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律令

道德律令,—譯“道德法”或“道德律”。是指德國康德用語。指先天的可作為道德基礎的普遍法則與條件。康德的批判哲學認為道德的形成不是基於個人的、特殊的、經驗的感情,而是根據存在於一切道德判斷基礎上的先驗法則,只有從純粹理性指導的意志引出的先驗法則,才能適用於一切時代和一切人。它有三條:(1)“普遍立法”,即個人行為的標準必須可以成為普遍規律;(2)“人是目的”,即人的行為必須把人當作目的,而不是當作工具;(3)“意志自律”,每個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頒布普遍規律的意志,即道德主體不受外界因素制約,為自己規定法則。

道德律令是道德成立所不可缺少的。道德律令以絕對命令的形式出現表示其帶有強制性。康德認為人不僅為理性所控制,也為物質欲望所引誘,必須以這種強制形式克服經驗中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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