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進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稅收的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進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稅收的規定》的通知在1980.12.30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進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稅收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0.12.30
  • 實施時間:1981.01.01
現將財政部《關於進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稅收的規定》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外貿部所屬企業經營的進口商品一九八一年暫按原辦法執行,緩徵工商稅。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中遇到什麼新的問題,望及時告訴財政部,以便研究改進。
一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財政部關於進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稅收的規定
為了有利於保護國內生產和發展出口貿易,有利於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設備,有利於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加強稅收管理,特對進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稅收的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關於出口商品征免工商稅
(一)出口的工業產品和應當納稅的農、林、牧、水產品,應當依照國家稅法的規定,在工業產品出廠環節或農、林、牧、水產品採購環節,繳納工商稅。
(二)對國家準予出口的商品,按照扣除稅金計算,換匯成本高於當年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格的,免徵工商稅;低於當年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格的,可以酌情減征工商稅。減免稅收均應依照現行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報經財政部或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三)經過批准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出口商品,供貨單位在銷售給出口部門時,應當按扣除減免稅金後的價格進行結算(供貨單位由於生產出口商品虧損較大而申請的減免稅不包括在內)。
(四)已經繳納工商稅的商品轉給出口部門外銷時,無論出口虧損有多大,都不再退還已繳工商稅款。已經減、免工商稅的出口商品轉為內銷時,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應照章補稅;稅率在百分之十九以下的,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再補繳工業環節或採購環節的工商稅。
(五)出口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減稅或免稅時,必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出口商品的價格、成本、盈虧和出口換匯成本等資料。
二、關於進口商品征免工商稅
外貿部門和其它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從國外進口的商品,都應當依照國家稅法規定,繳納工商稅。但對下列進口商品免徵工商稅:
(一)經國家批准引進的先進技術和樣機;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的外國合營者,按照契約規定,作為資本投資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原材料;
(三)國家批准的建設經濟特區所進口的設備、器材、運輸裝卸工具,以及經濟特區的企業為生產出口商品而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原材料;
(四)外商、僑商和港澳工商業者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根據契約規定,生產上所需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設備;
(五)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方面的儀器和設備;
(六)經國家批准由財政補貼的政策性虧損商品,如糧食、原糖、農藥、化學肥料等。
為加工出口商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包裝材料和零部件,免徵工商稅。但是,加工出口轉為內銷的商品所耗用的進口原材料、輔助材料、包裝材料和零部件,應補征進口的工商稅。
外國來華舉辦經濟、文化、科技等展覽會的展覽品,在展覽結束後三個月以內復運出口的,不徵稅;留購的,應照章徵稅。
三、關於接受來料加工、來件裝配的企業征免工商稅和所得稅
凡是外商、僑商和港澳工商業者來料、來件部分占產品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和零部件總值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對加工、裝配出來的產品和加工、裝配所得的收入,均應照章徵收工商稅和所得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對其產品免徵工商稅;對其加工、裝配所得的收入,從所得第一筆收入之月起,在三年內,國營企業免繳工商稅,集體企業免繳工商稅和所得稅。
接受來料加工、來件裝配的企業,如果轉託其它工廠加工、裝配,在外商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所簽的契約範圍以內的,也可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上述免稅進口的原材料、輔助材料、零部件和製成的商品轉為內銷時,應當按照規定補稅。
煙、酒為高稅率產品,應當按照一般規定徵稅。
四、關於某些有貸款建設項目的企業征免工商稅和所得稅
企業用外匯貸款引進的建設項目(包括國內配套基建貸款),中小型補償貿易項目和專為生產出口商品的專廠、專車間基建貸款項目投產後所生產的產品,都應當照章繳納工商稅。
在歸還貸款期間的各個年度,國營企業可以用貸款項目新增加的產品利潤、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應繳的固定資金占用費歸還貸款本息;實行利潤留成制度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核定的基數留成比例,先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然後再歸還貸款,但不得再提取生產發展基金和增長利潤留成資金。城鎮集體企業可以用貸款項目新增加的產品利潤(指繳納所得稅前的利潤)和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歸還貸款本息;企業主管部門在歸還貸款期間,不得從所屬企業的貸款項目中提取利潤和各項基金。
企業用上述款項歸還當年應付的貸款本息後,如果有結餘的,其結餘部分,應照章繳納所得稅或上繳利潤;如果不足的,其不足部分,報經稅務機關審查同意,還可以用貸款項目新增加產品應納的工商稅歸還。
企業在全部還清貸款本息後,應立即恢復照章納稅繳利。
企業申請使用專項貸款時,須將有關檔案抄送當地稅務機關備查。
本規定自1981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所作的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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