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進口商品

禁止進口商品(Import Forbidden Items),是指商務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制定、調整並公布禁止進口貨物目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進口的商品,包括國家規定停止進口的商品等。

禁止進口貨物監管證件代碼為“9”,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監管證件代碼為“6”。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禁止進口商品
  • 外文名:Import Forbidden Items
  • 制定部門商務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
  • 目的:維護國家安全保護人的健康和環境
適用範圍,管理規定,

適用範圍

1.國家基於下列原因,禁止有關貨物、技術進口: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進口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保護環境,需要禁止進口的;
(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口有關的措施,需要禁止進口的;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進口的;
(5)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進口的。
2.《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管理的貨物如下:
(1)《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一批)(外經貿部公告2001年第19號)包括:已脫膠的虎骨(指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等加工的)、未脫膠的虎骨(指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鴉片液汁及浸膏(亦稱阿片)、四氯化碳、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於清洗劑)。
(2)《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二批)(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1年第37號)包括以下舊機電產品:裝壓縮或液化氣的鋼鐵容器,其他裝壓縮或液化氣的鋼鐵容器,可使用氣體燃料的家用爐灶,可使用氣體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非零售裝裝壓縮,液化氣體鋁容器,蒸發量在900噸/時及以上的發電用鍋爐, 蒸發量超過45噸/時的其他水管鍋爐,蒸發量不超過45噸/時的水管鍋爐,未列名蒸汽鍋爐(包括混合式鍋爐),過熱水鍋爐,家用型熱水鍋爐,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熱水鍋爐,蒸汽鍋爐和過熱水鍋爐的輔助設備,集中供暖用鍋爐的輔助設備,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動力裝置的冷凝器,使用液體燃料的爐用燃燒器,使用天然氣的爐用燃燒器,使用其他氣體燃料的爐用燃燒器,使用粉狀固體燃料的爐用燃燒器,機械加煤機及其機械爐篦,機械出灰器等裝置,礦砂或金屬的焙燒,熔化等熱處理用爐及烘箱,煉焦爐,放射性廢物焚燒爐,未列名非電熱的工業或實驗室用爐及烘箱,未列名磁帶錄音機及其他聲音錄製設備,未列名視頻信號錄製或重放設備,心電圖記錄儀,B型超音波診斷儀,彩色超音波診斷儀,未列名超音波掃描裝置,核磁共振成像裝置,閃爍攝影裝置,病員監護儀,未列名電氣診斷裝置,紫外線及紅外線裝置,注射器(不論是否裝有針頭),管狀金屬針頭,縫合用針,其他針(導管、插管)及類似品,牙鑽機(可與其他牙科設備組裝在同一底座上),裝有牙科設備的牙科用椅,牙科用未列名儀器及器具,眼科用其他儀器及器具,聽診器,血壓測量儀器及器具,內窺鏡,腎臟透析設備(人工腎),透熱療法設備,輸血設備,麻醉設備,其他醫療(外科或獸醫)用儀器及器具,X射線斷層檢查儀,其他牙科用X射線套用設備,其他醫療(外科或獸醫)用X射線套用設備,低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未列名X射線的套用設備,醫用α(或β、γ)射線的套用設備,其他α(或β、γ)射線的套用設備,X射線管,X 射線影像增強器,編號9022所列其他設備及零件,電視電子遊戲機,投幣式電子遊戲機,投幣式其他遊戲用品,其他電子遊戲機,發動機,車類。
(3)《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六批)(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5 年第116號)包括:長纖維青石棉、其他青石棉、1,2-二溴乙烷、二溴氯丙烷、艾氏劑、七氯、毒殺芬、多氯聯苯、多溴聯苯、地樂酚及其鹽和酯、二硝酚、狄氏劑、異狄氏劑、氟乙酸鈉、2,4,5-涕及其鹽和酯、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聯苯胺(4,4’-二氨基聯苯)、氟乙醯胺(敵蚜胺)、殺蟲脒、二惡英、呋喃。
(4)《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9年第36號)包括:廢動植物產品,包括未經加工的人發(不論是否洗滌)、廢人發,豬鬃或豬毛的廢料,其他獾毛及其他制刷用獸毛的廢料,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廢料,含牛羊成分的骨廢料(未經加工或僅經脫脂等加工的),其他骨廢料(未經加工或僅經脫脂等加工的),其他獸牙粉末及廢料,廢馬毛(不論是否製成有或無襯墊的毛片),油鞣回收脂(包括加工處理油脂物質及動、植物臘所剩的殘渣);礦渣、礦灰及殘渣,包括礦渣、浮渣及類似的工業殘渣(不論是否混有25171000所列的材料),瀝青碎石,廢鎂磚,其他的冶煉鋼鐵產生的粒狀熔渣(包括熔渣砂),冶煉鋼鐵所產生的其他熔渣、浮渣及其他廢料(冶煉鋼鐵產生的粒狀熔渣除外),含硬鋅的礦渣、礦灰及殘渣(冶煉鋼鐵所產生灰、渣的除外),含其他鋅的礦渣、礦灰及殘渣(冶煉鋼鐵所產生灰、渣的除外),含鉛汽油淤渣及含鉛抗震化合物的淤渣,其他主要含鉛的礦渣、礦灰及殘渣(冶煉鋼鐵所產生灰、渣的除外),主要含銅的礦渣、礦灰及殘渣(冶煉鋼鐵所產生灰、渣的除外),主要含鋁的礦渣、礦灰及殘渣(冶煉鋼鐵所產生灰、渣的除外),含砷、汞、鉈及混合物礦渣、礦灰及殘渣(用於提取或生產砷、汞、鉈及其化合物),含銻、鈹、鎘、鉻及混合物的礦渣、礦灰及殘渣,其他主要含鎢的礦渣、礦灰及殘渣,含其他金屬及化合物的礦渣、礦灰及殘渣(冶煉鋼鐵所產生灰、渣的除外),焚化城市垃圾所產生的灰、渣,海藻灰及其他植物灰(包括稻殼灰),其他礦渣及礦灰,含多氯聯苯、多溴聯苯的廢油(包括含多氯三聯苯的廢油),其他廢油,其他石油等礦物油類的殘渣;廢藥物,含廢藥物(超過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適於原用途的藥品);
雜項化學品廢物,含未經濃縮、脫糖或化學處理的木漿殘餘鹼液,城市垃圾,下水道淤泥,醫療廢物,廢鹵化物的有機溶劑,其他廢有機溶劑,廢的金屬酸洗液、液壓油及制動油(還包括廢的防凍液),主要含有有機成分的化工廢物(其他化學工業及相關工業的廢物),其他化工廢物(其他化學工業及相關工業的廢物),其他商品編號未列明化工副產品及廢物。廢橡膠、皮革,包括廢輪胎及其切塊,硫化橡膠廢碎料及下腳料及其粉粒(硬質橡膠的除外),各種形狀的硬質橡膠廢碎料,皮革廢渣、灰渣、淤渣及粉末;
廢特種紙,包括回收(廢碎)牆(壁)紙、塗蠟紙、浸蠟紙、複寫紙(包括未分選的廢碎品);廢紡織原料及製品,含舊衣物,其他紡織材料制經分揀的碎織物等(包括廢線、繩、索、纜及其製品),其他紡織材料制碎織物等(包括廢線、繩、索、纜及其製品);
玻璃廢物,廢碎玻璃(包括陰極射線管的廢玻璃和具有放射性的廢玻璃);
金屬和含金屬廢物,包括含有銀或銀化合物的灰(主要用於回收銀),含其他貴金屬或貴金屬化合物的灰(主要用於回收貴金屬),含有金及金化合物的廢碎料(但含有其他貴金屬除外,主要用於回收金),含有銀及銀化合物的廢碎料(但含有其他貴金屬除外,主要用於回收銀),含其他貴金屬或貴金屬化合物廢碎料(主要用於回收貴金屬),沉積銅(泥銅);鉛廢碎料、鉬廢碎料、鈷鋶廢碎料、鎘廢碎料、銻廢碎料、未鍛軋錳廢碎料、鈹廢碎料、鉻廢碎料、鉈廢碎料、未鍛軋銦廢碎料;
廢電池,含電池廢碎料及廢電池〔指原電池(組)合蓄電池的廢碎料,廢原電池(組)及廢蓄電池〕;
廢棄機電產品和設備及其為經分揀處理的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含品目8469~8473所列的廢印表機、複印機、傳真機、打字機、計算機器、計算機等廢自動數據處理設備及其他辦公室用電器電子產品,品目8415、8450、8508~8510、8516所列的廢空調、冰櫃及其他製冷設備、洗衣機、洗盤機、微波爐、電飯鍋、真空吸塵器、電熱水器、地毯清掃器、電動刀、理髮、吹髮、刷牙、剃鬚、按摩器具和其他身體護理器具等廢家用電器電子產品和身體護理器具,品目8517、8518所列的廢電話機、網路通信設備、傳聲器、揚聲器等廢通訊設備,品目8519~8531所列的廢錄音機、錄像機、放像機及雷射視盤機、攝像機、攝錄一體機及數字相機、收音機、電視機、監視器、顯示器、信號裝置等廢視聽產品及廣播電視設備和信號裝置,品目9504所列的廢遊戲機,品目8539所列的廢螢光燈管、放電管、包括鈉管和金屬鹵化管及其他照明或用於發射或者控制燈光的設備,品目8532~8534、8540~8542所列的廢電容器、印刷電路、熱電子管、顯像管、陰極射線管或光陰極管、二極體、電晶體等廢半導體器件、積體電路等廢電子元器件,品目9018~9022碎裂的廢棄醫療器械和射線套用設備,以及第84、85、90章其他廢棄機電產品和設備(指海關《商品綜合分類表》第84、85、90章下完整的廢棄機電產品和設備,以及其他商品名義進口本項下其他廢棄機電產品和設備廢物的);
其他(海關通關係統參數庫暫不予提示),包括非石膏、廢石棉(灰塵和纖維),廢礦物纖維,礦渣棉,岩石棉及類似礦質棉,陶瓷質纖維等,從居民家中收集的或從生活垃圾中分揀出的已使用過的廢塑膠袋、膜、網,以及已使用過的農用塑膠膜,廢漁網,廢編織袋和廢麻袋、過期或廢棄塗料、油漆,其他未列明固體廢物。
不符合《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棄物目錄》或《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棄物目錄》相應“其他要求或注釋”中規定的進口固體廢物,按照禁止進口固體廢棄物管理,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予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海關不予放行並依法責令進口者或承運人實施退運。
3.商務部或商務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准,在《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範圍內,臨時決定《禁止進口貨物目錄》以外禁止進口的特定貨物、技術。
4.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口的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等:
(1)嚴禁進口來自疫區的相關動物和動物產品、肉骨粉等動物性飼料和動物源性生物製品。
(2)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和捐贈方式進口右置方向盤汽車(包括使領館和外商常駐機構公私用車輛)。
(3)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仿真槍。
(4)禁止進口以CFC-12為空調製冷工質的汽車及以CFC-12為製冷工質的汽車空調壓縮機(含汽車空調器)。
(5)禁止進口以全氯氟烴物質(簡稱CFCs)為製冷劑的工業、商業用壓縮機。
(6)禁止進口以氯氟烴物質為製冷劑、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和以氯氟烴為製冷工質的家用電器產品用壓縮機。
(7)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未列入《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和《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固體廢物。
(8)嚴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廢舊金屬進口。
(9)對屬於下述情況的,按禁止進口廢物管理:
①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因喪失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或者其他原因而成為固體廢棄物的;
②《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認定是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從住家收集的廢物)的,以及列入我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危險廢物鑑別標準》鑑別為危險廢物的;
(10)禁止進口舊光碟生產設備,禁止舊光碟生產設備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
(11)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舊玻殼、舊顯像管、再生顯像管、舊電視機。
(12)禁止進口帶有“DARKIE”文字和其他醜化黑人的文字或圖形的商品。
(13)禁止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況,需要進口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准,按規定由國務院批准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准。
(14)國家禁止進口載有下列內容的音像製品:
①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②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③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④攻擊中國共產黨,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⑤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⑥宣揚邪教、迷信的;
⑦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⑧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⑨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⑩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⑪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進境的;
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15)禁止進口下列獸藥:
①經風險評估可能對養殖業、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潛在風險的;
②療效不確定、不良反應大的;
③來自疫區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國境內傳播的獸用生物製品;
④生產條件不符合規定的;
⑤標籤和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
⑥被撤銷、吊銷進口獸藥註冊證書的;
⑦進口獸藥註冊證書有效期屆滿的;
⑧未取得進口獸藥通關單的;
⑨農業部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的。
(16)禁止進口療效不確定、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
(17)禁止進口舊麻袋。
(18)停止進口商品包括:氯酸鉀、硝酸銨(按照《國防科工委、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硝酸銨進口有關問題的通知》(委辦安[2005]209號),海關驗核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審批簽發的民用爆破器材產品進口申請審批表並按規定辦理進口驗放手續的硝酸銨除外)。
(19)自2009年2月3日起暫停辦理來自美國11家企業生產的花生醬及含有花生醬成分的食品的進口手續。
(20)禁止進口標有“二戰”時期日本零式戰鬥機和納粹德國戰鬥機標記的貨物。
(21)禁止進口不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電子信息產品。
5.《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禁止進口的技術不得進口。禁止進口技術參見《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令2001年第15號,商務部2007年第7號令修訂)。
6.進口貨物及其包裝上帶有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內容的,不得進口。海關在監管工作中發現進口貨物或貨物包裝上印有“中華民國製造”、“MADE IN ROC”或標有中華民國年號的,應要求有關企業塗掉、撕去或改換包裝後再予辦理進口手續;對無法做消除處理的貨物,予以退運。改換下來的上述包裝材料應在海關監管下予以銷毀或做除標處理。
7.禁止進口滴滴涕、氯丹、滅蟻靈及六氯苯。
8.禁止進口萊克多巴胺和鹽酸萊克多巴胺。
9.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關政府間協定可以免稅進境機動車輛的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國家專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專家以外,其他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不得進境舊機動車輛,對其舊機動車輛進境申請,海關不予受理。
2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進境機動車輛的,可不受此規定限制。

管理規定

1.納入禁止進口管理的商品(包括停止進口商品),任何企業不得進口。
2.禁止向國內捐贈的醫療器械中夾帶列入《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的物品,以及有害環境、公共衛生和社會道德及政治滲透等違禁物品。
3.境外生產的汽車,主管部門會同商務部和海關總署發布對缺陷汽車產品暫停進口的公告,海關停止辦理缺陷汽車產品的進口報關手續。在缺陷汽車產品暫停進口公告發布前,已經運往我國尚在途中的,或業已到達我國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缺陷汽車產品,應由進口商按海關有關規定辦理退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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