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破產

遺產破產是指對遺產宣告破產的法律制度。目的在於維護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權益。各國破產法通常規定,當遺產不足以清償被繼承人債務,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為限定繼承,或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時,或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全部有破產原因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可以申請宣告遺產破產。遺產具有破產能力,但僅以債務超過為破產原因,因為遺產是債務清償的唯一財產來源。對遺產有無和解能力,能否適用破產和解程式,各國立法規定不一。如聯邦德國和解法承認遺產有和解能力,而日本和議法則明文規定其無和解能力。

鑒於破產法上和解的主要目的,在於避免破產清算,維持債務人企業及其財產的繼續存在,而對遺產來說,通常已無此必要,故多數國家法律認為其無和解能力。由於遺產本身不具有權利主體通常的特徵,對破產時誰為破產人便解釋不一,主要有被繼承人說、繼承人說、遺產說三種理論。因被繼承人已死亡,權利能力業已消滅,不能再視為破產人,成為債務關係主體,故被繼承人說難以成立。繼承人或拋棄繼承或為限定繼承,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不承擔義務,自然也不能作為破產人,將其視為破產人,還可能發生繼承人本人無破產原因,因遺產破產而被剝奪、限制公民權利的現象。至於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本非債務人,更不能視為破產人。所以,通說是以遺產本身作為破產人,視遺產為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財產團體,使其具有形式上的當事人能力或破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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