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

通道侗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

通道侗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正科級,編制44人。實行林業部門與公安部門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黨政工作以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公安部門為主;也是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辦事機構,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與縣森林公安局合署辦公,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體制。

主要職責,領導成員,內設機構,行政法規,執法依據,

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保護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
2、依法查處轄區內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刑事案件和林業治安案件;依法查處《森林法》授權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林業行政案件。
3、負責對全縣林木採伐、加工、運輸、經營活動和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4、指導全縣森林防火工作,協調撲救森林火災,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5、抓好全縣森林公安隊伍建設,負責民警政治、業務培訓。
6、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和縣林業局、縣公安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領導成員

局長吳永師:主持全盤工作。
政委曾祥發:主管政治思想、隊伍建設、政工、統戰和扶貧建整工作,聯繫刑偵治安隊、地連派出所。
副局長龔啟青:協助局長工作,分管辦公室、績效考評、政務公開、創衛工作,聯繫縣溪派出所。
副局長楊大芳:協助局長工作,分管綜治維穩,聯繫法制股、雙江派出所、臨口派出所。
副局長楊文魁:協助局長工作,分管財務、基礎建設,聯繫菁蕪洲派出所。
紀檢組長莫進東:主抓隊伍建設,分管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聯繫森林防火股。
黨組成員、政工室主任蒙永成:主抓政治思想、績效考評工作,分管計畫生育、工會、婦女兒童、關心下一代工作。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掌握森林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工作信息,上傳下達;起草各類檔案、計畫方案;負責宣傳、文電、會務、機要、保密、信息、檔案等工作。負責森林公安信訪工作,處理信訪信件和上級交辦的信訪案件;接待民眾來訪。
2、人事教育股(政工室)
擬定森林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規劃,承辦森林公安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承辦人事和機構編制相關工作;負責民警警籍管理和警銜呈報工作;制定森林公安教育發展計畫,負責民警教育訓練工作;負責獎懲、撫恤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辦理維護人民警察正當權益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青婦和退休幹部工作。
3、刑偵治安股
負責全縣重大刑事、治安、林業行政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打擊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專項行動;負責查處有影響的涉林治安案件、林業行政案件;承辦重特大野生動植物案件;指導林區治安防範、綜合治理和平安林區建設工作。
4、森林消防股
具體承辦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規劃森林防火設施建設;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進行森林防火工作檢查,排除森林火災隱患;掌握和發布森林火險預報;負責森林火災的接警處警工作;協助領導組織指揮並參與重大森林火災的撲滅工作。負責查辦森林火災案件。
5、裝備財務股
擬定森林公安警務裝備和基礎建設規劃,承擔武器裝備、服裝、器材物資的集中採購、配發和警用車輛購置、管理工作;負責建設資金的計畫管理工作,負責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等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負責經費預決算的編制和管理,承擔經費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管理、車輛裝備管理、基本建設等事務管理。
6、法制股
負責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落實;擬訂森林公安法制建設規劃;指導森林公安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執法檢查考評,實施執法監督;組織開展法制理論研究,指導案件分析研討;承擔案件的法律審核、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工作。負責對森林公安機關及森林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進行監督。
7、森林公安派出所
在鄉鎮林業管理部門的配合下,全面熟悉轄區內的山情、林情、社情,熟悉轄區內森林資源的消耗、加工、銷售情況,採取有效措施,制止、打擊濫砍盜伐、非法運輸、非法捕殺野生動植物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轄區內的森林資源安全;查破轄區內的森林案件;加強管理和防範工作;負責轄區內的森林防火宣傳和管理工作;指導鄉村林場護林隊的工作;深入民眾,接受民眾舉報,做好接、處警工作。
(1)通道侗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雙江派出所
以雙江鎮、黃土鄉、坪坦鄉、馬龍鄉、傳素鄉、隴城鎮、坪陽鄉、甘溪鄉的行政區域為轄區和責任區。
(2)通道侗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臨口派出所
以臨口鎮、木腳鄉、下鄉鄉、杉木橋鄉的行政區域為轄區和責任區。
(3)通道侗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地連派出所
以地連林場為主及接邊的村組的行政區域為轄區和責任區。
(4)通道侗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菁蕪洲派出所
以溪口鎮、菁蕪洲鎮、牙屯堡鎮、獨坡鄉行政區域為轄區和責任區。
(5)通道侗族自治縣森林公安局縣溪派出所
以縣溪鎮、江口鄉、戈沖鄉、播陽鎮、大高坪鄉的行政區域為轄區和責任區。

行政法規

1、公安部關於村民委員會可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問題的批覆,公復字(2007)1號
2、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補充規定》的通知,公通字[2008]9號。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關於非法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標準的請示》的答覆,法研〔2007〕144號。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修正案,(2007)95號。

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
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4、林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5、林業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
6、授權委託:《國家林業局關於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林安發(2001)146號。“森林公安機關可以以其歸屬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查處各類林業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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