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

省政府決定對1991年3月23日發布、1997年12月26日修正的《遼寧省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

現已失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
  • 檔案號: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40號
  • 時間:1991年3月23日
  • 性質:檔案
  • 實效性:失效
發布文號,發布內容,實效性,

發布文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40號

發布內容

省政府決定對1991年3月23日發布、1997年12月26日修正的《遼寧省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修改作為第四條:制定或者修訂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應當以相應的國家標準為基礎。
制定或者修訂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時,應當優先採用國際標準中通用的基礎標準、試驗方法標準、原材料標準和通用零部件標準。
採用國際標準中的安全標準、衛生標準、環保標準,應當以保障國家安全、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等為正當目的。
二、將第四條修改作為第五條:採用國際標準應當有利於提高我省的標準水平,做到標準之間協調統一,相互配套。
採用國際標準,應當儘可能等同採用。由於氣候、地理、技術等原因需要對標準進行修改時,應當將與國際標準的差異控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沒有國際標準和國際標準不適用的,生產產品可以採用國外先進標準。
四、將第七條修改為:採用國際標準的產品,可以優先列入省重點產品目錄、省重點科技攻關計畫、省重點新產品開發計畫;可以優先評選為省名牌產品。
在技術引進中,應當優先引進有利於使產品質量和性能達到國際標準的技術設備和有關技術檔案。
五、刪除第十八條。
六、刪除第二十四條。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對文字作部分改動。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遼寧省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遼寧省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 (1991年3月23日遼寧省人民政府〔1991〕26號檔案發布,19 97年12月2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修正,2002年3月6日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遼寧省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採用國際標準工作的管理,提高產品質量,促進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採用國際標準的單位。
第三條 採用國際標準應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講求經濟效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條 制定或者修訂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應當以相應的國際標準為基礎。
制定或者修訂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時,應當優先採用國際標準中通用的基礎標準、試驗方法標準、原材料標準和通用零部件標準。
採用國際標準中的安全標準、衛生標準、環保標準,應當以保障國際安全、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等為正當目的。
第五條 採用國際標準應當有利於提高我省的標準水平,做到標準之間協調統一,相互配套。
採用國際標準時,應當儘可能等同採用。由於氣候、地理、技術等原因需要對標準進行修改時,應當將與國際標準的差異控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
第六條 沒有國際標準或者國際標準不適用的,生產產品可以採用國際先進標準。
第七條 採用國際標準的產品,可以優先列入省重點產品目錄、省重點科技攻關計畫、省重點新產品開發計畫,可以優先評選為省名牌產品。
在技術引進中,應當優先引進有利於使產品質量和性能達到國際標準的技術設備和有關技術檔案。
第二章 轉 化
第八條 採用國際標準,應當轉化制定為地方標準或者企業標準,已列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除外。
第九條 對準備採用的國際標準,應當先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技術歸口單位確認其先進性、可行性、譯文的準確性,並出具證明標準水平的材料。
第十條 將國際標準轉化為地方標準或者企業標準,其編寫方法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將國際標準轉化為地方標準,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布。將國際標準轉化為企業標準,應當經企業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領導批准,並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轉化標準應當出具下列檔案及資料:
(一)標準呈報審批、備案表;
(二)地方或者企業標準文本;
(三)標準編制說明書;
(四)標準試驗和論證報告;
(五)與國內外同類標準水平對比分析;
(六)標準實施後經濟效果預測;
(七)用戶意見匯總;
(八)標準審定會會議紀要及參與審定人員的簽名;
(九)國際標準的中譯文本(非國家統一組織翻譯的文本,應有原文、譯文、審校和技術審查人的簽名)。
第三章 評定和驗收
第十二條 轉化後的標準,必須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部門對標準水平進行綜合評定。
綜合評定的內容應當包括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品種規格、形式參數、技術等級、試驗方法、標誌、包裝、安全衛生要求等。
評定標準水平的部門,應當出具標準綜合評定證明材料並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 對採用國際標準的單位是否具備按照轉化後的標準批量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應當進行檢查驗收。
凡經國際認證機構或者外商按照國際標準認可的產品,可不再驗收。
第十四條 採用國際標準的單位,符合下列條件方可驗收:
(一)採用的國際標準已轉化為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並已按照規定程式批准發布或者備案;
(二)轉化後的標準,有國際一般水平或者國際先進水平的評定結論材料;
(三)具有按轉化後標準組織生產相適應的技術檔案、試驗條件、工藝條件及設備;
(四)具有與採用國際標準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標準化管理體系;
(五)具有穩定的批量生產能力;
(六)產品的主要原材料、主要零部件、配套產品同步採用了國際標準;
(七)經法定檢驗機構抽樣測試結果,各項指標均達到標準;
(八)採用國際標準生產的產品,經試生產和用戶使用,性能穩定可靠、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九)國際的強制性標準和基礎標準在產品技術檔案中得到實施。
第十五條 採用國際標準的驗收程式:
(一)企業對採用國際標準生產的產品經自檢具備驗收條件後,填報《產品採用國際標準驗收申請書》並備齊有關資料,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二)對申請驗收的產品,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產品和免驗的產品,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產品採用國際標準驗收合格證書》,並定期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條 採用國際標準實行省、市兩級管理。
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採用國際標準工作,省、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採用國際標準工作。
第十七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制和下達全省採用國際標準的規劃和年度計畫,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採用國際標準的規劃,從實際需要出發編制和下達本行政區域內採用國際標準的計畫。
第十八條 省標準情報研究所負責蒐集、整理、提供國際標準的有關文獻資料。各單位、各部門應通過各種渠道蒐集國際標準資料,並及時整理目錄,通告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省標準情報研究所及其他有關部門。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 企業可憑《產品採用國際標準驗收合格證書》申報優質產品,申請享受採用國際標準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 將國際標準轉化為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並在貫徹實施後取得顯著技術經濟效益的單位和個人,可申請科技進步獎。對在採用國際標準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二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驗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實效性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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