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網試驗

進網試驗是指入網前需要進行專家評審的設備或電信管理局規定的需要進網試驗的其它設備,在申請進網許可證時應在電信網上或模擬試驗網上進行試運行,並由試驗單位出具試驗報告。詳見《電信設備進網專家評審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網試驗
  • 外文名:Into the network test
  • 試驗設備包括:普通電話機等 
  • 原則:電信設備進網專家評審管理規定
適用設備,電信新設備進網試驗管理暫行辦法,編者按:,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請受理,第三章 進網檢測,第四章 專家評審,第五章 進網試驗,第六章 進網試用批文的換髮,

適用設備

試驗設備包括:
1、普通電話機 2、多功能電話機 3、錄音電話機 4、投幣電話機 5、智慧卡式電話機 6、IC卡公用電話機 7、數字電話機 8、簡訊電話機 9、電話機附加裝置 10、模擬無繩電話機 11、數字無繩電話機 12、集團電話 13、電話會議系統 14、公用電話管理系統 15、傳真機 16、數據機 17、GSM數字行動電話機 18、CDMA數字行動電話機 19、GSM固定無線公用電話機 20、無線尋呼機 21、ISDN終端 22、POS終端 23、可視電話終端 24、會議電視系統 25、無線尋呼基站 26、GSM數字移動通信交換子系統 27、CDMA數字移動通信交換子系統 28、CDMA2000 1X數字移動通信交換子系統 29、SMS短訊息中心 30、回波抵消器 31、GSM移動通信基站子系統 32、CDMA移動通信基站子系統 33、移動通信直放站 34、SDH光傳輸設備 35、光纖收發器 36、光端機 37、波分復用(WDM)設備 38、基於SDH多業務傳送節點設備(MSTP) 39、脈衝編碼調製設備(PCM) 40、數字電路倍增設備(DCME) 41、七號信令設備 42、智慧型網設備 43、GPS/GLONASS接收設備 44、BITS設備 45、SDH時鐘傳送設備 46、ADSL設備(局端設備、用戶端設備、話音分離器) 47、HDSL/SHDSL設備 48、VDSL設備 49、450M模擬無線接入設備 50、26GHz本地多點分配系統( LMDS) 51、3.5GHz固定無線接入設備 52、乙太網交換機 53、三層交換機 54、ATM交換機 55、低端路由器 56、高端路由器 57、IP電話網關 58、IP電話網守 59、窄帶網路接入伺服器(NAS) 60、寬頻網路接入伺服器(BAS) 61、Home PNA設備 62、接口轉換器 63、數字交叉連線設備 64、乙太網接入設備 65、衛星地球站 66、無纖光傳輸設備(紅外線傳輸) 67、光纖接入系統 68、電信終端EMC 69、電信終端安全防護。

電信新設備進網試驗管理暫行辦法

編者按:

為進一步加強電信設備進網管理工作,完善電信設備進網管理制度,信息產業部及電信管理局近日制訂並發布了《電信設備證後監督管理辦法》等五個政策檔案。受電信管理局委託,本報現刊發有關檔案全文,以便有關各方學習、貫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電信新設備進網試驗、檢測工作,更有效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電信新設備是指應實行進網許可制度,但尚無正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或未列入《第一批實行進網許可制度的電信設備目錄》的電信設備。
第三條依據《電信設備進網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電信新設備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不影響網路安全暢通的條件下,準予進網試驗,由信息產業部頒發進網試用批文。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四條生產企業申請某一電信新設備進網,應首先向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提出正式書面申請並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備介紹。
(二)該類設備目前國際、國內套用情況。
(三)相關標準情況。
第五條檢測機構如申請承擔某一電信新設備的進網檢測任務,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交申請承擔該設備進網檢測的理由以及檢測能力說明。
第六條電信管理局依據以下原則對該申請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產業政策;
(二)是否符合中國國情;
(三)是否影響網路安全暢通;
(四)能否滿足網路互聯互通和運營商之間公平競爭的需求;
(五)技術先進性和技術演進性;
(六)目前國際、國內該類設備的套用情況;
(七)國際、國內標準的制定情況。
第七條電信管理局經審查認定符合進網政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到受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進網檢測

第八條電信管理局審批同意該電信新設備進網試驗後,組織專家和相關機構確定“進網試驗檢測要求”。
第九條申請承擔電信新設備進網檢測任務的機構嚴格按“進網試驗檢測要求”做好測試準備後,向電信管理局提交正式申請。電信管理局組織專家對檢測機構的承檢能力進行現場審查和評議,合格並經電信管理局批准後,該機構可依據“進網試驗檢測要求”對該新設備進行進網檢測。
第十條各相關檢測機構對電信新設備的檢測項目收費標準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收費政策和制度,並在檢測機構駐地辦理相關的收費許可及其收費標準的報批手續,同時將收費標準複印件報告電信管理局。
第十一條某一電信新設備的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頒布後,原“進網試驗檢測要求”應作修訂或廢止,改為採用已頒布的標準檔案;同時電信管理局組織專家按照已頒布的標準檔案對相關檢測機構進行複審。

第四章 專家評審

第十二條經進網檢測合格的電信新設備若為重要設備還需進行專家評審。

第五章 進網試驗

第十三條實行進網試驗的電信新設備由信息產業部核發電信設備進網試用批文。試用批文有效期終端設備一般為半年,無線電通信設備及涉及網間互聯的設備一般為一年。
第十四條進網試驗的電信新設備必須加貼進網試用標誌。
第十五條試用期內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試用批文所批准的試用規模和試用範圍進行進網試驗,並積極跟蹤產品標準及試用情況。
第十六條對於試用期內出現嚴重影響網路安全、信息安全,與國家政策相違背以及違反產品一致性原則的,或擅自超出所批准的試用規模和試用範圍的,信息產業部將註銷該進網試用批文。

第六章 進網試用批文的換髮

第十七條試用期內,若該產品的相關標準已頒布,則生產企業需向電信管理局提出換證申請,同時提交加蓋省級以上電信運營公司公章的進網試驗報告。電信管理局通知檢測機構按新頒布的標準進行比對,對需要重新測試的部分進行測試,檢測合格後由信息產業部核發“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
第十八條試用批文到期後,若相關標準仍未頒布,且試用期內該設備未做任何技術改動,政策亦無變化的,則由生產企業向電信管理局提交試用情況報告(加蓋省級以上電信運營公司公章),經電信管理局審查合格後續發一次試用批文。若設備有技術改動,還需重新進行測試,必要時,重新進行專家評審,合格後再重新核發進網試用批文。
第十九條若試用情況證明該產品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或不適合公用電信網發展方向的,停止換髮“電信設備進網試用批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檢測機構未經部電信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受理電信新設備的進網檢測。如若違反,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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