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稅

出口關稅一般指本詞條

出口稅是指出口國海關在本國貨物和物品輸往國外時對出口商或出境的個人徵收的關稅。出口稅的徵稅對象不限於作為商品流通而進出境的外貿貨物,還可能包括旅客攜帶、託運或郵寄的物品。由於徵收出口稅會提高本國產品在國外市場的銷售價格、降低競爭力,因此各國很少徵收出口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口稅
  • 外文名:Export Tax
  • 所屬部門法:經濟法
概念釋義,功能,基本內容,出口關稅稅率,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關於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進出口貨物,關於出口退稅,相關法律,

概念釋義

出口稅是指出口國海關在本國貨物和物品輸往國外時對出口商或出境的個人徵收的關稅。出口稅的徵稅對象不限於作為商品流通而進出境的外貿貨物,還可能包括旅客攜帶、託運或郵寄的物品。徵收出口稅的國家主要是一些開發中國家,其主要目的是增加財政收入、保障國內供應、保護本國資源等。 近一個多世紀以來,國際市場競爭激烈,為免降低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各國已很少使用出口關稅。但在某些情況下,它因具有保護作用而依然存在。我國也對極少數商品徵收出口關稅,主要集中在高耗能、高污染、資源型產品方面。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19年進出口暫定稅率等調整方案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繼續對鉻鐵等108項出口商品徵收出口關稅或實行出口暫定稅率,稅率維持不變,取消94項出口暫定稅率。

功能

根據各國實踐,出口稅一般有以下幾個功能:1.增加本國財政收入;2.保護本國資源環境;3.保證本國市場供應;4.滿足其他政治或經濟方面的需要。

基本內容

出口關稅稅率

我國出口稅則為一欄稅率,即出口稅率。國家僅對少數資源性產品以及易於競相殺價、盲目出口、需要規範出口秩序的半成品和製成品徵收出口關稅。1992年,我國對47種商品計征出口關稅,稅率為20%-40%。現行稅則對108項商品計征出口關稅,主要是鰻魚苗、部分有色金屬礦砂及其精礦、生銻、磷、氟鉭酸鉀、苯、山羊板皮、部分鐵合金、鋼鐵廢碎料、銅和鋁原料及其製品、鎳錠、鋅錠、銻錠。出口商品稅則稅率一直未予調整,但對上述範圍內的78種商品實行0-20%的暫定稅率,其中51種商品為零關稅,14種商品稅率為10%及以下。與進口暫定稅率一樣,出口暫定稅率優先適用於出口稅則中規定的出口稅率。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向境外銷售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並應包括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扣除。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銷售到我國境外時買方向賣方實付或應付的價格。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中含有支付給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單獨列明,應當扣除。
2.出口貨物海關估價方法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a.同時或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b.同時或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c.根據境內生產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本、利潤和一般費用,境內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計算所得的價格;d.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關於保稅區和出口加工區進出口貨物

1.保稅區進出口貨物
為了創造完善的投資、運營環境,開展為出口貿易服務的加工整理、包裝、運輸、倉儲、商品展出和轉口貿易,國家在境內設立了保稅區,即以與外界隔離的全封閉方式在海關監控管理下進行存放和加工保稅貨物的特定區域。保稅區的主要關稅優惠政策有:a.進口供保稅區使用的機器設備、基建物資、生產用車輛,為加工出口產品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供儲存的轉口貨物以及在保稅區內加工運輸出境的產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b.保稅區內企業進口專為生產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包裝物料,以及轉口貨物予以保稅;c.從保稅區運往境外的貨物,一般免徵出口關稅等。
2.出口加工區進出口貨物
為加強與完善加工貿易管理,控制加工貿易產品內銷,保護國內相關產業,並為出口加工企業提供更寬鬆的經營環境,帶動國產原材料、零配件的出口,國家設立了出口加工區。出口加工區的主要關稅優惠政策有:a.從境外進入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予以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b.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稅;c.對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照製成品徵稅;d.對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可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關於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槓桿獎勵出口的一種措施,一般分為兩種:一是退還進口稅,即出口產品企業用進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製成產品出口時,退還其已納的進口稅;二是退還已納的國內稅款,即企業在商品報關出口時,退還其生產該商品已納的國內稅金。出口退稅有利於增強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為各國所普遍採用。
出口退稅需滿足以下4個條件:(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範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體現了“未征不退”的原則。(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也不予退(免)稅。(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規定不能退(免)稅。(4)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核銷的貨物。
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才能辦理退(免)稅。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還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

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