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業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

《四川省企業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在1999.04.15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企業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4.15
  • 實施時間:1999.04.15
《四川省企業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已經1999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鼓勵企業積極採用國際標準,提高產品質量、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增強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四川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採用國際標準,是指企業直接採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或者執行由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轉化的國外先進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第三條 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部門負責企業採用國際標準產品的認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都應採用相應的國際標準。對國際標準中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標準和國際貿易需要的標準必須先行採用,並與相關標準相協調。
第五條 下列情形有相應國際標準的應當採用:
(一)列入省重點產品目錄的;
(二)列入省新產品試製鑑定計畫的;
(三)引進國外技術、設備的;
(四)授予名牌產品稱號的(為保留地方風味和特色的除外)。
對依照前款規定應當採用國際標準而沒有採用的產品,有關部門不得將該產品列入相關的目錄、計畫,原則上不得批准引進和授予名牌產品稱號。
第六條 採用國際標準的企業,可以向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使用國際標準產品標誌的,應向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七條 採用國際標準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品按照採用國際標準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組織生產;
(二)執行了相關的強制性標準和基礎標準;
(三)具有與採用國際標準產品相配套的相關標準和技術檔案(包括設計、工藝、工裝、試驗方法等)並付諸實施;
(四)具有與採用國際標準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設備和檢驗測試手段;
(五)推行ISO9000系列標準,建立健全標準化管理和質量體系;
(六)產品質量達標並具備穩定批量生產能力。
第八條 企業自查產品具備採用國際標準認可條件後,向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認可,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申請表;
(二)企業直接採用國際標準作企業標準的,應當提供國際標準原文文本及中文譯本和由相關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或省標準化協會出具的標準水平評價證明材料;
(三)法定檢驗機構年度內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四)企業近期連續三次以上的出廠檢驗記錄;
(五)採用國際標準自查報告。
第九條 對採用國際標準認可申請,由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市、地、州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凡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頒發《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合格證書》,並由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第十條 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編號由年代號、四川省行政區劃代碼號(51××),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漢語拼音字母縮寫(CR)和認可順序號組成。
(××××) 51×× CR ×××
------ ---- -- ---
| | | |
| | | ---認可順序號
| | -------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字母縮寫
| -----------四川省行政區劃代碼號
-----------------年代號
第十一條 凡獲得《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合格證書》並列入國家實施採用國際標準標誌產品及相應標準目錄的產品,企業可以使用採用國際標準標誌。
第十二條 企業決定使用採用國際標準標誌的,應向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市、地、州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備案申報表,辦理使用採用國際標準標誌備案手續。經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市、地、州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的,頒發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印製的《採用國際標準產品標誌證書》,並由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予以公告。企業可在採用國際標準產品的包裝、標識、標籤或產品說明書上印製採用國際標準標誌圖樣。
第十三條 採用國際標準標誌備案編號由年代號,四川省行政區域代碼號(51××),採用國際標準標誌漢語拼音第一個字母(C)和備案順序號組成。
(××××) 51×× C ×××
------ ---- - ---
| | | |
| | | ---備案順序號
| | -------採用國際標準標誌字母縮寫
| -----------四川省行政區劃代碼號
-----------------年代號
第十四條 採用國際標準標誌圖樣統一使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設計的標誌圖樣。企業使用採用國際標準標誌時,圖樣必須準確並嚴格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布的圖樣比例放大或縮小。採用國際標準標誌的基準顏色為藍色,根據不同需要也可使用其它顏色,襯底顏色應與採用國際標準標誌顏色有明顯反差(採用國際標準標誌圖樣及各部分比例見附屬檔案)。
第十五條 企業採用國際標準的主要性能指標或試驗方法修訂後,企業應當及時辦理採用國際標準確認和換證手續。
第十六條 企業在使用採用國際標準標誌期間,如發現使用採用國際標準標誌的產品質量達不到國際標準要求時,應當自行停止使用採用國際標準標誌,並報告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各級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獲得《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合格證書》、《採用國際標準產品標誌證書》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獲得《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合格證書》的產品質量達不到相應標準要求的,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由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市、地、州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合格證書》,並按規定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獲得《採用國際標準產品標誌證書》的產品質量達不到相應標準要求的,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企業停止生產、銷售,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由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市、地、州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採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合格證書》、《採用國際標準產品標誌證書》,並按規定向社會公告。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對未經備案而擅自使用採用國際標準標誌的,由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偽造、冒用採用國際標準標誌的,依據《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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