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轉出

進項稅額轉出

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非經營性損失),以及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如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抵扣的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科目,不予以抵扣。

基本介紹

基本定義,會計處理,計算,一般界定,含義,一種情況,二種情況,三種情況,四種情況,企業平銷,概述,舉例,出口退稅,概述,舉例,削價損失,

基本定義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實際工作中,經常存在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事先並未確定將用於生產或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稅額已在當期銷項稅額中進行了抵扣,當已抵扣進項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購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在產品和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將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稅額中扣除,在會計處理中記入“進項稅額轉出”。
所謂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將那些按稅法規定不能抵扣,但購進時已作抵扣的進項稅額如數轉出,在數額上是一進一出,進出相等。而視同銷售是指企業對某項業務未做銷售處理,但按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交納相關稅費,需計算交納增值稅銷項稅額。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進項稅額轉出僅僅是將原計入進項稅額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轉出去,不考慮購進貨物的增值情況;視同銷售銷項稅額是根據貨物增值後的價值計算的,其與該項貨物的進項稅額的差額,為應交增值稅

會計處理

以下詳細說明需要記入“進項稅額轉出”的幾種情況的會計處理。
非應稅
用於非應稅項目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轉出例:某企業對廠房進行改建,領用本廠購進的原材料1500元,應將原材料價值加上進項稅額240(16%)元計入在建工程工程成本(註:購入材料貨物或應稅勞務用於與增值稅生產經營相關的,不用做進項稅額轉出)。其會計處理如下:
進項稅額轉出進項稅額轉出
借:在建工程 1740
貸:原材料 15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40
免稅項目
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轉出
例:某腳踏車廠既生產腳踏車,又生產供殘疾人專用的輪椅。為生產輪椅領用原材料1000元,購進原材料時支付進項稅170元,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基本生產成本--輪椅 1170
貸:原材料 1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
集體福利
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轉出
例:某企業維修內部職工浴室領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購買原材料時抵扣進項稅3400元,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浴池維修) 23400
貸:原材料 2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400
非正常損失
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轉出。
如果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其價值為零,進項稅額無法抵扣,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企業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比如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其價值同樣為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也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例1:某零售商業企業A櫃組在月末盤點時,發現短缺某種商品售價400元(不含增值稅),原因待查,根據上月的該種商品進銷差率15%計算,調整有關帳目: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340
貸:庫存商品400
短缺商品經查屬營業員的過失,營業員應負賠償責任。經查,短缺商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為58元,其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 398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34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8
企業發生意外事故,損失庫存外購原材料金額32.79萬元(其中含運費2.79萬元),進項稅額轉出=(32.79-2.79)*17%+2.79/(1-11%)-11%=5.31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入帳時計入原材料成本的是價款,進項稅額是價款乘以增值稅稅率(17%或13%),因此進項稅額轉出時,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稅稅率(17%或13%)就得出應該轉出的進項稅額。
運費發票的應抵扣的進項稅額是運輸費用總額(含稅金額)乘以11%的抵扣率,計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額為運輸費用總額減去計算的應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做進項稅額轉出時,要將計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額先換算成全部的運輸費用,再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2.79/(1-11%)就是計算全部的運輸費用,再乘以11%就計算出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例2:
A企業原材料發生非常損失,其實際成本為7500元。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7%。則會計賬務處理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8775
貸:原材料 75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7500×17%) 1275
又如,A企業庫存商品發生非常損失,其實際成本為37000元。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7%。則賬務處理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43290貸:庫存商品 37000
進項稅額轉出進項稅額轉出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7000×17%) 6290
如果上例題中改為在產品,其他資料不變,則賬務處理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43290
貸:生產成本 37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7000×17%) 6290
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1條的規定,凡是企業無轉讓價值的存貨,一律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包括已霉爛變質的存貨;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生產中已不再需要,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這些霉爛變質或無轉讓價值的存貨,不管是否有市場變化和產品結構調整的原因,都屬於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存貨,其進項稅額在會計上均應做轉出處理。
然而,由於市場變化和產品結構調整遭淘汰、過時的存貨,雖然市場價值降低,卻是由於市場變化引起的,不屬於非正常損失,貶值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只要沒有發生自然災害損失,沒有盤虧、丟失或毀損,就不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市場價值因市場變化而降低的存貨,企業處理前一定要上報主管稅務部門,得到稅務部門的認可。否則,稅務部門會認為是因企業管理不善而導致市場價值降低,甚至認為是因存在盤虧、丟失或毀損的情形而使銷售收入總額降低,從而造成企業不應有的稅收損失。

計算

進項稅額轉出的計算:
1.有關政策規定。能夠準確計算企業原抵扣進項稅額的,按原抵扣進項稅額結轉進項稅額轉出;無法準確確定進項稅額的,一律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結轉應該轉出的進項稅額。所謂實際成本包括進價、運費、保險費及其它有關費用。
2.進項稅額轉出的計算
(1)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據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需要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賬面成本乘以外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計算轉出。
(2)若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按支付價款乘抵扣率抵扣了進項稅額,則按據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1-抵扣率)×抵扣率計算轉出。
(3)若原外購貨物是根據多種憑證抵扣的進項稅額,為了最大限度的體現公平,可以需轉出進項稅額的外購貨物的賬面成本×綜合抵扣率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其中綜合抵扣率=本期外購貨物全部進項稅額÷本期外購貨物全部成本×100%
(4)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或產成品成本×(本期在產品、產成品當中外購貨物成本÷本期在產品、產成品全部成本)×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綜合抵扣率
(5)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而無法明確劃分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期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6)外商投資企業兼營出口與內銷,不能單獨核算或劃分不清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可按以下辦法計算結轉進項稅額轉出。
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7)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可按以下辦法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額。
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三)進項稅額及進項稅額轉出的檢查及處理
1.嚴格審核抵扣進項稅額的原始憑證。
若企業將不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依據,則應做以下賬務調整:
借:原材料等(或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2.通過對“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賬戶的貸方摘要欄進行檢查發現問題。
具體辦法是檢查上述賬戶貸方摘要欄,追查企業外購材料的用途,明確企業是否存在非生產、銷售用料,並與”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貸方進項稅額轉出欄相核對,確定企業賬面是否已經結轉進項稅額轉出,轉出金額是否正確。

一般界定

含義

企業的貨物按其來源可分為購入的貨物及自產和委託加工的貨物兩大類。購入的貨物未再加工,從理論上講,其價值沒有變化,但價格會隨著市場的變化圍繞著價值上下波動;而自產和委託加工的貨物由於經過加工,其價值已經發生變化。按其用途可以分為對內和對外兩大類。對內是指用於非應稅項目、用於免稅項目、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對外是指用於對外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和投資者、無償贈送他人等。對內不需要考慮價值變動,而對外需要考慮價值變動。按此原則,貨物在何種情況下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在何種情況下應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情況:
進項稅額轉出進項稅額轉出

一種情況

購入的貨物用於企業內部。比如企業將購進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用於免稅項目、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時,貨物沒有增值,且用於企業內部,應按歷史成本計價,也不需要考慮其價格變動,因此,當貨物改變用途,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時,只需要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例1]A企業福利部門領用生產用原材料一批,實際成本為4000元;為購建固定資產(與增值稅生產經營相關的除外)的在建工程領用生產用原材料一批,實際成本為5000元。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為17%。則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4000+4000×17%) 4680
貸:原材料 4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80
借:在建工程(5000+5000×17%) 5850
貸:原材料 5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50

二種情況

購入的貨物用於企業外部。比如企業將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他人等。在這種情況下,貨物雖然沒有增值,但其價格會隨著市場的變化圍繞著價值上下波動。由於貨物已經離開企業,其價值已經實現,儘管沒有作為銷售處理,但應視同銷售,按其價格確認增值額,並確認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轉出進項稅額轉出

三種情況

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企業內部。比如企業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儘管貨物沒有離開企業,但其價值有增值,應視同銷售,按其價格確認增值額,並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四種情況

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企業外部。比如企業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無償贈送他人等情況下,貨物有增值,且已經離開企業,價值已經實現,因此應視同銷售,按其價格確認增值額並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2]A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產品成本為57000元,計稅價格(售價)為60000元,增值稅率為17%,則會計賬務處理:
借:在建工程 67200
貸:庫存商品 57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0000×17%) 10200
如果上述產品不是在建工程領用,而是由福利部門領用,則會計賬務處理:
決定發放時:
借:生產成本 702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70200
實際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70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00
如果上述產品是用於對外投資、捐贈等,也需要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額。

企業平銷

概述

所謂平銷返利,一般是指生產企業以商業企業經銷價或高於商業企業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以進貨成本或低於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生產企業則以返還利潤等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損失的銷售方式。平銷行為不僅發生在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之間,而且在生產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商業企業與商業企業之間的經營活動中也時有發生。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 136號)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鈎(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舉例

[例4]A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5年10月從另一納稅人處購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計貨款100000元,稅金17000元。供貨方按10%進行返利,並用現金形式支付。
A企業購入商品時,會計賬務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
貸:銀行存款117000
A企業在收到返利時,會計賬務處理應為:
借:銀行存款 11700
貸:庫存商品 10000
(若結算後收到返利則應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00
實務中,購買方直接從銷售方取得貨幣資金、購買方直接從向銷售方支付的貨款中坐扣、購買方向銷售方索取或坐扣有關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購買方在銷售方直接或間接列支或報銷有關費用、購買方取得銷售方支付的費用補償等情況都應按返利原則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

出口退稅

概述

增值稅出口退稅行為中進項稅額轉出的運用分析:按照我國增值稅條例規定,出口產品的增值稅實行零稅率,為出口產品所購進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退回。但在實際工作中,進項稅額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舉例

[例5]A企業1月份購進外銷商品一批,價款10000元,增值稅1700元,合計11700元;該批商品全部外銷,售價16000元。經計算,當期免抵稅額900元,抵減內銷商品應納稅額(假設為8500元),其餘800元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則賬務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借:銀行存款 16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
借: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 9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9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800
從上例可以看出,企業為出口產品所購貨物的進項稅額由於未全部退回,則未退回的部分視為企業購進貨物的代價,應反映為銷售成本。企業購入外銷商品一批,價款10000元,進項稅額1700元,總計11700元;該商品出口,國家退稅900元,其餘800元未退。從總體上來看,企業購進貨物的全部代價是11700元,國家退稅900元,實際代價為10800元。由於不含增值稅的價款10000元直接作為存貨處理,在貨物出口後,已經轉為主營業務成本,因此,未退回的800元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也要轉為主營業務成本。其結果是,主營業務成本總計為10800元,反映購進商品的實際成本。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與“進項稅額轉出”對應的科目涉及“主營業務成本”、“待處理財產損益”(結轉淨損失時通常轉入“營業外支出”)等,這將直接影響企業的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還有的“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入“在建工程”、“固定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雖然並未影響當期的應稅所得,但隨著在建工程的完工、折舊的計提,以及長期股權投資的轉讓處置,相應的增值稅將在以後的期限內影響企業的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因此對於進項稅額轉出的業務需要會計人員在賬務處理、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予以關注,以正確計算企業損益,同時降低企業涉稅風險。

削價損失

另外,“進項稅轉出”還有“削價損失”這種情況
例:某商業企業購進甲商品一批,支付價款10000元,進項稅1700元,當期予以抵扣。由於該批商品質量有問題,決定以8000元(不含稅)進行削價處理,貨已售完,貨款全部存入銀行。做會計分錄如下:
購進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金) 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以8000元削價處理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936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1360
結轉削價損失的相應進項稅時:
借:管理費用 34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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