • 地點遼寧省
  • 實施日期:2012年9月27日
  • 目的:為了提高農業綜合開發水平
條例信息,條例內容,條例的說明,修改情況匯報,

條例信息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六十號)
《遼寧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2年9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9月27日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農業綜合開發水平,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現代農業發展,保障糧食安全,增加農民收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經國家或者省財政部門批准立項,利用財政專項資金以及其他有關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綜合開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省、市和農業綜合開發縣(含縣級市、區,以下簡稱開發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農業綜合開發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開發縣是指具備農業綜合開發條件,經國家批准進行農業綜合開發的縣。開發縣的新增與取消、暫停與恢復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省、市和開發縣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負責農業綜合開發具體管理工作。
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做好農業綜合開發相關工作。
開發縣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六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統籌規劃,規模開發、產業化經營,依靠科技、注重效益,公平競爭、擇優立項的原則。
第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經營項目、科技推廣示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建設、高標準農田示範工程、糧油等大宗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良種繁育、土地復墾等中低產田改造項目;草場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態林建設等生態綜合治理項目;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
產業化經營項目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牧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農產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
科技推廣示範項目包括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推廣套用,科技成果轉化等項目。
第八條 省、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農業綜合開發信息化建設,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庫。
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項目申報指南,發布全省年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申報指南。項目申報指南應當包括扶持範圍、扶持政策、申報材料、申報程式等內容。
第九條 申報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申報條件。
申報科技推廣示範項目,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科研推廣能力,推廣的技術成果應當通過省以上專業部門鑑定,具有技術先進性、地域適應性以及效益推廣性。
第十條 申報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經營項目的單位,應當向市、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對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應當按照申報指南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報書,逐級上報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家評審,並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審核備案。對審核通過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報項目初步設計或者實施方案。
科技示範推廣項目的申報和審批,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省、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批准的項目逐級上報年度項目實施計畫。
經批准的年度項目實施計畫,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予以審批。
第十二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或者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確保項目工程質量。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實行專家評審制、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單項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進行驗收。市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農業綜合開發年度竣工項目進行綜合性全面驗收。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對全省農業綜合開發年度竣工項目進行綜合性抽查驗收。
綜合性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政策情況、村民籌資籌勞情況、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項目建設任務和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情況、工程運行管護和檔案管理情況等。
第十四條 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對驗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及時辦理工程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 土地治理項目興建的小型水庫、灌排渠(管)道、橋涵閘、攔河壩、排灌站、機電井、機耕路等基礎設施驗收合格後,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護主體:
(一)村內工程為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跨村工程為鄉(鎮)有關管理機構;
(三)跨鄉(鎮)工程由開發縣人民政府確定管理機構。
國家和省對農村水利工程管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土地治理項目工程可以實行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確定管護主體,並依法簽訂契約。管護主體應當接受所在地的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的監督,並服從防汛抗旱的統一調度。
第十七條 土地治理項目的管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管護制度,保證項目正常運轉。
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經費,按照誰受益誰負擔、以工程養工程的原則進行籌集。確有困難的,省、市和開發縣財政部門可以給予補助。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使用應當堅持效益優先、兼顧公平,集中投入、突出重點,獎優罰劣、鼓勵競爭的原則。
第十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包括財政專項資金、配套資金、信貸資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個人自籌資金、以物折資和籌勞折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條 省、市和開發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農業綜合開發配套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投入,完善資金投入方式,實行資金與項目管理相結合,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省、市和開發縣財政部門應當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落實到位,並根據項目計畫、工程建設進度,及時足額撥付資金。
對欠發達地區配套資金,省財政應當給予照顧。
第二十一條 鼓勵開發縣以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為導向,搭建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產業經濟發展資金整合平台,統籌使用各類支農資金。
經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批准,開發縣可以按照規定實行先建設後申請補助或者邊建設邊申請補助的方式,籌集農業綜合開發資金。
第二十二條 省、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價依據、方法及指標,組織開展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工作,並將評價結果作為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和縣級報賬制,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擠占、挪用、截留、滯留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不得將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轉為有償使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省、市和開發縣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監督檢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 省、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綜合開發監督檢查制度,採取專項檢查、中期檢查、年度驗收等多種方式,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工程建設、資金使用和運行管護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省、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公開農業綜合開發工作辦事程式,及時向社會公布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安排情況,並將項目立項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和完成情況,向項目區村民公示,聽取村民意見,接受民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舉報事項查明事實,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八條 對農業綜合開發監督檢查、驗收、舉報核查中發現的問題,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整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市財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規定扣減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指標;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暫停或者取消開發縣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及時足額落實財政配套資金的;
(二)擅自變更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的;
(三)對農業綜合開發監督檢查、驗收、舉報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未按照要求及時整改的;
(四)年度竣工項目綜合性驗收不合格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市財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規定扣減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指標;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暫停或者取消開發縣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未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未實行縣級報賬制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的;
(二)騙取、擠占、挪用、截留、滯留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或者將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轉為有償使用的。
第三十一條 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騙取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由省、市財政部門追回被騙取的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財政資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損毀、破壞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程設施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及其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國家對計畫單列市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國有農場經國家和省財政等有關部門批准實施農業綜合開發的,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的《遼寧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省農業綜合開發工作自1988年實施以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績。據不完全統計,“十一五”以來,全省(不含大連)農業綜合開發共投入資金13944億元,共改造中低產田和建設旱澇保收高標準農田79133萬畝,完成生態綜合治理面積563萬畝,新增農田防護林網面積2869萬畝,實施產業化經營項目881個,為實現全省糧食持續增產,保障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農民持續增收和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有些項目立項不準、選項不科學;有的項目管理不嚴,工程質量不高;有些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不到位,資金管理使用不規範;土地治理項目修建的基礎設施,建後管護措施不到位等。為了提高農業綜合開發水平,促進現代農業發展,保障糧食安全,增加農民收入,有必要從我省實際出發,制定我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
二、起草《條例草案》的簡要過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2012年立法計畫,省財政廳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省人大農委提前介入。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對初稿審核修改後形成徵求意見稿,發至省直各部門、14個市政府和10多個農業開發單位徵求意見,同時將徵求意見稿在遼寧法制網上登載,向全社會徵求意見。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人大農委、省財政廳深入瀋陽、盤錦等市進行專題調研,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反覆認真修改,形成《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條,分別就農業綜合開發的主管部門、項目管理、資金管理、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條例草案》業經2012年7月4日省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農業綜合開發的項目管理。為了加強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工作,《條例草案》第九條至第二十三條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規定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經營項目、科技推廣示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可以列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二是規定省財政部門應當發布年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申報指南。省、市和開發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綜合開發信息化建設,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庫制度;三是規定申報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經營項目、科技推廣示範項目應當具備的條件和申報提交的材料;四是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評審、批覆和備案程式作出了規定;五是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驗收和維護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關於農業綜合開發的資金管理。為了保障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正確、規範使用,《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包括財政專項資金、配套資金、信貸資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個人自籌資金、以物折資和籌勞折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資金;二是市、開發縣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農業綜合開發配套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對農業綜合開發的資金投入,確保配套資金及時足額落實到位;三是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和縣級報賬制,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四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擠占、挪用、截留、滯留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不得將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轉為有償使用。
(三)關於農業綜合開發的監督檢查。為了加強農業綜合開發監督檢查工作,保障農業綜合開發順利進行,《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對農業綜合開發監督檢查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省、市和開發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做好對農業綜合開發工程建設、資金使用和運行管護等情況的專項檢查、中期檢查、年度驗收和項目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二是省、市和開發縣財政部門對已經竣工驗收、正在使用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加強日常監管,對開發項目的使用和管護等情況進行檢查,防止毀損和人為破壞;三是省、市和開發縣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農業綜合開發進行監督檢查;四是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應當公開辦事程式,項目和資金安排實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遼寧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同時提出了修改意見,主要是加大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力度,進一步明確執法主體,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及加強監督管理等。會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認真整理審議意見,將草案在遼寧人大網站公布,印發各市及省直有關部門、部分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單位徵求意見。法制委員會會同省人大農委、省農業綜合開發辦的負責同志到朝陽進行立法調研,召開了由朝陽市、建平縣人大常委會分管主任、政府主管領導,財政部門負責人,以及建平縣農業、林業、水利、畜牧、農機、科技、審計等部門負責人,部分鄉鎮、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認真聽取基層意見,並進行了實地考察。
9月1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形成了草案二次審議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強化政府組織領導,明確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職責
有的市提出,為了有效推進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各級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相關協調機制。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9〕63號)的要求,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七條中增加各級政府建立農業綜合開發聯席會議制度的內容,即將該條修改為“省、市和開發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農業綜合開發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部分組成人員和有的市提出,在條例第五條有關執法主體表述,以及對農業綜合開發具體行為實施管理的條款中,應當進一步明確由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負責,這樣既符合我省實際,又利於法規的實施。對此,農委也提出了相同意見。鑒於我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體系已健全,並實際承擔農業綜合開發的管理職能,參照財政部規章和外省條例的做法,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省、市和開發縣財政部門是農業綜合開發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負責農業綜合開發具體管理工作。”(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一款)並相應地將第二章項目管理、第三章資金管理中有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具體工作的管理機構,修改為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
二、加強項目科學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1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條有關農業綜合開發原則的表述,與財政部規章中分為項目管理原則和資金管理原則不相一致。鑒於草案第三章對資金管理原則已有表述,法制委員會建議刪去第四條,在第二章項目管理中增加一條,內容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規模開發、產業化經營,依靠科技、注重效益,公平競爭、擇優立項的原則。”
2有的組成人員和有的市提出,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列舉的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條件,規定的太過具體,有的統得過死,不利於實際操作。草案第十四條申報科技推廣示範項目申報條件也不盡準確。鑒於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經營申報條件在財政部規章已有具體規定,草案可不重複表述,法制委員會建議將這三條合併修改為“申報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申報條件。申報科技推廣示範項目,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科研推廣能力,推廣的技術成果應當通過省以上專業部門鑑定,具有技術先進性、地域適應性以及效益推廣性。”
3農委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有關土地治理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等管理制度的規定不夠全面,還應當包括產業化經營項目,在管理制度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增加專家評審制、項目法人制。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實行專家評審制、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等管理制度”。
4部分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當加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投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相關檔案的要求,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省、市和開發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農業綜合開發配套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投入,完善資金投入方式,實行資金與項目管理相結合,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同時,根據農委提出的意見,建議在草案第二十七條中增加一款,內容為“鼓勵開發縣以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為導向,搭建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產業經濟發展資金整合平台,統籌使用各類支農資金。”
此外,有的組成人員以及有的地方提出,草案應當對欠發達地區由於缺乏配套資金而影響農業綜合開發的情況,予以充分考慮。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二十六條中增加一款,內容為“對欠發達地區配套資金,省財政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三、強化監管措施
1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在草案第四章監督檢查中應當進一步突出審計、監察部門對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監督檢查的作用。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三十三條中增加審計、監察部門“對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的內容,並將該條前移為本章首條。
2根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的草案第三十四條應當補充公眾參與監督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省、市和開發縣財政部門應當公開農業綜合開發工作辦事程式,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安排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將項目立項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和完成情況,向項目區村民公示,聽取村民意見,接受民眾監督”。
3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當建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投入效應管理機制,以績效評價的方式加強監管。因此,按照財政部有關開展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績效評價的要求,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內容為“省、市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價依據、方法及指標,組織開展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工作,並將評價結果作為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四、其他修改
1根據有的部門提出的意見,建議將草案第三條第二款計畫單列市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的表述,修改為“國家對計畫單列市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並後移至附則一章。
2根據有的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在草案第五條第二款相關部門中增加畜牧部門。
3根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的應當明確開發縣含義的意見,建議在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中明確“開發縣是指具備農業綜合開發條件,經國家批准進行農業綜合開發的縣”。
4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將草案第十九條第一款省、市財政部門組織的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與開發縣財政部門組織的單體竣工項目驗收區分開。法制委員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議將省、市財政部門組織的驗收,分別明確為年度綜合性抽查驗收和年度綜合性全面驗收。
5根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的加大懲處違法者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中增加“取消開發縣”資格的處理規定,在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分別增加“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規定。
此外,根據有的組成人員和有的部門意見,對部分條款進行了適當合併,對個別條款予以刪除,對部分條款的文字和順序進行了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二次審議稿。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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