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公務員

遴選公務員

“遴選公務員”或“公務員選調”一般是指黨政群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根據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從已經具備公務員身份的人員中選出符合組織或相關部門要求的普通工作人員(主任科員以下)。

一般面向本級和下級機關(基層)選調,是黨政機關選拔人才的重要途徑和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遴選公務員
  • 外文名:The selection of civil servants
  • 對象:本級和下級機關
  • 依據:《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
必備資格條件,西方遴選辦法,意義,考試方式,法律法規,試題類型,

必備資格條件

(一)政治素質良好,品行端正;
遴選公務員
(二)勤奮敬業,工作能力強;
(三)具有公務員身份(含參公身份)
(四)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省級部門要求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規定的年限以來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擬遴選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如政治面貌、性別、工齡、編制性質、年齡、民族、特長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尚在試用期內的;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西方遴選辦法

西方國家,公務員分為兩種,一種是事務類,一種是選任類
事務類公務員並不是“官”,他們是政府的一般工作人員,在多黨制的國家,不管哪個黨上台執政,他們的工作是不受影響的,不會這個黨上台他們有工作,那個黨上台他們就丟飯碗。說白了他們就是政府的基層工作者,只負責做基層的分配給他們的事情,政治上的事情他們不管。
選任類公務員不一樣,他們是通過選舉產生的,主要是各個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長、法院院長等。他們通過選舉上台,按照規定的任期工作,履行職務。

意義

公務員遴選作為公務員隊伍內部競爭性的轉任和選拔方式,是在公務員隊伍中“二次擇優”的一項制度創新。
不少機關幹部是從家門到校門,畢業後直接進機關的“三門幹部”,他們的素質和潛力俱佳,但由於離基層較遠,在一定程度上脫離了民眾,因此不能做出有利於廣大人民民眾的正確決策。從基層公開遴選公務員部分解決了黨政領導機關幹部隊伍來源比較單一、經歷比較簡單、素質結構不盡合理等突出問題。
這種通過遴選建立的縱向跨機關層級、橫向跨部門系統的縱橫交錯式選人用人渠道,為中央及省市級公務員隊伍中注入了大量來自基層的新鮮血液,對最佳化公務員隊伍結構有著重要作用,公選王網站專家分析,這從幹部結構上保證了黨政機關領導幹部與廣大基層民眾的血肉聯繫。
同時,遴選公務員更是基層公務員的福音。遴選的意義還在於探索建立一條基層公務員的選拔培養鏈,這對暢通基層公務員的“上行通道”非常重要,通過遴選,大量優秀的鄉鎮(街道)公務員甚至可以直接到中央任職,實現五級連跳,這在以前是根本不可想像的。

考試方式

2013年,中組部發布的《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試行)對公開遴選考試的方式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堅持能力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式。
但遴選可以跨政府層級、跨工作部門(系統),中央機關遴選更是面向全國公開遴選,各省(區、市)、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各級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中的工作人員,只要符合報名條件,都可以報考。公選王網站專家認為,這樣面向五湖四海選拔人才,符合“結構優先、兼顧素質”的要求,但也給選人帶來了一定難度。
為提高遴選對象與遴選職位的匹配度,縮短崗位適應期,遴選過程非常注重崗位的針對性。相關遴選辦法遴選政策信息可在遴選網站查看詳情。比如,筆試實行分級分類考試,即根據報考職位和各職務層級的需求,分別設定筆試科目,命制不同的試卷。公選王遴選網專家分析,每年的中央機關公務員遴選考試中,處級、副處級和主任科員的考察內容是不一樣的,比如,正處級領導職位和副處級領導職位分別考不同類型的案例分析與對策性論文,主任科員職位考案例分析。面試則實行“一職一卷”,就算是同一層級,不同崗位考的內容也不一樣,有的還要做跟崗位要求相關的心理測評。這樣,真正做到了“乾什麼考什麼”“用什麼測什麼”。

法律法規

《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最佳化領導機關公務員隊伍結構,建立來自基層的公務員培養選拔機制,推進和規範公務員公開遴選工作,根據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遴選,是指市(地)級以上機關從下級機關公開擇優選拔任用內設機構公務員。
公開遴選是公務員轉任方式之一。
第三條 公開遴選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堅持能力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
第四條 公開遴選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公開遴選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組織考察;
(五)決定與任職。
第六條 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開遴選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公開遴選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公開遴選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申報計畫與發布公告
第七條 公開遴選機關在進行公務員隊伍結構和職位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公開遴選職位及其資格條件,擬定公開遴選計畫,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公開遴選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公開遴選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會公開發布。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開遴選機關、職位、職位簡介和資格條件;
(二)公開遴選範圍、程式、方式和相關比例要求;
(三)報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條 公開遴選報名一般採取個人意願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
公開遴選可由公務員本人申請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組織審核同意後報名,也可徵得本人同意後由組織推薦報名。
第十一條 報名參加公開遴選的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民眾公認;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2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
(三)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經歷;
(五)報名參加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公開遴選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報名參加市(地)級機關公開遴選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體健康;
(七)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不得設定與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無關的報名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一)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四)尚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報名人員應當向公開遴選機關提交報名需要的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
公開遴選機關按照職位資格條件對報名人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規定的時間內確定報名人員是否具有報名資格。
第十四條 對未達到公告規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公開遴選職位,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許該職位報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
第四章 考試
第十五條 考試採取分級分類的方式,根據職務層次和職位類別進行。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面試可以由公開遴選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筆試主要測試政策理論水平、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
第十七條 面試人選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定的比例確定。
第十八條 面試主要測試履行職位職責所要求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面試的內容和方式應當針對各職位的特點和要求分別確定。必要時,可以進行職位業務水平測試。
第十九條 面試考官一般不少於7人,其中公開遴選機關以外的考官一般應占三分之一。面試考官應當挑選公道正派、理論素養高、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業務、具有幹部測評相關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條 根據筆試、面試成績,按照公告規定的權重確定考試綜合成績。筆試、面試成績和考試綜合成績應當及時通知本人。
第五章 組織考察
第二十一條 公開遴選採取差額考察的辦法。考察對象根據考試綜合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照公告規定的比例確定。
第二十二條 公開遴選機關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公開遴選職位的適應程度進行全面考察,重點考察德的情況、工作實績和民眾公認程度。
第二十三條 考察可以採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等方法進行,也可以採取德的專項測評、實績公示、業績評價和履歷分析等方法。
對在基層一線視窗單位工作的考察對象,要注重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公開遴選機關派出兩名以上人員組成考察組。考察組一般由幹部(人事)部門的人員和熟悉公開遴選職位相關業務的人員組成。
第二十五條 考察對象所在機關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考察組工作。
第六章 決定與任職
第二十六條 公開遴選機關根據考察情況和職位要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擬任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 公開遴選機關對擬任職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任用的,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取消公開遴選資格。
第七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公開遴選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職數和職位要求進行的;
(二)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的;
(三)擅自變更公開遴選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公開遴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條 公開遴選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公開遴選涉密信息的;
(二)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有關資料的;
(三)協助參加考試人員作弊的;
(四)違反考察紀律的;
(五)因工作失職,影響公開遴選工作正常進行的;
(六)違反公開遴選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公開遴選紀律的報名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公開遴選資格、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開遴選工作要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開遴選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公開遴選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試題類型

具體到題型來說,遴選公務員考試常用的題型有多種,但最常見的筆試題主要是選擇題、判斷題、案例分析題、公文寫作題和策論寫作題;面試題主要是結構化面試半結構化面試無領導小組討論等。
案例分析題,主要考察應試者綜合運用有關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實際工作能力 。考試時給出相關條件、背景材料和案例等,要求應試者運用相關理論知識進行分析,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重點測查考生的應變處置能力、決策分析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專家指出,案例分析題的特點是複雜性和綜合性,可以最大化地考察出被試者的能力素質,發掘被試者未來的發展潛力。案例分析題也是遴選試題中最重要、難度最高的一種題型。
公文寫作題,主要考察應試者的辦文能力,遴選考試中比較常見的公文寫作種類有接待方案、通知、領導講話稿等。公文寫作題在近些年的遴選考試中比重逐漸加大,各位遴選考生務必重視。
策論文寫作,根據給出的材料寫一篇文章。重點測查考生的政治思想素質、政策理論水平、調查研究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
經歷業績分析評審。主要看其工作閱歷、任職經歷的豐富程度和在各崗位牽頭取得的主要工作成績,並看其崗位、職位的關聯度、匹配度,兼顧教育培訓經歷、近三年考核表彰等綜合情況為確保報考人員“經歷業績”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組織部門設定了報名人員誠信承諾關、組織初審關、資格審查關、情況核實關、社會公告監督關、全程審核關等六道關口,凡查實有作假者,一律取消參選資格。 評分時,專家們被要求獨立打分,互不干擾,並對自己的評分結果簽字確認,然後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再以平均分計每個候選人的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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