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獸藥通關單

進口獸藥通關單(Customs Clearance Form for Imported Veterinary Drugs),是指農業部或獸藥進口口岸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列入《進口獸藥管理目錄》的進口獸藥實施監督管理,簽發準予進口的許可證件。

定義,適用範圍,管理規定,

定義

進口獸藥通關單監管證件代碼為“R”。

適用範圍

1.獸藥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含藥物飼料添加劑),主要包括:血清製品、疫苗、診斷製品、微生態製品、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及外用殺蟲劑、消毒劑等。
2.禁止進口下列獸藥:
(1)經風險評估可能對養殖業、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潛在風險的;
(2)療效不確定、不良反應大的;
(3)來自疫區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國境內傳播的獸用生物製品;
(4)生產條件不符合規定的;
(5)標籤和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
(6)被撤銷、吊銷“進口獸藥註冊證書”的;
(7)“進口獸藥註冊證書”有效期屆滿的;
(8)未取得進口獸藥通關單的;
(9)農業部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的。

管理規定

1.企業進口獸藥,應持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進口獸藥通關單進行申報,海關按貨物進口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2.進口獸藥實行目錄管理。《進口獸藥管理目錄》由農業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2010年納入《進口獸藥管理目錄》管理的獸藥詳見農業部、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1312號。
獸藥應當從具備檢驗能力的獸藥檢驗機構所在地口岸進口。獸藥檢驗機構名單由農業部確定並公布。進口獸藥通關單實行一單一關,在30日有效期內只能一次性使用,內容不得更改,過期應當重新辦理。國內急需的獸藥,由農業部指定單位進口,並發給進口獸藥通關單。
獸藥進口單位進口暫未列入上述公告附屬檔案《進口獸藥管理目錄》的獸藥時,應如實申報,主動向海關出具進口獸藥通關單。對進口同時列入《進口藥品目錄》的獸藥,海關免予驗核進口獸藥通關單。
3.經批准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獸藥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監管。進口料件或加工製成品屬於獸藥且無法出口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進口獸藥通關單,海關驗核進口獸藥通關單,並按規定辦理內銷手續。未取得進口獸藥通關單的,由加工貿易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海關驗核有關證明材料並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銷毀所需費用由加工貿易企業承擔。
4.從境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獸藥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獸藥,免於辦理進口獸藥通關單,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監管。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進入境內區外的獸藥,應當辦理進口獸藥通關單。
5.以暫時進口方式進口的不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獸藥,不需要辦理進口獸藥通關單。暫時進口期滿後應當全部復運出境,因特殊原因確需進口的,依照本辦法和相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後方可在境內銷售。無法復運出境又無法辦理進口手續的,經進口單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商進境地直屬海關同意,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監督銷毀,海關驗核有關證明材料,並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銷毀所需費用由進口單位承擔。
6.進口少量科研用獸藥,進口註冊用獸藥樣品、對照品、標準品、菌(毒、蟲)種、細胞的,應當向農業部申請進口獸藥通關單,海關驗核進口獸藥通關單,並按規定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7.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的進口管理,除遵守本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國家關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管理規定。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管理規定詳見本章的“麻醉藥品進出口準許證”、“精神藥物進出口準許證”、“醫療用毒性藥品進出口批件”和“放射性藥品進出口批件”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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