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令作戰消極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規定,違令作戰消極罪,是指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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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及其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軍人參戰秩序。我軍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堅強柱石,每一名軍人都肩負著保衛祖國的神聖使命。我國《國防法》第56條規定:“現役軍人必須忠於祖國,履行職責,英勇戰鬥,不怕犧牲,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我軍《內務條令》第12條規定,軍人要宣誓做到“英勇戰鬥,不怕犧牲”。《中國人民解放軍合成軍隊戰鬥概則》第6條明確規定:“不論進攻或防禦,勇敢戰鬥,不怕犧牲,都是達成戰鬥目的的精神因素,藉口保存自己而不積極、不堅決地消滅敵人是絕對不允許的。”
《中國人民解放軍步兵戰鬥條令》第6條也規定:“為了消滅敵人,分隊必須發揚勇敢戰鬥、不怕犧牲的精神,運用技術、戰術去戰勝敵人,絕不允許藉口保存自己而消極避戰”。這些要求是每一名軍人參加作戰時都應該做到的,由此構成了軍人參戰的秩序。軍人在戰時臨陣畏縮,作戰消極的行為,直接違背了軍人參戰的職責要求,挫傷部隊士氣,渙散鬥志,擾亂了軍人參戰的秩序,影響部隊完成作戰任務,將給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在和平時期違抗上級某項命令的,一般按軍紀處理,不構成本罪。作戰命令,是指上級關於作戰的命令、指示等。如兵力集結時間、地點、火力配屬,攻擊方案,戰鬥梯隊安排,撤出戰鬥等有關作戰準備、作戰實施的具體問題。違抗形式通常有:拒不執行命令、拖延或遲緩地執行命令、故意執行與命令相反的內容等。臨陣是指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戰場上或戰鬥中;另一種情況是指部隊雖然尚未進入戰鬥,但已受領戰鬥任務,正待命出擊的場合下。臨陣的地區範圍既包括陸地戰區,也包括海上、空中戰區。畏縮是指貪生怕死,畏縮不前;作戰消極是指行為人應盡全力而不盡全力,不圖進取,消極怠戰。對這類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造成嚴重後果,是指沒有按照上級要求完成作戰任務;妨礙了作戰部隊之間的協同;因臨陣畏縮、作戰不力而貽誤戰機或造成人員嚴重傷亡、陣地失守、前線崩潰等。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與否的認定標準。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積極努力,創造條件爭取完成任務,但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達到預期目的,以致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能認定行為人有作戰消極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根據本條的規定,只有指揮人員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指揮人員是在部隊對作戰、訓練、施工、搶險、救災等活動及日常行政管理實施組織領導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在戰場上或戰鬥中已受領戰鬥任務、待命出擊的情況下,因畏懼戰鬥、貪生怕死,故意畏縮、作戰消極。

認定

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中雖然都有違抗命令的構成要件,但其含義有所不同。在戰時違抗命令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就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依據,不需要再有其他具體的危害行為;而在違令作戰消極罪中,犯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是臨陣畏縮,作戰消極,並造成嚴重後果,違抗命令僅僅是限制條件,說明行為人違反並抗拒執行上級命令,但其嚴重程度尚未達到戰時違抗命令罪那樣。因此,在違令作戰消極罪中,僅憑其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當然,如果行為人在作戰消極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符合戰時違抗命令罪的構成條件的,應按處理想像競合犯的原則,以戰時違抗命令罪定罪處罰。

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主觀上都是出於過失,客觀上都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又都可能發生在戰時或戰場上,而且作戰消極的行為廣義上也是一種不盡職的行為,因此很容易混淆。其區別在於,前者側重於指揮人員在指揮部隊(分隊)執行作戰任務時,態度不堅決,措施不得力,以致整個部隊(分隊)行動遲緩、消極怠戰,造成嚴重後果,指揮人員對此應負的領導責任;而後者側重於指揮人員由於個人在指揮崗位上玩忽職守,以致造成嚴重後果,指揮人員對此應負的直接責任。

區分本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界限

犯這兩種罪可能出於完全相同的犯罪動機,如貪生怕死,畏懼戰鬥,而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及客觀環境很相似。其區別除了犯罪主體不完全相同外,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脫離了戰鬥崗位。臨陣脫逃的行為人己脫離戰鬥崗位,沒有繼續參加戰鬥;作戰消極的行為人仍在戰鬥崗位上,只是作戰不積極。如陣地追敵攻擊時躲在掩體內不敢積極還擊,追擊敵人時怕敵人反撲不敢大膽逼近敵人等,都不應認定為臨陣脫逃。

處罰

依照本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造成我軍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用物資嚴重損失,直至戰鬥、戰役失利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執行重要作戰任務行動消極的,在緊要關頭或者危急時刻作戰消極的,煽動、串通其他部隊和人員消極怠戰的,等等。

法條

[刑法條文]
第四百二十八條 指揮人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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